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多金富利變額壽險
(祝壽保險金、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國壽字第 104010003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其
如因部分提領累積有保險金扣除額者,給付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之保險金額改以扣除保險金扣
除額後之數額計算之。
二、淨危險保額:指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
額後,再扣除當日保單帳戶價值所得之數額,該數額不得為負值。
三、保險金扣除額:指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之總金額,本公司於計算各項保險金時,頇自
保險金額扣除該金額。
四、保險費:指要保人於投保時一次繳交之躉繳保險費,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最
高不得逾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五、淨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投資配置日前應扣繳之保費費用、危險保險費和保單管理費
後的餘額。
六、淨保險費本息: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
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七、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所得之金
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詳如附表一。
八、保單管理費:指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帳戶所需之費用。本契約的保單管理費詳如附表一,本
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
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九、危險保險費:指本公司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所需之成本,其金額依附表二之費率按月收取。前
述費率係依據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九十計算。
十、投資標的申購費: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申購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時頇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申購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
資標的申購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一、投資標的贖回費: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贖回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時頇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贖回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
投資標的贖回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
保人。
十二、投資標的管理費:指本公司為管理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頇自該投資標
的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管理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
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三、每月扣繳費用: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保單管理費、危險保
險費及投資標的管理費。但要保人未投資配置於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
者,無頇扣繳投資標的管理費。保單管理費及危險保險費於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
扣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
十四、部分提領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應先扣除之
費用。本契約的部分提領費用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
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五、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