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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多金富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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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多金
(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104 01 20 日國壽字第 104010004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將保單帳戶價
值由專設帳簿轉入一般帳簿內。
三、年金累積期間: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至少為五
年。
四、保證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
七、繳費別:分為定期繳費別與彈性繳費別二種。
八、保險費:投保時及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
價值金額以本契約計價貨幣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保險費(匯款費用應由要保人另
支付予匯款銀行要保人須將前述保險費全額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險費分為定期保
險費與彈性保險費二種。要保人選擇定期繳費別者,可繳交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要保人選擇
彈性繳費別者,只可繳交彈性保險費。本契約要保人第一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繳費當時本公司
所規定之下限(詳如附件二)累積總繳保險費最高不得逾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九、匯款費用: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定期繳費別:指要保人指定定期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十一、定期保險費:指依第十款定期繳費別,要保人每期應繳之保險費,並經記載於保險單者。
十二、彈性保險費: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所繳交之非
定期保險費。
十三、淨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投資配置日前應扣繳之保費費用及保單管理費後的餘額。
十四、淨保險費本息: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本契
約計價貨幣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五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以保費費用(分為定期
保費費用率及彈性保費費用率)所得之金額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之保費費用依繳費當時本公
司所訂定之保費費用率分別計算與收(保費費用率詳如附表),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
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六、保單管理費:指本契約有效且於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帳戶所須之費用。
本契約的保單管理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
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申購:指定申購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須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申購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
投資標的申購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
保人。
(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時須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贖回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
投資標的贖回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
保人。
十九、投資標的管理費:指本公司為管理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須自該投資
的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管理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
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二十、每月扣繳費用: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保單管理費及投資標
的管理費。但要保人未投資配置於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者,無須扣繳
投資標的管理費。保單管理費於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
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
二十一、部分提領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四條約定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應先扣除
之費用。本契約的部分提領費用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
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二十二、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
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
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二十三、保單週月日: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
末日。
二十四、投資標的:指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二種標的
()一般投資標的: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息停泊標的: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九條約定之事由關閉或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一般投
資標的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淨保險費本息及該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之投資標的;
或當次收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約用以配置
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二十五、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日為本公司實
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但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第一次投資配置日」為「第四
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評價日」
二十六、評價日:指個別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須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
日。
二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指投資標的於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投資標的若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係指當日交易市場收盤價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八、淨值回報日: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或證券交易所公告之收盤價經本公司
確認之日。
二十九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
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三十、投資標的價值: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該投資標的單位數目所得之金額。
三十一、保單帳戶價值:指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三十二、投資機構: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構,
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三十三、保管銀行: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須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
報之銀行為準。
三十四、三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但若因故須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計算齡,滿的零過六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三十
(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外之一般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三十七、收益實際確認日: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益
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但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本公司規定之額度範圍。要保
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本公司應於收到保險費時,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扣繳費用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繳至保單帳
戶價值為零之日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接到通知後次一評價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贖回費(詳如附表一)後,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七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給付年金、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保險單借款、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均以要保書所約定之本契約計價貨幣為貨幣單位,除
經本公司同意者外,應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或依第十一條直接再投資於原投資標的時,無匯率計算方式之
適用。其餘非以本契約計價貨幣為計價幣別的投資標的之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以投資配置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
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每月扣繳費用之扣除:以保單週月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
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三、給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以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四、給付投資標的(不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以收益實際確認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
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本契約計
貨幣。但依第十一條第四項約定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或要保人未提供符
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致須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者,非以本契約計價貨幣計價幣別之投
認日家銀臺幣
後,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配息停泊標的之計價貨幣。
五、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
計價貨幣。
六、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以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七、第十三條約定之投資標的價值: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
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八、年金給付:以第一個年金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
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項第款及第六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則
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八條 匯款費用之負
本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要保人或受益人依第二一條約定歸還本公司所返還之保單帳戶
價值或本公司所給付之未支領年金餘額、受益人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退還本公司所給付
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要保人選擇以其設立於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且約定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者,
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
擔,收款銀行收(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
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四、本公司給付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約定
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與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皆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
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而產生之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匯款人負擔;收款銀行收(或扣除)之匯
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
第九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依下列約定辦理,本公司並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一、本公司得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但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
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變更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
本款約定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投資機構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機構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
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變更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
關閉終止的一止,單帳內該值將制轉
出。
如配息停泊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之配息停泊標的。
要保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投資標的已於要保人申請到達關閉或終止,本公司得依下列
約定辦理:
一、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
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並就要保最新指定之其餘一般投資標的配置比例
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保險費本息或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之轉出價值之投資分配比
例;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一般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得相關金額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若無配息停
泊標的,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
二、配息停泊標的關閉或終止時:
本公司得指定其他投資標的做為配息停泊標,並將終止配息停泊標的轉出價及依前款約定應
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之金配置於該投資標的。如無合適之投資標的致本公司未指定者,依本款及
前款所約定應投資於配息停泊標的之金額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
要保人因第標的關閉或終止
領,該投資標的之轉換及部分提領不計入轉換次數及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及部分提
領費用。
第十條 投資標的之轉
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得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
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
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於收到前項申請後,依下列方式進行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依各轉出投資標的之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及轉出比例或單位數,並扣除投資標的贖回費(詳如附
表一),計算轉出金額。
二、依第條第二項約定之匯率計算方式換算轉出金額並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詳如附表一)後,再依
前述匯率計算方式換算為轉入各投資標的之金額。
三、將轉入金額扣除投資標的申購費(詳如附表一),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後,
按各轉入投資標的之第一個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單位數,轉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投資標的轉換費依要保人投保時與本公司之約定為準(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
資標的轉換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及給付
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應以該投資機構分配予本公司之收益總額或撥回
資產總額,依要保人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或撥回資產分配
予要保人。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或規費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一般投資標的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如有可分配收益,本公司將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次一評價日,將
該投資標的之收益依原幣別直接再投資於原投資標的。
本契約除指數可分益或回資,且
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
前項情形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個營業日內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
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詳如附件二),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
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
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
約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受前述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限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
前項以匯款方式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當時本保單
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第四項用以判斷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方式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通知
要保人。
第十二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投資配置時、本契約終止、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投資標的申購或
轉換時),如遇有依投資機構之規定,而暫停計算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其單淨值
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之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為準。
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項特殊情事時,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因投機構資標、該標的供申單位法令等不可歸
公司致本無法人指投資比例該投資標本公於接
管機關或投資機構通知後一個營業日內於網站公告其處理方式。
第十三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保單帳戶價值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前
自本實際保險之日起至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前一,每保管當月一個
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之利息所得之金額。
二、「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及其後:
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與未投資金額之總和
本公契約且為積期,將戶價相關重要按季定方
知要保人。
第十四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本契為年積期如累保單值時保人得向提出部分
其保值。人每提領之保價值低於每次提領最低金額標準,且
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保單帳戶價值最低金額標準(詳如附件)
本公到部領通一評之投單位計算部分額,
贖回費及部分提領費用(詳如附表一)後給付。但如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部
提領,亦入部次數公司管機調整部用,於三
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
第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借款當時中央銀行規定之借款額度
本公司約定之借款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款本超過保單價值之八,本公司面通保人
未償本息過本帳戶之百十時公司應再通知人償
款本人如於通日起日內,本將以保單值扣。但
保人借款息,累積償還息已保單帳戶,本將立
抵並知要人,未於到達算三內償還不本息,本
契約自該三十日之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約累未償本息過保價值依前項約知時本公
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
翌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本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項復請,付與時相第一次,自上午,開
復其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到前項之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後之第
一個評價日,將該筆金額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按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依當日投資
標的淨值予以配置。
本契約定效力復效依前定辦第十第二所約
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第一限屆滿,本力即止,若尚單帳戶價本公主動退
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贖回費之金額。
第十七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投保時約定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金給始日日前書面公司年金給付或保間;
更須同意始生後之付開不得保險險年十歲
之保單週年日。
容,仍應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狀況為準。
第十八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本公給付日時金累間屆滿之保戶價扣除標的之金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依據當時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應
付之年金金額。
前項給付金金低於最低標準(詳如附件二)時,本公司改單帳
扣除投資標的贖回費之金額,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可領金額高於年金標準(如附)時,本公司出部保單
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九條 年金給付方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下列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被人於付開仍生本公年金累積滿保單
值扣除投資標的贖回費之金額(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一次給付予被保險
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約定
付;如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按年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
人,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前項變更年金給付方式之權利。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未支領年金餘額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金給始日者,司應齊申件之次一之保戶價
除投資標的贖回費之金額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含)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者,本公司應將未支領之年金
人。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前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贖回費之金額予要保人;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得將本公司所返還之金額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依據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日後若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身故
受益人得返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俾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
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二二條約定之申領文件之次一評價日為準;第二項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則以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之申領文件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自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三條 年金的申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之生存期間,每年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
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受益人於保證期間,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自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
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之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之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
定。
第二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返還保險費或保單帳戶價值、以匯款方式給
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依本契約約定未償款項或保險單借款本息者,本公司
得先抵償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時,如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本公司應就其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贖
回費之金額,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數額,重新計算應給付之年金
第二十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年齡之範圍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之
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與應付之年金金額一併給付,並一次補足之。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之差
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之。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
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且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規定之法定週年利率。
第二十七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機構
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投資標的之價值
者,或其他與投資機構機構進行追
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二十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之增刪,除第二條第十五款至第十九款、第二十一款、第三十三款及
第三十四款、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二條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一般投資標的詳如國泰人壽金采絕倫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之一般投資標的(僅適用
中、低風險群組投資標的)、國泰人壽委託貝萊德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
一、國泰人壽委託聯博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及國泰人壽委託貝萊德投
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成長收益型)附件一。
二、配息停泊標的:詳如國泰人壽金采絕倫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之配息停泊標的。
附件二:本契約各項金額標準:
一、依第二條第八款之約定,保險費繳交金額下限如下表:
本契約計價貨幣
第一次保險費
(美元)
保險費繳交金額下限
(外幣/)
10,000
二、依第十一條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時,依本契約計價貨幣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如下表:
本契約計價貨幣
美元
收益分配金額標
(外幣/)
50
三、依第十四條之約定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依本契約計價貨幣每次提領最低金額標準及保
單帳戶價值最低金額標準如下表
本契約計價貨幣
美元
每次提領最低金額標準
(外幣/)
150
保單帳戶價值最低金額
標準(外幣/)
300
四、依第十八條之約定給付年金時,依本契約計價貨幣最低年金金額標準與最高年金金額標
準如下表:
本契約計價貨幣
美元
最低年金金額標
(外幣/)
700
最高年金金額標
(外幣/)
40,000
附表一: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本契約計價貨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註: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之費用須分別計算)
()定期保險費
定期保險費
數額
美元
未達 3
3 ()~
10
10 ()~
15
15 ()
以上
定期保費費用率
3%
2.75%
2.50%
2.25%
()彈性保險費
彈性保險費
數額
美元
未達 3
3 ()~
10
10 ()~
15
15 ()
以上
彈性保費費用率
3%
2.75%
2.50%
2.25%
二、保單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本契約計價貨幣
美元
保單管理費(外幣/)
3
免收標準(外幣/)
10 以上
三、投資相關費用
()投資標的申購費
(因投資標的轉換所為之轉入
亦須收取)
()投資標的贖回費
(付年、解約金部分
本公司以保單帳戶價值扣
抵借款本息時皆須收取)
()投資標的轉換費
(標的轉出或轉涉及
指數股票型基金仍須收取
贖回費)
本契約計價貨幣
美元
投資標的轉換費
(外幣/)
15
()投資標的經理費
()投資標的管理費
()投資標的保管費
()其他費
四、後置費用
費用
(若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須先
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再收取本
項部分提領費用)
本契約計價貨幣
美元
部分提領費
(外幣/)
30
五、匯款費用: 詳參本契約第八條
款項種類
匯出、中間費用
收款費用
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歸還保
單帳戶價值或未支領年金餘額退
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項
保戶負擔
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退還保險給付當次收益
分配金額一次給付年金返還保
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年金餘
本公司負擔
保戶負擔
給付解約金分提領保險單借
分期給付年金或提前給付年金
保戶負擔
保戶負擔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般投資標的:詳如國泰人壽金采絕倫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二之一般投資標的(中、
低風險群組投資標的)國泰人壽委託貝萊德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二
泰人壽委託聯博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二及國泰人壽委託貝萊德投信投資
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成長收益型)附件二。
()配息停泊標的:詳如國泰人壽金采絕倫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二之配息停泊標的。
國泰人壽多金富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年金現值因子例表
假設預定利率:1.5%
單位:美元/每美元生存年金
保證期間
10
15
轉換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5
46.78
48.50
46.78
48.50
46.78
48.51
46.80
48.52
6
46.47
48.22
46.47
48.22
46.48
48.22
46.49
48.23
7
46.15
47.93
46.16
47.93
46.16
47.94
46.18
47.94
8
45.83
47.64
45.84
47.64
45.85
47.64
45.87
47.65
9
45.51
47.34
45.51
47.34
45.53
47.35
45.55
47.36
10
45.18
47.04
45.19
47.04
45.20
47.05
45.22
47.06
11
44.85
46.73
44.85
46.73
44.87
46.74
44.89
46.75
12
44.51
46.42
44.52
46.42
44.53
46.43
44.56
46.44
13
44.17
46.11
44.18
46.11
44.20
46.12
44.22
46.13
14
43.82
45.79
43.83
45.79
43.85
45.80
43.88
45.81
15
43.47
45.46
43.48
45.47
43.50
45.48
43.54
45.49
16
43.11
45.13
43.13
45.14
43.15
45.15
43.19
45.16
17
42.76
44.80
42.77
44.81
42.80
44.82
42.84
44.83
18
42.40
44.46
42.42
44.47
42.44
44.48
42.48
44.50
19
42.04
44.12
42.06
44.13
42.09
44.14
42.13
44.16
20
41.68
43.78
41.70
43.78
41.72
43.79
41.77
43.81
21
41.31
43.43
41.33
43.43
41.36
43.45
41.40
43.46
22
40.94
43.07
40.95
43.08
40.98
43.09
41.03
43.11
23
40.56
42.71
40.58
42.72
40.61
42.73
40.66
42.75
24
40.17
42.35
40.19
42.35
40.22
42.37
40.28
42.39
25
39.78
41.98
39.80
41.98
39.83
42.00
39.89
42.02
26
39.38
41.60
39.40
41.61
39.44
41.62
39.50
41.65
27
38.98
41.22
39.00
41.23
39.04
41.24
39.10
41.27
28
38.57
40.83
38.59
40.84
38.63
40.86
38.71
40.88
29
38.16
40.44
38.18
40.45
38.22
40.46
38.30
40.49
30
37.74
40.04
37.76
40.05
37.81
40.07
37.89
40.10
31
37.31
39.63
37.34
39.64
37.39
39.67
37.48
39.70
32
36.88
39.22
36.91
39.24
36.97
39.26
37.07
39.29
33
36.44
38.81
36.47
38.82
36.54
38.84
36.65
38.88
34
36.00
38.39
36.04
38.40
36.11
38.43
36.22
38.47
35
35.56
37.96
35.59
37.98
35.67
38.00
35.80
38.05
36
35.11
37.53
35.15
37.54
35.23
37.57
35.37
37.62
37
34.65
37.09
34.70
37.11
34.79
37.14
34.93
37.19
38
34.19
36.65
34.24
36.67
34.34
36.70
34.50
36.76
39
33.73
36.20
33.78
36.22
33.89
36.26
34.06
36.32
40
33.26
35.74
33.32
35.76
33.44
35.81
33.62
35.88
41
32.80
35.28
32.86
35.31
32.98
35.35
33.18
35.43
42
32.32
34.82
32.39
34.84
32.52
34.89
32.73
34.97
43
31.85
34.35
31.92
34.37
32.06
34.43
32.29
34.52
44
31.37
33.87
31.45
33.90
31.60
33.96
31.84
34.05
45
30.89
33.39
30.98
33.42
31.14
33.48
31.39
33.59
46
30.41
32.90
30.50
32.93
30.67
33.00
30.94
33.12
47
29.92
32.40
30.02
32.44
30.20
32.51
30.49
32.64
48
29.43
31.90
29.53
31.94
29.73
32.02
30.03
32.16
49
28.93
31.40
29.04
31.44
29.25
31.53
29.58
31.68
50
28.43
30.89
28.55
30.93
28.78
31.03
29.13
31.20
51
27.93
30.37
28.06
30.42
28.30
30.53
28.67
30.71
52
27.43
29.85
27.56
29.91
27.82
30.02
28.22
30.22
53
26.92
29.32
27.06
29.39
27.34
29.51
27.77
29.73
54
26.41
28.79
26.56
28.86
26.85
29.00
27.31
29.24
55
25.90
28.26
26.06
28.33
26.37
28.48
26.86
28.74
56
25.38
27.72
25.56
27.80
25.89
27.97
26.41
28.25
57
24.86
27.17
25.05
27.26
25.41
27.44
25.97
27.75
58
24.34
26.62
24.54
26.72
24.92
26.92
25.53
27.26
59
23.82
26.07
24.03
26.18
24.44
26.39
25.09
26.76
60
23.29
25.51
23.53
25.63
23.96
25.87
24.65
26.26
61
22.77
24.95
23.02
25.08
23.49
25.34
24.22
25.77
62
22.24
24.38
22.51
24.53
23.01
24.81
23.80
25.28
63
21.71
23.82
22.00
23.97
22.54
24.28
23.38
24.79
64
21.18
23.25
21.49
23.42
22.07
23.75
22.96
24.30
65
20.65
22.68
20.98
22.86
21.60
23.23
22.56
23.82
66
20.12
22.10
20.48
22.30
21.14
22.70
22.16
23.35
67
19.59
21.53
19.97
21.75
20.68
22.18
21.77
22.88
68
19.06
20.95
19.47
21.19
20.23
21.65
21.39
22.42
69
18.53
20.37
18.98
20.63
19.79
21.14
21.01
21.96
70
18.01
19.79
18.48
20.07
19.35
20.62
20.65
21.52
71
17.49
19.21
18.00
19.52
18.92
20.11
20.30
21.08
72
16.97
18.63
17.51
18.96
18.50
19.61
19.96
20.65
73
16.45
18.05
17.03
18.41
18.09
19.11
19.63
20.24
74
15.94
17.47
16.56
17.86
17.68
18.62
19.31
19.84
75
15.43
16.89
16.09
17.31
17.28
18.14
19.01
19.45
76
14.92
16.30
15.63
16.76
16.89
17.66
18.72
19.07
77
14.41
15.72
15.17
16.22
16.52
17.20
18.43
18.71
78
13.91
15.14
14.72
15.69
16.15
16.74
18.16
18.37
79
13.41
14.56
14.28
15.16
15.79
16.30
17.91
18.04
80
12.91
13.98
13.84
14.63
15.44
15.86
17.66
17.72
國泰人壽多金富利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契約相關費用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契約計價幣元%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註:定期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之費用須分別計算)
()定期保險費
依據每次所繳「定期保險費數額」×「定期保費費用率」所得之金額。本契約的
定期保費費用率如下:
定期保險費
數額
美元
未達 3
3 ()~
10
10 ()~
15
15 ()
以上
定期保費費用率
3%
2.75%
2.50%
2.25%
本公司得報主機關調整保費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要保人;但對要保
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彈性保險費
依據每次所繳「彈性保險費數額」×「彈性保費費用率」所得之金額。本契約的
彈性保費費用率如下:
彈性保險費
數額
美元
未達 3
3 ()~
10
10 ()~
15
15 ()
以上
彈性保費費用率
3%
2.75%
2.50%
2.25%
本公司得報主機關調整保費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要保人;但對要保
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二、保單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本契約有效且年金累積期間內,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依下表金額扣。但
要保人所繳交保險費總額扣除部提領金額之總額符下表免收標準,當
月免收保單管理費。
本契約計價貨幣
美元
保單管理費(外幣/)
3
免收標準(外幣/)
10
本公司得主管機關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三個月前通知要保對要保
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三、投資相關費用
()投資標的申購費
(因投資標的轉換所為之轉入
亦須收取)
(1)共同基金:無。
(2)
0.5%但依本契約第十一條所為之直接再投資無須收取投資標的申購
(3)委託投資帳戶:無。
()投資標的贖回費
(金、金、
本公司以保單帳戶價值扣
抵借款本息時皆須收取)
(1)共同基金:無。
(2)
0.5%,但於收取每月扣繳費用所為之贖回,無須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
(3)委託投資帳戶:無。
()投資標的轉換費
(之轉轉入
指數股票型基金仍須收取
贖回費)
保單年度,投資標的之前六次轉換,投資。若要保人透過
網際網路方式請投資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至第十二次申請轉
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述次數的部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金額中依下
表金扣除。但要保人因標的關閉終止之情形發於該投資的關
閉或終止前所為之轉,或申請轉出配息泊標的者該投標的之轉
計入轉換次數,亦不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本契約計價貨幣
美元
投資標的轉換費
(外幣/)
15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調整投資的轉費,並應三個月知要保人;但
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經理費
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基金:無。
(2)指數股票型基金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自該投資標的價值中收取 0.08%
(3)委託投資帳戶:無。
()投資標的保管費
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其他費
目前本公司無收取他費用但依各投資標之相關規定,於要保人違反
線交易限制時,投機構可要保人取短線易費用,相關費率概以當時
該公開說明書所記者為準短線交費用外依各該投資標的之最新
說明書,另約定有他應收費用或定費用,則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
所記載者為準。
投資的之最公開說書可至境外基金觀測站」或所屬投資機構網
閱覽。
四、後置費用
費用
(若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須先
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再收取
項部分提領費用)
辦理部分提領時,一保單度內前次免部提領費用;超過四次的部分
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依下表金額收取
本契約計價貨幣
美元
部分提領費
(外幣/)
30
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閉或終之情形生而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
部分提領,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不計入部分
提領次數,亦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得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保人;但對要
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五、匯款費用: 詳參本契約第八條
款項種類
匯出、中間費用
收款費用
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歸還保
單帳戶價值或未支領年金餘額退
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項
保戶負擔
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退還保險給付當次收益
分配金額一次給付年金還保
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年金餘
本公司負擔
保戶負擔
給付解約金分提領保險單借
分期給付年金或提前給付年金
保戶負擔
保戶負擔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般投資標的詳如國泰人壽金采絕倫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二之一般投資標的(中
風險群組投資標的)、國泰人壽委託貝萊德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二、國泰
人壽聯博信投資帳投資的批款附泰人委託萊德投資
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成長收益型)附件二。
()配息停泊標的:詳如國泰人壽金采絕倫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二之配息停泊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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