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有效之年度辦公日曆表為準)之三家銀行收盤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新臺幣轉換為
等值的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但前述匯率計算日期因不可預期之特殊情事致成為非營業日時,則以次一營
業日為準。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分提領)、保險單借款、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因投資標的發行不
成立頇返還利息時,根據給付當時三家銀行前一營業日的收盤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新臺幣。
要保人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四條申請恢復契約效力,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受相關金額並確認收款明細後之
次一評價日,按三家銀行收盤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將該金額轉換為等值的投資標的
計價貨幣。
因本契約第三十五條情形發生而頇投資配置於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依實際收到轉出金額之
次一評價日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轉出金額轉換為新臺幣,再依當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
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轉入之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但轉入之投資標的與附件一之投資標的為相同計價
幣別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第十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至投資標的報請成立日前一營業日止,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
營業日牌告之新臺幣活期存款利率平均值,將淨保險費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首次「投資配置日」及以後:
為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及未投資金額之和。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將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按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所載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以該屆滿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為準,於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交付之金額及受益人申請文件後十日內給
付滿期保險金。
第十二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
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如受益人係於本公司給付前
條滿期保險金後,始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者,本公司僅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身
故保險金。
受益人備齊第十七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第二十九條之時效但本公司尚未給付前條滿期保險
金者,本公司改以前述文件送達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ㄧ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
超過喪葬費用部分上限之已繳危險保險費。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
其他應得之人,其評價日依受益人備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所頇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評價日為準。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或向同一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之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金額至前項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
依其喪葬費用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
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給付完全
殘廢保險金。如受益人係於本公司給付第十一條滿期保險金後,始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者,
本公司僅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備齊第十八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第二十九條之時效但本公司尚未給付第十一條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