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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安心無憂醫療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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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安心無憂醫療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31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
(第30條、第32條、第33條、第35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3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34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第17條、第24至第28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20條、第21條、第23條)
(七)保險金額之變更(第36條)
(八)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第22條、第38條)
(九)請求權消滅時效(第39條)
國泰人壽安心無憂醫療終身保險
(住、出療養、加護、燒病房、住術醫門診手術、意創傷合處急診
緊急醫療運送、住院回診、長期看護復健、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契期間內給項目院手醫療門診術醫、長護復、身或喪保險金、豁免
險費
(達險金開始付年給付目:院醫加護病房燙傷房、院手療、
診手、意創傷縫合、緊醫療送、院回、長護復健、、身葬費用
保險金)
(保故日生於療保開始給付()契約第五第十條申之各療保金,
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二千五百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病」之定:係保險自本約生日起續有十日後或復效發生之疾,詳
請參閱契約條款)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中華民國10071日依100411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99 12 30 9 9 1 2 1 1 0 4
【保單條款導讀
一、為使您充分了解商品特色並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合適之保險商品,在投保本商品前請細閱讀保單條款內容
以確保您自身權益。
二、如何了解商品內容:
建議您可先藉由條款編排方式說明及條款目錄了解商品結構,如欲進一步了解相關細節,可在條款目錄
找尋該事項所屬條次,如對條款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洽詢您的服務人員。
三、條款編排方式說明:
第一章:總則
本章主要在說明保險契約之構成,以及解說保單上所使用專有名詞之定義。
第二章:保險金給付
本章說明商品障範包括項保金之付方及其條件(:除責任理賠
事項,意即雖然符合保險金給付約定之條件,但因有「不理賠事項」所列舉事由,所以本公司可以不負給
付保任之情形請務細閱此部之約)等事可在此查申請金時準備申領
件。
第三章:契約效
本章主要在說明保單效力之相關約定,包括保單何時開始生效、在哪些情況下保單會喪失效力以及減少住院
醫療保險金日額等規定,其中最重要的約定如下:
()契約撤銷權
因保屬於繼續性的,要保時審慎自身求及力,因無繳交
保費單停至失效,自身為使保人充足時間投保險商合適
性,要保於收到保日起10日內書面之方撤銷契約,保約撤
本公司將無息退還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解除契約
保險最大契約,如人或人於保時保書就被健康之相詢問
事項告知後即便發險事公司得解險契,不保險並且頇退
還所繳保險費。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務必誠實告知。
※如或被人違反告務,在契訂定年內以解,但知悉解除
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
第四章:一般性條款
本章是各種類型保險商品共通事項的約定,其中最重要的約定為「時效」,亦即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
應於兩年內提出申請,如於兩年後才提出申請,本公司得拒絕給付,所以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請儘速提出申
請,以免損及您自身權益。
四、本商品重要觀念說明: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怎麼?
分別以下列兩個例子作說明:
1.假設保戶甲於99/1/1保,其投保時之實際年齡為20歲又5個月,因未滿一歲之部分未超過6個月(5個月<
6個月)以足20亦即
99/1/1~99/12/31保險年齡為20歲,100/1/1~100/12/31保險年齡則21歲,依此類推。
99/1/1 100/1/1 101/1/1
(甲投保時之實際年齡:205個月)
2.保戶99/4/1投保保時之實年齡20歲又8個月因未滿歲之6個月(86
個月),則其保險年齡為足歲加計1歲變21歲,之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其保險年齡就增加一歲,亦
即於99/4/1~100/3/31保險年齡為21歲,100/4/1~101/3/31保險年齡為22歲,依此類推。
99/4/1 100/4/1 101/4/1
(乙投保時之實際年齡:208個月)
()醫療保障(住院醫療、出院療養、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住院手術醫療、門診手術醫療、意外創傷縫合
處置、急診、緊急醫療運送、住院回診保險)開始之時間點為何?
假設丙投保本商品(出生日期 50/4/1)保單生效日為99/6/5,選擇以保險年60為醫療保險金開始
給付年齡,如果保險契約均持續有效,
1. 民國110/6/4前:享有住院手術及門診手術之醫療保障(每一保險單年度最多以給付二次為限)
2. 民國110/6/5後:享有全部之醫療保障(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二千五百倍)。
()長期看護保障開始之時間點為何?
契約生效後即享有長期看護保障。
()身故保障開始之時間點為?
契約生效後即享有身故保障。
()關於「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條裡面所提及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其定義為何?如何
計算?
1.「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定義:
(1)年繳應繳保險費之計算標準:
無論要保人繳費方式係採年繳、半年繳、季繳或月繳,皆以年繳繳別之保險費計算其年繳應繳保險費。
(2)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累計期間:
是指契約效日至「人身或「繳費屆滿二者屆至為止期間
即如期間故,年繳保險總額計期本契生效起至保險日」
止,繳費滿後身故,年繳應繳費總累計則是本契效日繳費屆滿
為止。
2.關於「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
保單
生效日
保險年齡20
保險年齡21
保單
週年日
保單
週年日
保單
生效日
保險年齡21
保險年齡22
保單
週年日
保單
週年日
(1)保戶丁於99/1/1投保安心無憂,繳費方式選擇年繳,保險費1萬元,繳費日為每年1/1,其後丁於
101/1/20身故,此時其「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為3萬元
99/1/1 100/1/1 101/1/1 101/1/20
1萬元 1萬元 1萬元 身故
(2)保戶戊於99/1/1投保安心無憂,繳費方式選擇年繳,保險費1萬元,繳費日為每年1/1,其後戊於
101/1/20身故,但其尚未繳交101/1/1應繳保險費,此時「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仍為3元,不因其實
際上有無繳交保險費而有所差(但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時,將會扣除欠繳之保險費)
99/1/1 100/1/1 101/1/1 101/1/20
1萬元 1萬元 未繳保險費 身故
(3)戶己99/1/1安心,繳選擇繳,880(別應繳費為1萬元) ,其
後己於99/3/20故,此時「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為1,而非實際已繳之保險費總額(2640),亦非
12個月之月繳保費總額(10560)
99/1/1 99/2/1 99/3/1 99/3/20
880 880 880 身故
【條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第二條 名詞定義
第二章 保險金給付
第一節 給付範圍
第三條 保險範圍
第四條 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第二節 給付項目
第五條 住院醫療保險
第六條 出院療養保險
第七條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
第八條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九條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條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第十一條 急診保險金
第十二條 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
第十三條 住院回診保險金
第十四條 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
第十五條 祝壽保險金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十七條 失蹤處理
第三節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十八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
第十九條 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
第二十 除外責任-不理賠事項()
第二十一 除外責任-不理賠事項()
第四節 保險金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五節 保險金之申領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六條 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的申領
弟二十七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三章 契約效力
第三十條 保險契約生效日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十一條 契約撤銷權
第三十二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三十四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三十五條 契約的終止
第三十六條 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
第四章 一般性條款
第三十七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八條 變更住所
第三十九條 時效
第四十條 批註
第四十一條 管轄法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構成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內容的有:
一、本保險單條款。
二、要保書。
三、批註。
四、其他經要保人與本公司書面同意且記載於保險單者。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五、「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專科
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
七、「住院」: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頇入住醫院,且正式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
八、日數按被保險一次實際日住性病或慢(含加房及
病房)院日(住院當日),但保險院後同一院診,該日不
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被保險人如係日間住院,該日間住院部分不計入住院日數。
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於同一次住院之入院日係小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但於住院期間其保
險年齡達到(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則就該次住院中被保險人小於醫療保險金開始
給付年齡之天數不計入住院日數。
九、「保險年齡」:係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之後頇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如附表所示,其遞增方式係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大於「醫療保險
金開始給付年齡」起,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每年按單利百分之三遞增至被
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之保險單年度止。
十一、「手術」:係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
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但
用。
十二、「長期看護狀態」: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意外傷害事故、體質虛弱或認知障礙,經專科醫師診
斷後,依診斷書判斷符合下列二目情形之一者:
()符合下列六種狀態中之三()以上者
1、飲食–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飲食。
2、穿衣–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穿脫衣物。
3、行動–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走動。
4、起居–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就寢起床。
5、沐浴–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沐浴。
6、如廁–無他人協助,排便尿始末無法自行為之。
()診斷確定為「器質性痴呆」,在意識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頇他人為看護照顧
者。
註:所謂「器質性痴呆」係指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編號第
二百九十號及第二百九十四號所稱病症,且經專科醫師檢查診斷確定者為準。
十三、「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看護狀態之日起算,持續達九十日之期
間而言。
第二章 保險金給
第一節 給付範圍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傷害而接受手術治療、符合「長期看狀態」或身
故時,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依本契約約定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住
院手術醫療、長期看護復健、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其保險年齡介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與一百零九歲之間時,因第二條約定
之疾病、傷害而住院診療、門()診診療、創傷縫合處置治療時,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
療保險金日額」為準,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
付祝壽保險金。
第四條 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要保人於投保時可於要保書選擇一特定保險年齡,作為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前項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同意並經記載於保險單者。
第二節 給付項目
第五條 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列二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
二、被保險人於接受前款之治療期間,其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住院醫療保險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三十日()以內者:
住院醫療保險金=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被保險人住院日數。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三十一日()以上者:
住院險金院日年度療保日額×30院日年度療保險
金日額」×2×(被保險人住院日-30)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之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六條 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列二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
二、被保險人於接受前款之治療期間,其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出院療養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出院療養保險金=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0.5×被保險人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之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七條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列二個條件時,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出院療養保險金」外,本公司另給付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
二、被保險人於接受前款之治療期間,其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加護燒燙病房險金=入院日之「當年度院醫險金×2×被保險進加護病
燒燙傷病房的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給付之住進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
房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保險
金。
第八條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必頇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於住院期間
施行手術者,本公司應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一、被保險人施行手術時,其保險年齡小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住院療保入院「當住院保險日額×3(一保單年多以
二次為限)
二、被保險人施行手術時,其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6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
療保險金」。
第九條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頇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於醫院或診所施行
手術者,本公司應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一、被保險人施行手術時,其保險年齡小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門診療保行手「當住院療保額」(一保度最以給
付二次為限)
二、被保險人施行手術時,其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施行手術時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
療保險金」。
第十條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列二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創傷縫合處置。
二、被保險人於施行前款之創傷縫合處置時,其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一、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小於或等於10公分者: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施行創傷縫合處置時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0.5
二、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大於10公分者: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施行創傷縫合處置時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
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可申領第八條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或第九條「門診手術醫療保險
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本條之「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第十一條 急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列二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急診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治療而住院或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治療
超過六小時者。
二、被保險人於接受前款之急診治療時,其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急診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急診保險金=急診時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急診保險金」為限
第十二條 緊急醫療運送保險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列二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內,因疾病或傷害所需,以救護車緊急醫療運送至醫院接受住院治療
者。
接受於或金開
齡。
「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
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為限。
第十三條 住院回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住院回診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
二、被保險人於接受前款住院治療前、後週內(入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治療同一事故為直接
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不含急診)治療者。
三、人於一款住療之(一次期間入、院者以最一次
出院日為準),其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住院回診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住院回診保險金=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0.25×門診日數(同一日接受多次門診
治療時,仍以一日計)。
第十四條 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列二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
二、被保險人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
「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長期看護狀態」診斷確定時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100
被保險人終身僅可領取一次「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
本公司期看
(不含其他附約)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惟要保人不得再依第三十
五條終止本契約,亦不得依第三十六條辦理「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第十五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列二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
二、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時,本契約頇為有效契約。
「祝壽保險金」之計算方式(但如計算結果小於或等於零,則本公司不給付「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依年繳費方式本契約之年應繳險費×1.06第五十三
申領之保險金累計總額」。
前項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計算期間: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
如被保險人施行手術時,其保險年齡小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其依第八條及第九條所申領之
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及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不納入第二項之「應申領之保險金累計總額」計算。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應給付「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之計算方式(但如計算結果小於或等於零,則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依年繳費方式本契約之年應繳險費×1.06第五十三
申領之保險金累計總額」。
險費故日滿
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止。
如被保險人施行手術時,其保險年齡小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其依第八條及第九條所申領之
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及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不納入第二項之「應申領之保險金累計總額」計算。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七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視同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身故,依第十
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
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
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三節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十八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
時,其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各項保險金給付限制,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第十九條 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介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與一百零九歲
之間,依第五條至第十三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給總額上限為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
險金日額」之二千五百倍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不理賠事項(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門()診療或接受手術、創傷縫合處置治療、緊
急醫療運送或致成「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五條至第十四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診療或接受手術、創傷縫合處置治療、緊急醫療運送者,本
公司不負給付第五條至第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本公司仍負給付第五條至第十三
條保險金的責任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本公司仍負給付第五條至第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14小時、初產婦超20
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2小時胎頭仍無
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收縮,胎顯示鐘大160次或少於100次且性者兒心
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括子下段子宮瘤及會迫阻骨盆腫瘤
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頇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不理賠事項(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第四節 保險金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五條至第十四條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第五條至第十四條之保險金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改以本契約身故
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二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本公司
可主張該受益人變更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時,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五節 保險金之申領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請本契約第五條至第十三條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
證明。)各項醫療保險金之醫療診斷書應記載事項或檢附之文件如下:
()申請「手術醫療保險金」者:頇列明手術名稱、部位及方式
()申請「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者:頇列明創傷之傷口大小。
()申請「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者:頇列明進、出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日期。
()申請「急診保險金」者:應檢附急診診斷證明書。
()申請「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者:應檢附以救護車緊急醫療運送之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第五條至第十三條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
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六條 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最近一個月內醫院專科醫師所開具之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
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時,本公司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
狀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申領「長時,本公司調
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七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繳保險費後給
付其餘額。
第三章 契約效力
第三十條 保險契約生效日及交付保險
本契約生效日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
保險費金額之日為生效日。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第三十一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退
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三十二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
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
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
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契約訂立後,經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 契約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一、被保險人已申領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年齡。
除前項情形外,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如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未到期保險費」。
「未到期保險費」之計算方式
未到期保險費=當期已繳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者。
二、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二個條件時:
() 已申領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達第十九條約定之上限
()已申領第十四條「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時。
第三十六條 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如被保險人未曾申領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小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
年齡前,得申請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是減額後的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日額,其減少部分依前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四章 一般性條
第三十七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
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三十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每萬元之當
年度保險金
當年度住院醫
療保療險金日額
附表: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100)
醫療保險金
開始給付
年齡
保險年齡
55
60
65
70
16~55
100
100
100
100
56
103
100
100
100
57
106
100
100
100
58
109
100
100
100
59
112
100
100
100
60
115
100
100
100
61
118
103
100
100
62
121
106
100
100
63
124
109
100
100
64
127
112
100
100
65
130
115
100
100
66
133
118
103
100
67
136
121
106
100
68
139
124
109
100
69
142
127
112
100
70
145
130
115
100
71
148
133
118
103
72
151
136
121
106
73
154
139
124
109
74
157
142
127
112
75
160
145
130
115
76
163
148
133
118
77
166
151
136
121
78
169
154
139
124
79
172
157
142
127
80
175
160
145
130
81
178
163
148
133
82
181
166
151
136
83
184
169
154
139
84
187
172
157
142
85
190
175
160
145
86
193
178
163
148
87
196
181
166
151
88
199
184
169
154
89
202
187
172
157
90
205
190
175
160
91
208
193
178
163
92
211
196
181
166
93
214
199
184
169
94
217
202
187
172
95
220
205
190
175
96
223
208
193
178
97
226
211
196
181
98
229
214
199
184
99
232
217
202
187
100
235
220
205
190
101
238
223
208
193
102
241
226
211
196
103
244
229
214
199
每萬元之當
年度保險金
當年度住院醫
療保療險金日額
醫療保險金
開始給付
年齡
保險年齡
55
60
65
70
104
247
232
217
202
105
250
235
220
205
106
253
238
223
208
107
256
241
226
211
108
259
244
229
214
109
262
247
232
217
國泰人壽安心無憂醫療終身保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男性 女性
55 歲開始給付 60 歲開始給付 65 歲開始給付 70 歲開始給付 55 歲開始給付 60 歲開始給付 65 歲開始給付 70 歲開始給付
投保
年齡
10 15 20 10 15 20 10 15 20 10 15 20 10 15 20 10 15 20 10 15 20 10 15 20
16
1721 1084 768 1510 949 761 1281 805 720 1064 669 610 1902 1201 851 1702 1070 785 1478 930 759 1260 794 702
17
1764 1110 786 1547 972 763 1312 825 729 1091 686 628 1947 1230 872 1742 1096 797 1513 952 761 1290 813 715
18
1807 1137 804 1585 995 765 1344 844 738 1118 702 647 1994 1259 893 1784 1123 809 1549 975 763 1321 833 728
19
1851 1164 823 1624 1019 768 1377 864 748 1145 719 666 2042 1289 914 1826 1150 822 1586 999 765 1353 853 742
20
1897 1192 842 1663 1043 770 1411 885 756 1173 736 685 2091 1320 936 1870 1177 834 1624 1023 768 1386 874 755
21
1943 1221 862 1704 1068 781 1446 906 757 1202 754 698 2141 1352 958 1915 1206 854 1663 1048 778 1419 895 756
22
1991 1251 883 1746 1094 793 1482 928 757 1231 772 712 2191 1384 981 1961 1234 875 1703 1073 787 1453 916 758
23
2040 1282 904 1790 1121 804 1519 951 758 1262 791 726 2243 1416 1003 2008 1263 895 1743 1098 797 1488 938 759
24
2091 1314 926 1836 1148 816 1557 974 760 1293 811 740 2296 1449 1026 2055 1293 916 1784 1124 806 1523 960 760
25
2143 1346 949 1883 1177 829 1598 998 762 1326 831 755 2349 1483 1050 2104 1323 937 1826 1150 815 1559 982 761
26
2198 1380 973 1931 1207 850 1639 1024 769 1362 852 754 2405 1518 1074 2153 1353 958 1869 1176 834 1595 1005 765
27
2255 1416 998 1981 1238 871 1682 1051 776 1398 874 753 2461 1553 1098 2203 1384 979 1912 1203 852 1631 1027 768
28
2314 1453 1024 2034 1271 894 1727 1079 784 1436 898 754 2519 1588 1123 2254 1415 1001 1957 1230 871 1668 1050 771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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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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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月繳第一次須繳 2 個月保費)
每次所繳主附約合計保費不得低於 2000 元,但辦理金融轉帳及
自行繳費
則不受每次最低保費限制
繳=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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