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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先按每一單位十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
金額,再乘以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事故失能
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每一單位十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
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
目的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二所列
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
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
最高以每一單位十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限。
第十五條 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自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所列第一級失能項目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意外事故
失能保險金外,另按每一單位二十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
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項目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
失能與水陸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兩項以上第一級失能項目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水
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申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時,
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每一單位二十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限。
第十六條 火災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火災意外事故,自火災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所列第一級失能項目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
金外,另按每一單位十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火災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項目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水陸意外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火災意外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兩項以上第一級失能項目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火災意
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火災意外事故申領火災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
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每一單位十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限。
第十七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約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約
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
高以每一單位十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
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約第十二
條及第十五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受益人僅得就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水陸交通
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擇一申領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火災意外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約第十三條及
第十六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受益人僅得就火災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火災意外事故第一
級失能保險金擇一申領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十一條至第十六
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前四項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