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國壽字第 103060317 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的適用範圍及效力
本「國泰人壽富利雙享平台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
壽險(甲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及 「國泰人壽新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
型)」(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一經批註即不得撤銷。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批註條款與本契約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本批註條款未
約定者,適用本契約之相關約定。
第二條 投資標的變更
申請批註本批註條款時,要保人應重新指定投資標的及比例,原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於批註生
效當日強制轉出,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後第一個評價日,投資配置於要保人指定
之投資標的。如批註生效日非為本契約所定義之評價日,則於本契約所定義之次一評價日轉出。
第三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淨保險費本息: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
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二、投資標的申購費: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申購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
ETFs)時須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申購費詳如本批註條款附件二,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
投資標的申購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
人。
三、投資標的贖回費: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贖回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
ETFs)時須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贖回費詳如本批註條款附件二,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
投資標的贖回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
人。
四、投資標的管理費:指本公司為管理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須自該投資標的
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管理費詳如本批註條款附件二,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
資標的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五、投資標的:指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本批註條款附件一),區分為下列三種標的:
(一)配息平台投資標的: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以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指要保人與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約定,以收益投資
機制將配息平台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再投資之投資標的。
(三)回流標的:指於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之報酬率到達要保人所設定的停利點、當次收益分配金額
未達本批註條款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
款帳號,或本款前二目之投資標的依本批註條款第九條第三項約定關閉或終止須轉出投資時,
本契約用以配置投資標的轉出價值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六、收益投資機制:指要保人得依本批註條款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約定,將配息平台投資標的之收益分
配或撥回資產投資配置於其所指定之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之機制。
七、停利機制:指要保人得依本批註條款第七條約定,於其指定之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報酬率到達停利
點時,自動將該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換至回流標的之投資標的轉換機制。
八、停利點:指於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所指定個別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之特定報酬率。
九、投資標的平均成本:指依本批註條款第八條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十、投資標的持有成本:指依本批註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十一、投資標的報酬率:指依本批註條款第八條第三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十二、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配息平台投資標的之收
益分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十三、收益實際確認日: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益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