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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富利通變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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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富利通變額壽險
(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03 10 24 10302085890 (104.05.29 修正)
104 06 24 10402049830 (104.08.04 修正)
中華民國 10709 13 日依 10706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2 0 9 23 日國壽字第 1 0 2 0 9 0 0 0 4
中華民國 103 07 0 4 日國壽字第 1 0 3 0 7 0 0 0 6
中華民國 107 12 27 日國壽字第 1 0 7 1 2 0 0 2 8
中華民國 108 06 27 日國壽字第 1 0 8 0 6 0 242
第一條 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
額。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
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本契約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
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
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保險費:指要保人所繳付之躉繳保費,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幣三十萬元,最高不得投保
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
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六、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滿期日止之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
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二)。由本公司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
額計算,並由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一次扣繳。
七、保單價值準備金指本公司為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失能保障,自保險成本所提
存之款項。
八、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險成本及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九、淨保險費本息: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
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標的報請成立日前一營業日利息之總額。
十、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將下列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
()淨保險費本息: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核准成立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
於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
()復效所繳交之復效保險費: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到復效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之次一個資產
評價日將復效保險費投資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
()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終止時:本公司將於收到轉出金額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轉出金額投資
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
十一、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
動轉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
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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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投資標的報請成立日: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於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發行機構
向其主管機關報備成立之日。
十三、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日。
十四、營業日:係指本公司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十七、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之年期,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十八、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
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
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
的之金額;但於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九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一、投資標的單位數:
()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將淨保險費本息依八條約定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並以每十元計價貨幣換算一單位所計得之單位數。日後若有部分提領者,投資標
單位數則為提領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效力恢復後或附件所示之投資標的因第條之事由
終止時,本公司將相關金額依第條之約定轉換為資標的計價貨幣,再除本公司確
收款明細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單位數。日後若有部分
領者,投資標的單位數則為提領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二十二、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三、投資機構: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之發機構或本契約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之經
理機構或管理機構,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五、保管銀行:係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
陳報之銀行為準
第三條 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失能者,或於保險單上所載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仍生存
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交付至少相當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
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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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交付第二項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交付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交付之金額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後之餘額,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
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附件二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七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
之。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公司得變更附件二之投資標的,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一、本公司陳報主管機關變更投資標的者。
二、投資標的有因故解散、清算或因合併而消滅者
三、投資標的停止提供本契約鏈結者。
第七條 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
不退還已扣繳之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
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
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條約定之申領文件,
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八條 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額及
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本公司根據投資標的報請成立日前第四個表定營業日(依人事行政總處所定
最新有效之年度辦公日曆表為)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但前述匯率計算日期因不可預期之特殊情事致成為非營業日時,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因投資標的發行不成立須返還利息
時:本公司根據給付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算。
三、復效投資配置:本公司根據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投資標的計
價貨幣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四、第二條第二十款之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
平均值計算。
五、因本契約第九條情形發生而須投資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根據實際收到轉出金額
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轉出金額轉換為新臺幣,再依當
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轉入之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但轉入之投資標的
與附件一之投資標的為相同計價幣別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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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 資標的之終
投資機構終止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機構之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
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終止,要保人保單帳戶內之該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並投資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
標的。
第十條 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致本
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
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
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
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
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要保人或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因投資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
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
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二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
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加計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
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且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一、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
二、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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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四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
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三
元。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
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六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並依第十八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
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十八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單上所載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投資機構將依附件一所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得之投資標的價值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應自收到前
金額之日起按保管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活期存款利率,加計以日單利計
之利息,於收到投資機構交付之金額及受益人申請文件後十日內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
止。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
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
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
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四條所約定之時效
本公司尚未給付前條滿期保險金者,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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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十九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
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四條所約定之時效但本公司尚未給
付第十七條滿期保險金者,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
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
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
能診斷書。
第二十三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
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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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之和,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如被保險人身故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致無法領取時,則將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者之和,退還予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
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
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
額。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之六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和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
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和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且未依前項約
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
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八條 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九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
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
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
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
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
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
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其
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的利率
計算
第三十條 基本保額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8 頁,共 15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如依前項約定申請減少基本保額時,本公司將按減少之基本保額與原基本保額之比例返還其
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辦法申請增加基
本保額。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身故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機構之
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
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三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二十二款、第二十五款、第八條第三項、第九
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同意
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七條 發行不成立之處理
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因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因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立時,本公司應
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機構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
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9 頁,共 15
附表一:本契約相關費用表
一、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臺幣元或%
二、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相關費用請參考本公司網站之商品說明書內容:
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life/web/pages/Productinvest.html
相關費用得至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或投資機構之網站查詢
各投資機構就相關費用保有變更之權利,其實際費用之規定及其收取情形以最新投資
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機構通知者為準。
一、保費費用
未滿新臺幣 200 萬元
5.5%
新臺幣 200 萬元(含)以上
5.2%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無。
2.保險成本
詳如附表二由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一次
扣繳。
三、投資相關費用
1.投資標的申購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
無。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無。
五、其他費用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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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元/ 10 萬淨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10 年期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10 年期
15
638
750
858
963
1064
248
294
338
381
421
16
693
804
911
1016
1117
267
312
355
397
437
17
722
832
939
1043
1145
280
325
367
408
448
18
726
836
943
1047
1149
289
333
375
415
456
19
728
837
944
1049
1153
293
336
377
419
460
20
727
837
944
1051
1156
292
335
377
420
464
21
726
836
945
1054
1162
290
333
377
422
468
22
725
837
948
1060
1173
287
332
378
426
476
23
726
840
955
1071
1191
287
334
383
434
489
24
730
847
967
1090
1217
289
340
392
448
506
25
738
860
986
1117
1254
296
350
407
467
530
26
751
881
1015
1155
1302
308
366
428
492
560
27
772
910
1054
1205
1364
325
388
454
524
597
28
801
949
1104
1267
1439
346
414
485
560
639
29
840
999
1167
1343
1528
371
444
521
602
686
30
889
1060
1241
1431
1630
399
478
561
648
738
31
947
1133
1328
1532
1747
431
515
604
697
794
32
1016
1216
1425
1646
1877
464
555
650
750
855
33
1093
1308
1534
1772
2021
500
597
700
807
920
34
1178
1410
1654
1910
2180
537
642
753
869
992
35
1270
1521
1784
2061
2352
578
691
810
936
1069
36
1370
1640
1925
2224
2539
621
743
872
1009
1155
37
1478
1770
2077
2401
2741
668
801
941
1091
1251
38
1595
1911
2243
2592
2960
720
864
1018
1182
1358
39
1722
2064
2423
2800
3196
778
936
1104
1285
1479
40
1861
2230
2618
3025
3452
843
1016
1202
1401
1615
41
2012
2410
2829
3268
3730
917
1108
1312
1532
1766
42
2175
2606
3057
3532
4030
1001
1211
1437
1677
1933
43
2352
2817
3305
3817
4355
1097
1328
1575
1837
2114
44
2543
3045
3572
4125
4707
1204
1458
1727
2011
2309
45
2750
3292
3861
4459
5089
1324
1601
1892
2197
2517
46
2973
3559
4174
4822
5504
1454
1754
2067
2395
2739
47
3214
3848
4515
5217
5957
1593
1915
2252
2605
2978
48
3477
4164
4887
5648
6451
1739
2085
2448
2831
3238
49
3763
4508
5293
6120
6992
1889
2262
2656
3075
3525
50
4077
4886
5738
6637
7584
2046
2451
2882
3344
3843
51
4422
5301
6227
7204
8233
2213
2656
3132
3645
4198
52
4801
5757
6765
7826
8943
2397
2886
3413
3982
4594
53
5218
6259
7354
8507
9718
2606
3148
3733
4363
5037
54
5678
6810
8001
9252
10564
2848
3450
4098
4792
5531
55
6183
7414
8707
10064
11484
3131
3797
4511
5272
6080
56
6738
8076
9479
10948
12484
3455
4190
4973
5805
6688
57
7345
8797
10318
11908
13567
3822
4628
5485
6394
7358
58
8007
9583
11231
12950
14739
4227
5110
6047
7040
8092
59
8727
10436
12219
14076
16005
4669
5635
6658
7743
8893
60
9510
11361
13289
15292
17368
5146
6202
7321
8507
9764
61
10359
12363
14446
16604
18834
5660
6815
8040
9338
10713
62
11279
13447
15694
18016
20409
6216
7482
8823
10243
11745
63
12276
14619
17040
19535
22097
6822
8209
9679
11232
1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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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男性
女性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10 年期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10 年期
64
13356
15884
18490
21165
23902
7488
9009
10617
12315
14102
65
14525
17250
20049
22913
25829
8223
9890
11649
13501
15445
66
15788
18722
21724
24781
27881
9036
10861
12782
14799
16912
67
17153
20305
23517
26774
30060
9933
11929
14024
16218
18510
68
18623
22005
25434
28894
32366
10921
13101
15383
17766
20245
69
20205
23825
27478
31143
34798
12006
14384
16865
19447
22122
70
21905
25771
29651
33520
37352
13195
15784
18478
21269
24148
71
23726
27846
31954
36023
40024
14493
17309
20226
23236
26325
72
25673
30050
34385
38648
42806
15909
18965
22117
25353
28657
73
27748
32385
36944
41390
45688
17449
20759
24157
27626
31146
74
29956
34851
39625
44240
48657
19123
22699
26351
30056
33790
75
32295
37445
42423
47187
51697
20937
24791
28703
32644
36587
76
34767
40163
45327
50216
54790
22898
27040
31214
35389
39531
77
37369
42997
48325
53310
57914
25012
29448
33885
38287
42612
78
40096
45937
51403
56450
61045
27285
32018
36714
41328
45817
79
42942
48972
54542
59613
64157
29719
34750
39694
44503
49127
80
45897
52087
57722
62772
67221
32317
37640
42817
47795
5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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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完全失能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
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
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害或機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動,除流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語言之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持生命必之日生活活動係指物攝取、便始、穿脫
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13 頁, 15
附件一:投資機構及投資標的介紹
投資標的:國泰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紐幣 2021 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證機構:本基金為保護型保本基金,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基金保管機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標的計價貨幣:紐幣
年期(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次一評價日(即投資配
置日)起為期 7
投資標的報請成立日:本基金為首次募集,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發行機
構向金管會報備成立之日
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成立之日
基金種類:保護型保本基金
基金型態:開放式
是否配息:
保本比率:投資配置日時投資標的價值之 134%(投資人於基金到期日前提出買回申
請,到期前之買回淨值不保證會高於基金保本率或發行價格)
如因政府法令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利息所得之扣繳稅率或其他相關稅法有變更時
本基金之保本比率將依相關稅法之變更調整之。
經理費: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50%之比率,由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於成立時計算存續
期間的總報酬,於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起五個資產評價日內以紐
幣自本基金撥付之(反應於基金淨值中)
保管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05%(反應於基金淨值中)
申購手續費:
贖回手續費: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方式:
10 元紐幣(每單位面額(保本比率+參與率×連結標的表現+差異值)
=10元紐幣([134%+ 參與率×(1.19%+日經225()
)+差異]
=10 元紐幣(每單位面額{134%+參與率×{1.19%+[(NK
1
- NK
0
) / NK
0
]/ N}+差異值}
其中
範圍為 40%~160%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確
機構
日經225()(CME)225(
)
NK
1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日經 225 ()最近月合約收盤價
14 頁, 15
NK
0
:投資標的核准成立日後第三個資產評價日之日經 225 ()最近月
合約收盤價
N:存續期間內總月份數,N = 7() x 12(/) = 84()
其中之「差異值」來源為操作追蹤誤差及期貨保證金帳戶孳息。
1:「參與率×連結標的表現+差異值」不為負值。
2:本公司會將相關數值於投資配置日後以「投資配置專用信函」通知要保人。保
戶亦可透過本公司網頁(www.cathayholdings.com/life)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36-599)查詢相關資訊。
注意事項: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
非保證,本基金投資於固定收益部位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
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於募集期限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紐幣壹仟參佰萬元整。
因本基金為國泰收益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傘型基金」)之子基金故當傘型
基金之任一檔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本基金亦不成立,相關資訊請詳閱基金公開
說明書。
傘型基金各子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
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如因市場狀況無法達成保本比率之條件時經金管會同意後,
得不成立之。
本基金不成立時,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
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匯款方式將外幣投資本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外幣投
資本金之日起至其發還外幣投資本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紐幣存款利
率計算之利息退還至本公司。本公司將於收到相關金額後,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併
同利息返還予要保人。
註:外幣投資本金係指淨保險費本息依條款第八條換匯後之外幣金額。
15 頁, 15
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非保本型基金)
※本表之投資標的僅限於契約復效時或附件一之投資標的終止時鏈結:
本契約復效時或附件一之投資標的終止時,將重新投資於下表中與附件一所載相同計價幣
別之投資標的,若無相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時,則將投資於富達基金-元現金(
元累積)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種類
投資機構
計價幣別
收益分配
或撥回資產
富達基金-元現金基金(
元累積)
貨幣市場型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美元
瑞銀(盧森堡)澳幣基金
貨幣市場型
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股份有
限公司
澳幣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
註:「非保本型基金」係指本契約條款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供契約復效時或附件一之投資標的
終止時鏈結)
收費標準及費用
()、前置費用
保費費用
之相政費要保人繳保險
費費用率所得之金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如下:
保險費未滿新臺幣 200 萬元者:5.5%
保險費為新臺幣 200 萬元(含)以上者:5.2%
()、保險相關費用
危險保險費
指依被保險人之性別、年齡與保險金額計算,本公司提供被保險
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滿期日止之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殘廢保
障所需之成本,並由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一次扣繳(危險保
險費費率表如附表二)。
()、投資相關費用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費用
()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費用
()、其他費用
目前本公司無收取其他費用。但依各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規定,於
要保人違反短線交易限制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所屬公司可向
要保人收取短線交易費用,相關費率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
記載者為準。除短線交易費用外,依各該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
明書,另約定有其他應收取費用或法定費用者,則概以當時各該
公開說明書所記載者為準。
各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可至「境外基金觀測站」或所屬
投信公司網站閱覽。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保本型基金: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種類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
手續費
國泰收益傘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之紐幣 2021
保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保護型保本基金
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50%之比
投資標的
立時算存期間總報酬,
於投標的准成日之次一
評價起五評價內以紐幣
自本基金撥付之
0.05%/
註:本基金之經理費於核准成立時一次收取 3.5%,並且直接反應在基金淨值。
()、非保本型基金: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種類
最高投資標的
經理費每年(%)
最高投資標的保
管費每年(%)
贖回
手續費
富達基金-元現金基
(美元累積)
貨幣市場型
0.40
0.35
瑞銀(盧森堡)澳幣基金
貨幣市場型
0.58
0.14
註一:上述各投資標的經理費及投資標的保管費係 107 10 月之公開說明/投資人須知或各投資機構所提
供之資料為準。惟各投資機構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實際收取費用仍應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
明書/投資人須知之所載或投資機構通知者為準。
註二:投資標的經理費及投資標的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三、危險保險費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元/ 10 萬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10 年期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10 年期
15
638
750
858
963
1064
248
294
338
381
421
16
693
804
911
1016
1117
267
312
355
397
437
17
722
832
939
1043
1145
280
325
367
408
448
18
726
836
943
1047
1149
289
333
375
415
456
19
728
837
944
1049
1153
293
336
377
419
460
20
727
837
944
1051
1156
292
335
377
420
464
21
726
836
945
1054
1162
290
333
377
422
468
22
725
837
948
1060
1173
287
332
378
426
476
23
726
840
955
1071
1191
287
334
383
434
489
24
730
847
967
1090
1217
289
340
392
448
506
25
738
860
986
1117
1254
296
350
407
467
530
26
751
881
1015
1155
1302
308
366
428
492
560
27
772
910
1054
1205
1364
325
388
454
524
597
28
801
949
1104
1267
1439
346
414
485
560
639
29
840
999
1167
1343
1528
371
444
521
602
686
30
889
1060
1241
1431
1630
399
478
561
648
738
31
947
1133
1328
1532
1747
431
515
604
697
794
32
1016
1216
1425
1646
1877
464
555
650
750
855
33
1093
1308
1534
1772
2021
500
597
700
807
920
34
1178
1410
1654
1910
2180
537
642
753
869
992
35
1270
1521
1784
2061
2352
578
691
810
936
1069
36
1370
1640
1925
2224
2539
621
743
872
1009
1155
37
1478
1770
2077
2401
2741
668
801
941
1091
1251
38
1595
1911
2243
2592
2960
720
864
1018
1182
1358
39
1722
2064
2423
2800
3196
778
936
1104
1285
1479
40
1861
2230
2618
3025
3452
843
1016
1202
1401
1615
41
2012
2410
2829
3268
3730
917
1108
1312
1532
1766
42
2175
2606
3057
3532
4030
1001
1211
1437
1677
1933
43
2352
2817
3305
3817
4355
1097
1328
1575
1837
2114
44
2543
3045
3572
4125
4707
1204
1458
1727
2011
2309
45
2750
3292
3861
4459
5089
1324
1601
1892
2197
2517
46
2973
3559
4174
4822
5504
1454
1754
2067
2395
2739
47
3214
3848
4515
5217
5957
1593
1915
2252
2605
2978
48
3477
4164
4887
5648
6451
1739
2085
2448
2831
3238
49
3763
4508
5293
6120
6992
1889
2262
2656
3075
3525
50
4077
4886
5738
6637
7584
2046
2451
2882
3344
3843
51
4422
5301
6227
7204
8233
2213
2656
3132
3645
4198
52
4801
5757
6765
7826
8943
2397
2886
3413
3982
4594
53
5218
6259
7354
8507
9718
2606
3148
3733
4363
5037
54
5678
6810
8001
9252
10564
2848
3450
4098
4792
5531
55
6183
7414
8707
10064
11484
3131
3797
4511
5272
6080
56
6738
8076
9479
10948
12484
3455
4190
4973
5805
6688
57
7345
8797
10318
11908
13567
3822
4628
5485
6394
7358
58
8007
9583
11231
12950
14739
4227
5110
6047
7040
8092
59
8727
10436
12219
14076
16005
4669
5635
6658
7743
8893
60
9510
11361
13289
15292
17368
5146
6202
7321
8507
9764
61
10359
12363
14446
16604
18834
5660
6815
8040
9338
10713
62
11279
13447
15694
18016
20409
6216
7482
8823
10243
11745
63
12276
14619
17040
19535
22097
6822
8209
9679
11232
12872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年齡
男性
女性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10 年期
6 年期
7 年期
8 年期
9 年期
10 年期
64
13356
15884
18490
21165
23902
7488
9009
10617
12315
14102
65
14525
17250
20049
22913
25829
8223
9890
11649
13501
15445
66
15788
18722
21724
24781
27881
9036
10861
12782
14799
16912
67
17153
20305
23517
26774
30060
9933
11929
14024
16218
18510
68
18623
22005
25434
28894
32366
10921
13101
15383
17766
20245
69
20205
23825
27478
31143
34798
12006
14384
16865
19447
22122
70
21905
25771
29651
33520
37352
13195
15784
18478
21269
24148
71
23726
27846
31954
36023
40024
14493
17309
20226
23236
26325
72
25673
30050
34385
38648
42806
15909
18965
22117
25353
28657
73
27748
32385
36944
41390
45688
17449
20759
24157
27626
31146
74
29956
34851
39625
44240
48657
19123
22699
26351
30056
33790
75
32295
37445
42423
47187
51697
20937
24791
28703
32644
36587
76
34767
40163
45327
50216
54790
22898
27040
31214
35389
39531
77
37369
42997
48325
53310
57914
25012
29448
33885
38287
42612
78
40096
45937
51403
56450
61045
27285
32018
36714
41328
45817
79
42942
48972
54542
59613
64157
29719
34750
39694
44503
49127
80
45897
52087
57722
62772
67221
32317
37640
4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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