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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初次罹癌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依 107 年 09 月 1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依 108 年 04 月 0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國壽字第 103080002 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初次罹癌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學生保險(甲、乙型)(以下簡稱本
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癌症」: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
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
之疾病。
二、「原位癌」:指前款分類標準中歸屬於原位癌者。
三、「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四、「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五、「初次罹患」:指被保險人投保前未曾罹患癌症,而於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醫院醫師第一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
六、「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各該項保險金給付,所約定之金額。
七、「原位癌給付比例」: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因初次罹患「原位癌」所給付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占「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的比例。
第三條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者,本公司按「初
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乘以其投保之「原位癌給付比例」, 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以外之癌症者,本
公司按「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但應扣除因「原位癌」已申領之「初
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第四條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師開具之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相關檢驗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但以非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開具者
為限)。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五條 受益人
第三條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