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公司給付第十條祝壽保險金、第十四條身故保險金、第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金其中之一,或依第十二
條約定所累計給付之「長期看護保險金」次數已達三十次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本契約(不含其他
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
日」止,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扣除累計應給付之「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
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如累計應給付之「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
點零五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一條 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四條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並於
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按保險單上
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惟終身以領取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長期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領取「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後,每屆滿半年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者,本
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惟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看護
保險金」之次數以三十次為給付上限。
第十三條 長期看護保險金給付之停止
本公司依前條累計給付之「長期看護保險金」尚未達三十次之給付上限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
公司即行停止「長期看護保險金」之給付:
一、被保險人身故或已領取第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金者。
二、被保險人「長期看護狀態」已消滅者。
三、被保險人未依本契約第十九條之規定檢送診斷證明書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發生前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者,要保人得繼續繳交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
期間屆滿,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惟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再符合前條約定之給付條件
時,本公司仍依本契約各該條之約定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並豁免保險費。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身故時之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
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
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止,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扣除累計應給付「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及
「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累計應給付之「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的
一點零五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
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第十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時之本契
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
保險人殘廢確定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止,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扣
除累計應給付「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如累計應給付之「長期看護復健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的
一點零五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
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