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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富利通變額壽險
(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
:
service@cathaylife.com.tw
)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85890 號(104.05.29 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104.08.04 修正)
中華民國 107年09 月13 日依107年06 月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0 9 月 23 日國壽字第 1 0 2 0 9 0 0 0 4 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07 月 0 4 日國壽字第 1 0 3 0 7 0 0 0 6 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國壽字第 1 0 7 1 2 0 0 2 8 號
中華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國壽字第 1 0 8 0 6 0 242 號
中華民國 109 年 01 月 01 日國壽字第 1 0 9 0 1 0 0 2 8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
額。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
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本契約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
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
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付之躉繳保險費,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最高不得逾投保
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五、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
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六、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滿期日止之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
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二)。由本公司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
額計算,並由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一次扣繳。
七、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公司為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失能保障,自保險成本中所提
存之款項。
八、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險成本及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九、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
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標的報請成立日前一營業日利息之總額。
十、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將下列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
(一)淨保險費本息: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
於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
(二)復效所繳交之復效保險費: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到復效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之次一個資產
評價日將復效保險費投資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
(三)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終止時:本公司將於收到轉出金額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轉出金額投資
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
十一、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
動轉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