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四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廿五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
基本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
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中有關
「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其餘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
基本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基本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
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契約第十四、十五條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
準備金」、「應繳保險費總額」及「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將改按減額繳清基本保險金額為準
計算。
第廿六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險金」與「祝壽保險
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
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以本契
約(不含其他附約)基本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辦理展期定期保
險當時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三倍扣除應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金額」三者之最大值扣除保險單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
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到達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到達
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契
約之「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生存保險金相同,給付金額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附
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
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即不適用第十一條之約定。
第廿七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八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廿九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