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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富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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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加值給付)
(非終身給付項目: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加值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中華民國 98 02 02 日國壽字第 98020001
中華民國 98 04 10 日國壽字第 98040382
中華民國 98 07 10 日國壽字第 98070348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
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
保險金額為準。(投保當時之各投保年齡最高及最低保額投保倍數表如附表一)。
二、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付之保險費。分定期保險費、彈性保險費二種。
三、定期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指定定期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四、定期保險費:係指依前款定期繳費別,每期應繳之保險費,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年繳化定期
險費金額於投保後,不得變更之。
五、保費年度: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當次年繳定期保險費之日起,至實際收受次一年繳定期保險費之
日止之期間,為一保費年度;定期繳費別非年繳者,以實際繳費次數累積滿年應繳保費次數為一保
費年度。(請參照附表二)
上述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若係以支票繳交保險
費者,則為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六、彈性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
價值金額所繳付之非定期保險費。但要保人如有未按期交付定期保險費者,頇先補足至繳費當期累
計應交付之定期保險費後,餘額始予計入彈性保險費。
七、保單行政費用:係指本公司保單行政作業之相關費用,為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單行政費用率所得之
數額,依附表二之約定比率按月收取。本公司得調整保單行政費用率,惟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但費用率調降者,不在此限。
八、危險保險費:係指本公司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所需之成本,其金額依附表三之費率按月收取
本契約危險保險費係依據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90%計算。
、管理費:係指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所需之費用。依要保人投保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
。本公司得調整管理費惟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費用調降,不在此限。上述費用之調整
,每月最高以新臺幣200元為上限。(如附表二)
十、解約費用(含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九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第十
條給付解約金或第三十條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按附表二之解約費用率先扣除之費用。本公司得調
整解約費用率,惟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費用率調降者,不在此限。
十一、無償部分提領:係指計算解約費用(含部分提領費用),依本契約約定得免扣除解約費(含部分
提領費用)者。其金額最高為本公司受理後,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內各投資標的價值乘以給付前
一營業日三家行庫局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之5%(該比司得調整之,惟應於三個月前
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者,不在此限)
十二、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個月之相對日期,如無相對日期者,為該月之末日
十三、每月扣除費用:係指於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按當時各項投
資標的佔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扣除之),依序包括保單行政費用、危險保險費、附約保險費(附加
由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費之保險附約者)及管理費。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作為保險費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
十五、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頇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
總數後計算所得之值,前述淨資產價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後之餘額。總
債則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
營運及其他法定費用。
十七、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
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該投資標的單位數所得之值。
、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保險費(含加值給),依要保人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轉換為投資
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淨值予以分配之日。
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進行配置,但本契約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
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第一個評價日」。
上述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若係以支票繳交保
險費者,則為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廿一、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行庫局為準。
廿二、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廿三、保險年齡: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計一歲。
第三條 貨幣單位
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相關款項之收(例如:收取保險費及各項費用,支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部分提
領金額、加值給付、保險單借款、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等),均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但自投資配置日起之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為貨幣單位。
第四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
責任。
第六 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之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並取得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一保單年度內之定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本公司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除前項情形外,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每月扣除費者,本公司按
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日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復效,並交付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恢復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
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
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為同意恢復效力。
第三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二項及項所稱保險費,係指依定期繳費別所定一期定期保險費之金額。但第一保單年度內停效之契
約,其申請復效所應交付之保險費為一期定期保險費與第一保單年度內未繳足之定期保險費之和。
要保人申請復效時交付之定期保險費(不含第一保單年度內未繳足之定期保險費的部分),應優先抵
第二保費年度起未繳之定期保險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
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八 保險費繳交及扣繳之額度限制
契約保單定期保險費之繳交金額得高於附一所列之額,且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
最低金額。
本契約每次彈性保險費之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最低金額。
每保單年度累計所繳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之和,不得超過當年度之保險金額。
要保人申請繳交或本公司檢核應扣繳保險費時,本契約保險金額、預定投資保險費金額及保單帳戶價
三者之和除以預定投資保險費金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應達一定比率以上,始得繳交或扣繳保
險費。
前項所稱一定比率如下:
一、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十五。
三、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四項所稱之「預定投資保險費金額」係指要保人申請繳交或扣繳,但本公司尚未實際收受之保險費
額。
第四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係指要保人申請繳交或本公司檢核應扣繳保險費時之前三評價日(如將來因
故變更時,則依報請主管機關同意之評價日為準)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單位數及三家行庫局收盤買入即
期匯率平均值為準。
第五項所稱之「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
得之年齡。
第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因要保人死亡或住居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時,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當日之次
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依附之解約費用率計算)後返還予要保人。如要保人於該保
單年度內未曾辦理部分提領者,計算解約費用時,得先扣除「無償部分提領」部分後計算之。
第十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本契約附加有保險費豁免附約者,若被保險人於該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
附約約定的保險事故且已豁免定期保險費者,要保人於豁免定期保險費之期間內,不得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如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者,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接到通知後次
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
率一分計算。
計算前項之解約費用時,如要保人於該保單年度內未曾辦理部分提領者,得先扣除「無償部分提領」
分後計算之。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第十八條身故保險金與第十九條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
力於本公司給付該保險金後終止。
第十一條之ㄧ 契約的終止(三)(僅適用於附加由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保險費之一年期保險附約者)
本契約附加由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保險費之一年期保險附約者,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按日
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同本契約之解約金或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本契約附加由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保險費之一年期保險附約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
僅申請終止該附約時,本公司應將前述之未到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的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本公司得於報主管機關後,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予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於報主管機關後,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但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十日,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限期內書面回覆其欲轉換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三、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關閉或終止特定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通知後三
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限期內書面回覆其欲轉換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或終止後,禁止轉入或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保單帳戶內之該投資標的價值
將強制轉出。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若要保人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將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的後
,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保險費(含加值給付)及該終止投
資標的之價值之投資比例分配;如要保人未指定有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司改依要保人繳交保險費當
月起,按三家行庫局每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活期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保險費(含加值給付)或經
終止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按日單利儲存生息。
如因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拒絕受理該投資標的之申購,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
申購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時,準用前項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將其所投資之全部或一部投資標的價值,轉換至其他可供配置之
投資標的。
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應指明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次一個評價日為轉換日,以該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
,依要保人指明轉出之投資標的單位數計算轉出金額後,再換算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三、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四次轉換,免收轉換費用,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
出金額中酌收轉換費用。但因前條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而申請轉換者,該次轉換不予收費,亦不
計入轉換次數。
本契約轉換費用依投保時之約定為準,本公司得於附表二之上限範圍內調整之,惟應於三個月前通知
要保人,但費用調降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要保人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時,本公司將以之直接再投資於原投資標的,不予分配。但
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公司為前項再投資時,該投資標的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者,本公司將依當時所
之最新保單帳戶內各投資標的價值所佔之比例進行投資配置(但不包含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
法申購之投資標的)。
第十五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相關匯率之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含加值給付)及其利息:為投資配置日之三家行庫局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各項保險金及解約金(含部分提領):為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行庫
局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三、每月扣除費用:為保單週月日之三家行庫局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
1.投資標的轉出價值:為轉換日之三家行庫局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2.投資標的轉入價值:為轉換日之三家行庫局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二)外幣對新臺幣:
為轉換日之三家行庫局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三)新臺幣對外幣:
為轉換日之三家行庫局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五、轉換費用之扣除:為投資標的轉換日之三家行庫局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第十六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單帳戶價值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前:
本契約生效日起,本公司依實際收受各筆保險費當月起,按三家行庫局每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
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各筆保險費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所得之金額。
二、「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及其後,保單帳戶價值為下列二者之和:
()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
()加值給付及尚未投資之保險費依每次保險費繳費當月起,按三家行庫局每月月初第一營業
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將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按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七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該週年日次一評
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為準,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與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
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並按日數比例計算收而
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廿五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第卅八條之時效者,本公司改以「送達時之
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與「自被保險人身故時起,已而未到期之險保險費」之和,返還予
要保人。
第十九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
記載之保險金額與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給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並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收而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廿六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第卅八條之時效者,本公司改以「送達時之
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與「自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起,已收而未到期之危險保險費」
之和,返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四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條 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投保日起至第十五保單年度之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
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及附表五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
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
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五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七級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
項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
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之意
外生活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附表五之第一級至第七級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
之殘廢,可領附表五所列較嚴重項目之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者,本公司以該較嚴重之項目給付意外生
活照護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
用合併之約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中,被保險人自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五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日起九十日以後仍
生存者,始得依本條約定申請第一級殘廢程度之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本契約因給付前條完全殘廢保
險金而終止時,本公司仍依前述約定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之金額,最高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
額為限。
本契約曾辦理保險金額變更者,前述「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改依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金額
之最小值為準。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公司不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
一、遲延繳付一期以上之定期保險費者。
二、曾發生停效者。
廿一 加值給付及其限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繳交如附表六所定次數之定期保險費時(頇於該次定期保險費應繳日翌日起
算三十日內繳交),本公司按當次所繳交之定期保險費乘以附表六所示比率計算「加值給付」,並給付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止。
前項加值給付併入本契約之保險費中,依要保人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
後分配之。
各給付期(請參照附表六註 2)之觀察期(請參照附表六註 4)中之任一保單年度,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本公司不給付當期之加值給付:
一、提領保單帳戶價值超過百分之五者。
二、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次數達二次()以上者。
給付期若有應繳定期保險費未繳足者,頇補足繳次保險費後本公司始給付當繳次之加值給
付,且不補給付之前繳次之加值給付。(請參照附表六範例說明)
公司得調整加值給付之給付比率,惟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調整,不在此限。
第廿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廿三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依
第十八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
本公司,其間有應而未危險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
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廿四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廿五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廿六 完全殘廢或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
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廿七 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八條身故保險金及第十九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
,本公司按申領文件送達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十條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及第廿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條
的約定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廿八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廿九 保險金額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辦法申請增加
險金額。
第三十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但每次部分提領減少之保單
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伍仟元,且減少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壹萬元。
本公司應以接到部分提領通知之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提領單位或金額
扣除解約費用
後給付。
要保人辦理部分提領時,其應扣除之提領費用依下列約定計算:
一、同一保單年度內,第一次申請部分提領所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在「無償部分提領」範圍內者,提
領費用為零。
二、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在「無償部分提領」範圍以上者,其超過「無償部分提領」部分,依附表二
所定之解約費用率計算。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減少部分視為本契約之部分終止。
卅一 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借款額度及
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逾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逾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
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
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要保人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翌日起
停止效力。
本契約因前項原因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依第七條約定申請復效。
第卅二條 欠繳費用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提領)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寬期間之
每月扣除費用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
額。
卅三 特殊情事之評價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遇有依該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規定,而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淨值
之特殊情事時,其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計算:
一、保險費之投資配置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配置,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依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計算。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將延緩給付,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依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計算。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申購或轉換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申購或轉換,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依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辦理
轉換。
卅四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卅五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年齡之內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於知悉此錯誤後無息返還
要保人已繳危險保險費、保單行政費用及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危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危險保險費。但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
計算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危險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危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而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危險保險費,其利息按
當時本保險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卅六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及意外生活照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卅七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卅八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卅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七、、十、十及廿)、第十二條、第十
三條第三項、第廿一條第五項及第卅六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四十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投資標的名稱
簡稱()
類別
計價
幣別
發行公司
群益安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安穩基金
國內類貨幣市場基金
新台幣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馬拉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馬拉松基金
國內股票型基金
新台幣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創新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創新科技基金
國內科技股票型基金
新台幣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富林明 JF 新興科技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摩根富林明 JF 新興科
技基金
國內科技股票型基金
新台幣
有限公司
JF 東協基金
JF 東協基金
亞洲股票型基金
美元
摩根富林明基金(亞洲)有限公司
JF 太平洋證券基金
JF 太平洋證券基金
亞洲股票型基金
美元
摩根富林明基金(亞洲)有限公司
摩根富林明基金-摩根富林明
JF 中國基金
JF 中國基金
單一國家股票型基金
美元
摩根富林明資產管理(歐洲)有限
公司
摩根富林明環球均衡基金(美元)-
摩根富林明環球均衡(美元)-A
(累積)
摩根富林明環球均衡
基金
國外平衡型基金
美元
摩根富林明資產管理(歐洲)有限
公司
國泰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債券基金
國內類貨幣市場基金
新台幣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大中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大中華基金
國內股票型基金
新台幣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科技生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科技生化基金
國內科技股票型基金
新台幣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平衡基金
國內平衡型基金
新台幣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全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全球債券基金
全球債券型基金
新台幣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國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國泰基金
國內股票型基金
新台幣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小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小龍基金
國內股票型基金
新台幣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豐利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豐利平衡基金
國內平衡型基金
新台幣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幸福階梯傘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之全球積極組合基金
國泰全球積極組合基金
全球組合型基金
新台幣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幸福階梯傘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之全球穩健組合基金
國泰全球穩健組合基金
全球組合型基金
新台幣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幸福階梯傘型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之全球保守組合基金
國泰全球保守組合基金
全球組合型基金
新台幣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全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國泰全球貨幣市場基金
國外貨幣型基金
新台幣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全球基礎建設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國泰全球基礎建設基金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新台幣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基金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新台幣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元大高科技基金
國內科技股票型基金
新台幣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多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元大多福基金
國內股票型基金
新台幣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新主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元大新主流基金
國內股票型基金
新台幣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巴菲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元大巴菲特基金
國內股票型基金
新台幣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
數基金
國內股票指數型基金
新台幣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
化基金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新台幣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 A
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
基金
全球股票型基金
美元
坦伯頓全球顧問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
美國政府基金美元 A (Mdis)
富蘭克林坦伯頓美國
政府基金
美國債券型基金
美元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
全球債券基金美元 A(acc)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債券基金
全球債券型基金
美元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
大中華基金美元 A (acc)
富蘭克林坦伯頓大中
華基金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美元
坦伯頓資產管理公司
投資標的名稱
簡稱()
類別
計價
幣別
發行公司
貝萊德歐洲特別時機基金 A2
美元
貝萊德歐洲特別時機
基金
歐洲股票型基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置基金 A2
美元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置
基金
國外平衡型基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貝萊德世界能源基金 A2 美元
貝萊德世界能源基金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 A2 美元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貝萊德新興歐洲基金 A2 歐元
貝萊德新興歐洲基金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歐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金 A2 歐元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金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歐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貝萊德新能源基金 A2 歐元
貝萊德新能源基金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歐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貝萊德世界黃金基金 A2 美元
貝萊德世界黃金基金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司
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
菱歐洲精選信託基
歐洲股票型基金
歐元
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霸菱拉丁美洲基金歐元
霸菱拉丁美洲基金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歐元
霸菱國際基金經理(愛爾蘭)公司
霸菱全球資源基金歐元
霸菱全球資源基金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歐元
霸菱國際基金經理(愛爾蘭)公司
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美元
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美元
霸菱國際基金經理(愛爾蘭)公司
霸菱東歐基金美元
霸菱東歐基金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美元
霸菱國際基金經理(愛爾蘭)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基金
富達歐洲基金
歐洲股票型基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達基金-全球工業基金
富達全球工業基金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達基金-星馬泰基金
富達星馬泰基金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達基金-全球科技基金
富達全球科技基金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德盛德利國際債券基金
德盛德利國際債券基金
全球債券型基金
歐元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KAPITALANLAGEGESELLSC
HAFT MBH
德盛德利歐洲債券基金
德盛德利歐洲債券基金
歐洲債券型基金
歐元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KAPITALANLAGEGESELLSC
HAFT MBH
德盛東方入息基金-A 類股份
德盛東方入息基金
國外平衡型基金
美元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LUXEMBOURG
S.A.
聯博-全球成長趨勢基金 A
美元
聯博全球成長趨勢基金
全球股票型基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國際醫療基金 A 股美元
聯博國際醫療基金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新興市場成長基金A股美元
聯博新興市場成長基金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 A2 股美元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
美國債券型基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歐洲收益基金 A2 股歐元
聯博歐洲收益基金
歐洲債券型基金
歐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A2
股美元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
基金
全球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全球價值型基金 A 股歐元
聯博全球價值型基金
全球股票型基金
歐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美國成長基金 A 股美元
聯博美國成長基金
美洲股票型基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歐元流
A 類股份-累積單位
施羅德歐元流動基金
國外貨幣型基金
歐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美元流
A 類股份-累積單位
施羅德美元流動基金
國外貨幣型基金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歐洲進
取股票 A1 類股份-累積單位
施羅德歐洲進取股票
基金
歐洲股票型基金
歐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亞洲債
A1 類股份-累積單位
施羅德亞洲債券基金
亞洲債券型基金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亞
A1 類股份-累積單位
施羅德新興亞洲基金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投資標的名稱
簡稱()
類別
計價
幣別
發行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美國中
小型股票 A1 類股份-累積單位
施羅德美國中小型股
票基金
美洲股票型基金
美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市
場債券(歐元對沖) A1 類股份-
累積單位
施羅德新興市場債券
基金
新興市場債券型基金
歐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歐元股
A1 類股份-累積單位
施羅德歐元股票基金
歐洲股票型基金
歐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歐元債
A1 類股份-累積單位
施羅德歐元債券基金
歐洲債券型基金
歐元
施羅德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美國價值股票基金 A
摩根士丹利美國價值
股票基金
美洲股票型基金
美元
摩根士丹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拉丁美洲股票基金 A
摩根士丹利拉丁美洲
股票基金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美元
摩根士丹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歐洲、中東及非洲
新興股票基金 A
摩根士丹利歐洲、中東
及非洲新興股票基金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歐元
摩根士丹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美元流動性基金 A
摩根士丹利美元流動
性基金
國外貨幣型基金
美元
摩根士丹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環球房地產基金 A
摩根士丹利環球房地
產基金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美元
摩根士丹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印度股票基金 A
摩根士丹利印度股票
基金
單一國家股票型基金
美元
摩根士丹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安盛羅森堡 Alpha 基金-安盛羅
森堡日本大型企Alpha基金 B
安盛羅森堡日本大型
企業 Alpha 基金
日本股票型基金
日圓
愛爾蘭安盛羅森堡有限公司
安盛羅森堡 Alpha 基金-安盛羅
森堡日本小型企業 Alpha 基金 B
安盛羅森堡日本小型
企業 Alpha 基金
日本股票型基金
日圓
愛爾蘭安盛羅森堡有限公司
安盛羅森堡 Alpha 基金-安盛
羅森堡亞太(日本除外)大型企
Alpha 基金 B
安盛羅森堡亞太(日本
除外)大型企業 Alpha
基金
亞洲股票型基金
美元
愛爾蘭安盛羅森堡有限公司
安盛羅森堡 Alpha 基金-安盛羅
森堡環球大型企業 Alpha 基金 B
安盛羅森堡環球大型
企業 Alpha 基金
全球股票型基金
美元
愛爾蘭安盛羅森堡有限公司
註:本契約之要保書、銷售文件或其他約定書,關於投資標的名稱(或基金名稱)之使用,得以
「簡稱」代之。
附表一:
一、國泰人壽富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年繳化定期保險費上限表
單位:萬元
年齡
男性年繳定期保
險費上限
年齡
女性年繳定期保
險費上限
15 歲~21
17
34
23
22
18
35
25
23
18
36
26
24
19
37
27
25
20
38
28
26
20
39
30
27
21
40
31
28
22
41
31
29
23
42
33
30
24
43
33
31
25
44
35
32
26
45
37
33
27
註:(其他繳別之繳費上限計算方式)
半年繳保費×2
年繳保費上限,季繳保費×4
年繳保費上限,月繳保費×12
年繳保費上限。
二、最高保額投保倍數表
年齡
男性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20
175
225
33
110
135
21
170
215
34
105
130
22
165
210
35
100
120
23
160
205
36
95
115
24
155
200
37
90
110
25
150
190
38
85
105
26
145
180
39
80
100
27
140
175
40
75
95
28
135
170
41
75
95
29
130
165
42
70
90
30
125
155
43
70
90
31
120
145
44
65
85
32
115
140
45
65
80
三、最低保額投保倍數表
年齡
男性
女性
1520
41
50
2130
35
40
3140
30
35
4145
25
30
註:
(1)最高投保金額=年繳化定期保險費×最高保額投保倍數(查詢上表可得)
最低投保金額=年繳化定期保險費×最低保額投保倍數(查詢上表可得)
(2)要保人可於最高投保金額與公司最低投保金額限制內,自行決定保險金額。
(3)「年繳化定期保險費」×「最高保額投保倍數」後的金額以萬為單位,萬以下無條件捨去。
「年繳化定期保險費」×「最低保額投保倍數」後的金額以萬為單位,萬以下無條件進位。
附表二: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契約保費費用
二、保險相關費用
(一)保單行政費用
「保單行政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六歲之
保險單週年日所收取之保單行政作業之相關費用依契約生效日及各保單週月日之
保單帳戶價值乘以各該保單年度行政費用率(如下表)計算之:
保單年度
15
610
11
費用率
(每月)
上限
保價未超過 100 萬的部分
0.4
0.2
0.1
保價超過 100 萬的部分
0.2
0.1
0.05
(二)危險保險費
「危險保險費」係依據被保險人性別、保險年齡與保險金額計算,並自第一保單年
度起,按月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保險費。
(三)管理費
「管理費」係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所需費用。每月新臺幣 100 元,逐月由保
單帳戶價值中扣除。本公司得調整管理費,惟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費用調
降者,不在此限。前述費用之調整每月最高以新臺幣 200 元為上限。
三、投資相關費用
(一)申購基金手續費
完全不收取。
(二)基金經理費
已反映在基金淨值中,本公司不另外收取費用。
(三)基金保管費
已反映在基金淨值中,本公司不另外收取費用。
(四)基金贖回費用
完全不收取。
(五)基金轉換費用
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次一個評價日進行轉換,同一保單年度內前四次免收轉換費用
;超過四次的部分,則自每次轉出金額中扣除最高新臺幣 1000 元之轉換費用。
(六)其他費用
目前無。但若依各該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另約定有其他應收取費用或法定
費用者,則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記載者為準。
※各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可至「境外基金觀測站」或所屬投信公司網站閱覽。
四、後置費用
解約費用(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含部分提領金額)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所扣除之費用。
解約費用(含部分提領費用)=「解約(含部分提領)金額扣除無償部分提領金
」×年度約費用率(申請當時實際已繳交定期保險費次相對應之
保費年度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年度
1
2
3
4
5
6
6+k
(k1)
對應
實際
繳交
定期
保險
費次
1
2
3
4
5
6
6+k 次以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1+2k
12+2k
1 4
5 8
9 12
13 16
17 20
21 24
21+4k
24+4k
1 12
13 24
25 36
37 48
49 60
61 72
61+12k
72+12k
解約費
用率
24%
20%
16%
12%
8%
4%
0%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
基金名稱
基金種類
申購
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
手續費
群益安穩基金(新台幣計價)
國內類貨幣市場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群益馬拉松基金(新台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群益創新科技基金(新台幣計價)
國內科技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摩根富林明 JF 新興科技基金(新台幣計價)
國內科技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JF 東協基金(美元計價)
亞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JF 太平洋證券基金(美元計價)
亞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JF 中國基金(美元計價)
單一國家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摩根富林明環球均衡基金(美元計價)
國外平衡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債券基金(新台幣計價)
國內類貨幣市場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大中華基金(新台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科技生化基金(新台幣計價)
國內科技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平衡基金(新台幣計價)
國內平衡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全球債券基金(新台幣計價)
全球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國泰基金(新台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小龍基金(新台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基金
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豐利平衡基金(新台幣計價)
國內平衡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全球積極組合基金(新台幣計價)
全球組合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全球穩健組合基金(新台幣計價)
全球組合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全球保守組合基金(新台幣計價)
全球組合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全球貨幣市場基金(新台幣計價)
國外貨幣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全球基礎建設基金(新台幣計價)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國泰全球環趨勢基金(新台幣計價)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元大高科技基金(新台幣計價)
國內科技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元大多福基金(新台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元大新主流基金(新台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元大巴菲特基金(新台幣計價)
國內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寶來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基金(新台幣計價)
國內股票指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新台幣計價)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蘭克林坦伯頓美國政府基金(美元計價)
美國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債券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
富蘭克林坦伯頓大中華基金(美元計價)
新興市場股票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貝萊德歐洲特別時機基金(美元計價)
歐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貝萊德環球資產配置基金(美元計價)
國外平衡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貝萊德世界能源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貝萊德新興歐洲基金(歐元計價)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貝萊德新興市場基金(歐元計價)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貝萊德新能源基金(歐元計價)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貝萊德世界黃金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歐元計價)
歐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霸菱拉丁美洲基金(歐元計價)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霸菱全球資源基金(歐元計價)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美元計價)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霸菱東歐基金(美元計價)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達歐洲基金(歐元計價)
歐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達全球工業基金(歐元計價)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達星馬泰基金(美元計價)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基金名稱
基金種類
申購
手續費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
手續費
富達全球科技基金(歐元計價)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德利國際債券基金(歐元計價)
全球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德利歐洲債券基金(歐元計價)
歐洲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東方入息基金(美元計價)
國外平衡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全球成長趨勢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國際醫療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新興市場成長基金(美元計價)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美元計價)
美國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歐洲收益基金(歐元計價)
歐洲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全球價值型基金(歐元計價)
全球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美國成長基金(美元計價)
美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施羅德歐元流動基金(歐元計價)
國外貨幣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施羅德美元流動基金(美元計價)
國外貨幣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施羅德歐洲進取股票基金(歐元計價)
歐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施羅德亞洲債券基金(美元計價)
亞洲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施羅德新興亞洲基金(美元計)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施羅德美國中小型股票基金(美元計價)
美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施羅德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歐元計價)
新興市場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施羅德歐元股票基金(歐元計價)
歐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施羅德歐元債券基金(歐元計價)
歐洲債券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摩根士丹利美國價值股票基金(美元計價)
美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摩根士丹利拉丁美洲股票基金(美元計價)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基金(歐元計價)
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摩根士丹利美元流動性基金(美元計價)
國外貨幣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摩根士丹利環球房地產基金(美元計價)
全球產業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摩根士丹利印度股票基金(美元計價)
單一國家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
已由淨值中扣除
安盛羅森堡日本大型企業 Alpha 基金(
圓計價)
日本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安盛羅森堡日本小型企業 Alpha 基金(
圓計價)
日本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日本除外)大型企業
Alpha 基金(美元計價)
亞洲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安盛羅森堡環球大型企業 Alpha 基金(
元計價)
全球股票型基金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附表三:危險保險費費率表
(單位:元/每年每萬保額)
國泰人壽富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6.768
3.096
58
106.560
53.055
16
9.144
3.528
59
116.496
58.986
17
11.340
3.897
60
127.422
65.637
18
11.592
4.329
61
139.392
72.909
19
11.745
4.617
62
152.478
80.694
20
11.817
4.770
63
166.752
88.938
21
11.835
4.824
64
182.349
97.803
22
11.808
4.797
65
199.413
107.478
23
11.763
4.725
66
218.097
118.170
24
11.709
4.635
67
238.545
130.077
25
11.682
4.563
68
260.928
143.406
26
11.691
4.536
69
285.435
158.292
27
11.763
4.590
70
312.282
174.879
28
11.907
4.743
71
341.667
193.302
29
12.159
5.004
72
373.815
213.705
30
12.537
5.337
73
408.924
236.232
31
13.068
5.742
74
447.309
261.144
32
13.770
6.192
75
489.267
288.711
33
14.670
6.687
76
535.113
319.194
34
15.750
7.218
77
585.144
352.872
35
16.974
7.785
78
639.693
390.033
36
18.333
8.379
79
699.174
431.064
37
19.809
9.009
80
764.001
476.388
38
21.366
9.666
81
834.606
526.401
39
23.040
10.377
82
911.412
581.526
40
24.849
11.160
83
994.878
642.204
41
26.820
12.024
84
1085.499
709.002
42
28.980
13.005
85
1183.824
782.514
43
31.356
14.103
86
1290.375
863.325
44
33.939
15.363
87
1405.692
952.047
45
36.756
16.803
88
1530.297
1049.283
46
39.789
18.441
89
1664.730
1155.771
47
43.056
20.313
90
1809.495
1272.249
48
46.575
22.419
91
1965.132
1399.473
49
50.373
24.723
92
2132.163
1538.181
50
54.504
27.153
93
2311.047
1689.129
51
59.022
29.646
94
2502.027
1852.965
52
63.972
32.148
95
2705.301
2030.364
53
69.417
34.632
96
2921.031
2221.983
54
75.420
37.260
97
3149.424
2428.470
55
82.062
40.221
98
3390.453
2650.320
56
89.415
43.722
99
3643.335
2887.281
57
97.551
47.943
附表四: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頇他人
扶助者。而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
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給付
比例
神經障害
(註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
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註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註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註4)
4-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4-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4-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註 5
5-1-1
胸腹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
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5-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5-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5-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障害
5-2-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0%
6
障害
(註 6
6-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7
7-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障害
7-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7-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障害
(註 7
7-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7-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7-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7-2-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障害
(註 8
7-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7-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7-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7-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7-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7-3-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7-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7-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7-3-9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7-3-10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障害
(註 9
7-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
障害
8-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註 10
8-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障害
(註 11
8-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8-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障害
(註 12
8-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4-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8-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4-9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4-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障害
(註 13
8-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
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頇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
明資料為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頇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頇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
、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
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因中等度神經障害,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7)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
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頇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8)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
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頇綜
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
用第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
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
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因而
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
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
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
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
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頇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
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
6-1.脊柱運動障害: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
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7
7-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7-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7-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
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8
8-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8-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
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8-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頇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8-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9
9-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0
10-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1
11-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2
12-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2-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3
13-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
之一以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14
14-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
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附表六:加值給付之計算( 1)
給付期
(註 2
+k(註 3
年繳
7
9
11+2k
半年繳
13 14
17 18
21+4k 及第 22+4k
季繳
25 28
33 36
41+8k
44+8k
月繳
73 84
97 108
121+24k
132+24k
給付比率
10
1:加值給付之計算,係指就表列所示當次所繳交之定期保險費乘以給付比率計算。
公司得調整加值給付之給付比率,惟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調整,不在
此限。
2:給付期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加值給付」之定期保險費繳交次數,第一給付期為第 7 保單年
度之各應繳繳次;第二給付期為第 9 保單年度之各應繳繳次;第三給付期為第 11 保單年度之各應繳
繳次,依此類推。
3k=0123……。加值給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65 歲止。
4(1)各給付期之觀察期中之任一保單年度,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則取消當期之加值給付:
1 提領保單帳戶價值超過百分之五者。
2 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次數達二次()以上者。
(2)第一給付期之觀察期為第 16 保單年度;第二給付期之觀察期為第 78 保單年度;第三給付期之
觀察期為第 910 保單年度,依此類推。
(3)於給付期若有應繳定期保險費未繳足者,則頇補至當繳次之保險費(頇於當次定期保險費應繳日
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繳交)後,始予給付當繳次之「加值給付」,且不補給付之前繳次之「加值給付
」。(請參考以下之範例說明)
範例說明
假設投保始期為民國 98 1 5 日,繳別為月繳,定期保險費約定為 5,000 元,現為民國 106 3 10
(應為第 99 繳次,加值給付第二給付期),未曾發生上述註 4(1)1 2 之情況下:
情境一:正常繳費
繳次
加值給付資格
加值給付金額
73-84
每次各 500
97-99
每次各 500
情境二:之前僅繳至第 71 繳次,現僅補足至第 97 繳次
繳次
加值給付資格
加值給付金額
73-84
0
97
0
情境三:之前僅繳至第 71 繳次,現補足至第 99 繳次
繳次
加值給付資格
加值給付金額
73-84
0
97-98
0
99
500
國泰人壽富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危險保險費費率表 (單位/每年每萬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6.768
3.096
58
106.560
53.055
16
9.144
3.528
59
116.496
58.986
17
11.340
3.897
60
127.422
65.637
18
11.592
4.329
61
139.392
72.909
19
11.745
4.617
62
152.478
80.694
20
11.817
4.770
63
166.752
88.938
21
11.835
4.824
64
182.349
97.803
22
11.808
4.797
65
199.413
107.478
23
11.763
4.725
66
218.097
118.170
24
11.709
4.635
67
238.545
130.077
25
11.682
4.563
68
260.928
143.406
26
11.691
4.536
69
285.435
158.292
27
11.763
4.590
70
312.282
174.879
28
11.907
4.743
71
341.667
193.302
29
12.159
5.004
72
373.815
213.705
30
12.537
5.337
73
408.924
236.232
31
13.068
5.742
74
447.309
261.144
32
13.770
6.192
75
489.267
288.711
33
14.670
6.687
76
535.113
319.194
34
15.750
7.218
77
585.144
352.872
35
16.974
7.785
78
639.693
390.033
36
18.333
8.379
79
699.174
431.064
37
19.809
9.009
80
764.001
476.388
38
21.366
9.666
81
834.606
526.401
39
23.040
10.377
82
911.412
581.526
40
24.849
11.160
83
994.878
642.204
41
26.820
12.024
84
1085.499
709.002
42
28.980
13.005
85
1183.824
782.514
43
31.356
14.103
86
1290.375
863.325
44
33.939
15.363
87
1405.692
952.047
45
36.756
16.803
88
1530.297
1049.283
46
39.789
18.441
89
1664.730
1155.771
47
43.056
20.313
90
1809.495
1272.249
48
46.575
22.419
91
1965.132
1399.473
49
50.373
24.723
92
2132.163
1538.181
50
54.504
27.153
93
2311.047
1689.129
51
59.022
29.646
94
2502.027
1852.965
52
63.972
32.148
95
2705.301
2030.364
53
69.417
34.632
96
2921.031
2221.983
54
75.420
37.260
97
3149.424
2428.470
55
82.062
40.221
98
3390.453
2650.320
56
89.415
43.722
99
3643.335
2887.281
57
97.551
47.943
註:(1)、每個月之危險保費=(危險保額 x 當年每萬保額危險保費÷12)四捨五入至元
(2)、本險之危險保額 = 保單約定之保險金額
國泰人壽富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最高保額投保倍數表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女性
15~20
175
225
33
135
21
170
215
34
130
22
165
210
35
120
23
160
205
36
115
24
155
200
37
110
25
150
190
38
105
26
145
180
39
100
27
140
175
40
95
28
135
170
41
95
29
130
165
42
90
30
125
155
43
90
31
120
145
44
85
32
115
140
45
80
註:最高投保金額=年繳化定期保險費 × 最高投保保額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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