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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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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中華民國 102 3 11 日依 102 1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修正
中華民國 103 4 30 日依 103 1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修正
中華 108 12 31 日依 108 04 09 日金管保壽字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 7 31日國壽字第9 6 0 7 0 5 1 4
96 12 27 9 6 1 2 0 6 3 0
中華民國97 5 26日國壽字第9 7 0 5 0 6 4 7
中華民國99 5 14日國壽字第9 9 0 5 0 3 1 9
中華民國99 6 15日國壽字第9 9 0 6 0 5 0 7
1 0 1 7 1 1 0 1 0 7 0 0 5 7
1 0 4 7 6 1 0 4 0 7 0 1 0 4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專院校學生保險(甲、乙型)(以下簡稱本
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傷病」: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初次經診斷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
重大傷病範圍(詳如附表,但未來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變更時,按變更後之範圍)所定義之傷
病。
二、「重大傷病保險金額」: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該項保險金給付,所約定之金額。
第三條 重大傷病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時,本公司按「重大傷病保
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而罹患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三條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罹患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三條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2頁,共 7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 160 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
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分以下或中骨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
者。
d.
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五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及重大傷病卡影本(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三條重大傷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重大傷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3頁,共 7
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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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國際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140-208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惡性腫瘤
二、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286.0
(一)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 型血友病〕
286.1
(二)先天性第九凝血因子異常〔B 型血友病〕
286.2
(三)先天性第十一凝血因子異常〔C 型血友病〕。
286.3
(四)其他凝血因子先天性缺乏症異常。
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血紅素未經治療,成人經常低於 8gm/dl 以下,新生兒經常低 12gm/dl 以下者〕。
282
(一)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283
(二)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284
(三)再生不良性貧血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585
(一)慢性腎衰
403.01403.11
403.91
(二)高血壓性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404.02404.03
404.12404.13
404.92404.93
(三)高血壓性心臟及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710.0
(一)紅斑性狼瘡
710.1
(二)全身性硬化症
714.0
714.30~714.33
(三)類風濕關節炎〔符合 1987 美國風濕病學院修訂之診斷標準,含青年型類風濕關節炎〕
710.4
(四)多發性肌炎
710.3
(五)皮肌炎
(六)血管炎
446.0
1.結節狀多動脈炎
446.2x
2.過敏性血管炎
446.4
3.韋格納氏肉芽腫
446.5
4.巨細胞動脈炎
443.1
5.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446.7
6.閉鎖式動脈炎
446.1
7.急性發熱性黏膜皮膚淋巴結徵候群(川崎病)
136.1
8.貝賽特氏病
694.4
(七)天孢瘡
710.2
(八)乾燥症
555
(九)克隆氏症
556.0~556.6
556.8~556.9
(十)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六、慢性精神病〔符合以下診斷,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除第(一)項外,限由精神科專
醫師所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290
(一)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限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並加
註專科醫師證號
293.1
(二)亞急性譫
294
(三)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
295
(四)精神分裂
5頁,共 7
國際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296
(五)情感性精神病
297
(六)妄想狀態
299
(七)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病
七、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 代謝異常除外
243
(一)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不足
250.01250.11
250.13250.21
250.23250.31
250.33
250.41
250.43250.51
250.53250.61
250.63250.71
250.73250.81
250.83250.91
250.93
(二)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253.5
(三)尿崩症
255.2
(四)先天性腎上腺泌尿道症候群
270
(五)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
271.0
(六)肝醣貯積
271.1
(七)半乳糖血
272.1
(八)純高甘油脂血症
272.6
(九)脂質營養不良症
272.7
(十)脂肪代謝障礙
272.9
(十一)脂質代謝失調症
275.1
(十二)銅代謝失調症
275.40~275.42
275.49
(十三)鈣代謝失調症
277.2
(十四)Purine Pyrimidine 之其他代謝失調症
277.5
(十五)黏多醣
277.8
(十六)其他特定之新陳代謝失調症
277.9
(十七)新陳代謝失調症
八、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740
(一)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742
(二)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745~746
(三)先天性心球〔胚胎〕及心臟中隔閉合之畸形或心臟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747
(四)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748.4
(五)先天性肺囊腫
748.5
(六)肺缺乏症形成不全及形成異常
748.6
(七)肺之其他畸形
751
(八)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753.0
(九)腎缺乏症及形成異常
753.1
(十)囊腫性腎
753.20~753.23
753.29
(十一)腎盂及輸尿管之阻塞性缺陷
753.3
(十二)腎之其他明示畸形
756.4
(十三)軟骨形成異常
758
(十四)染色體異常
6頁,共 7
國際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749.01~749.04
749.11~749.14
749.21~749.25
(十五)先天性畸形唇顎裂
〔限需多次手術治療及語言復健者〕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948.2~948.9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 20%之燒傷
(二)顏面燒燙
940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
941.5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十、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及骨髓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V42.0
(一)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1
(二)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6
(三)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7
(四)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81~V42.84
V42.89
(五)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996.81
(六)腎臟移植併發症
996.82
996.83
996.84
(七)肝臟移植併發症
(八)心臟移植併發症
(九)肺臟移植併發症
996.85
(十)骨髓移植併發症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
級在中度以上者)。
045.1
343
344138
(一)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他麻痺者
(二)嬰兒腦性麻痺
(三)其他麻痺性徵候群(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之後期影響併有提及麻痺性徵候群)
959.99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植物人狀態不可以 ISS 計算)
518.85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需使用呼吸器至少連續三十天,每天依賴呼吸器
少六小時,且造成呼吸衰竭之原因尚未排除,或臨床上及生理方面仍未達穩定狀態,
目前持續使用中,短期內無法脫離。
261.0
十四
(一)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
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261.1
(二)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
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993.3
958.0
十五、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
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一)減壓病
(二)空氣栓塞
358.0
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7頁,共 7
國際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279.00
279.06
279.08
279.1
279.2
279.3
(一)低丙種球蛋白血症
(二)選擇性免疫球蛋白缺乏合併反覆相關之感染
(三)細胞性免疫缺乏症
(四)複合型免疫缺乏症
(五)吞噬細胞功能低下症
279.8
(六)其他免疫疾病
806
952
336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
(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一)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
(二)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三)其他脊髓病變
十九、職業病
(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病種類表所載職業病範圍為限;適用
對象限已退休之未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之保險對象;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
者,應依勞工保險職業病就醫規定辦理,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500
(一)煤礦工人塵肺症
501
(二)石綿沉著
502
(三)其他矽石或矽鹽所致之塵肺症
503
(四)其他無機性塵埃所致之塵肺症
505
(五)塵肺症
430
431432
433434
435~437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一)蜘蛛膜下腔出血
(二)腦內出血
(三)腦梗塞
(四)其他腦血管疾病
340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359.0359.1
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形
757.39
(一)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
757.9
(二)先天性之外皮畸形
757.1
(三)先天性魚鱗癬症(穿山甲症)
030
二十四、痲瘋病
571.2 571.5
571.6
二十五、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腹水無法控制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三)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二十六、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765.90
(一)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含支氣管)等之併發症住
院者
765.99
(二)早產兒出生滿三個月後,經身心障礙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領有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
障礙手冊者
985.1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
335.2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惟經神經內科專科
醫師診斷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者(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9-CM
335.20,不受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之限制】。
046.1
二十九、庫賈氏
三十、經本署公告之罕見疾病,但已列屬前二十九類者除外。
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加條
費率表
本險僅銷售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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