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共 1 頁
國泰人壽團體癌症治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癌症治療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108 年 12月 31 日依 108 年 04 月 0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國壽字第 102120359 號
中華民國 105 年 01 月 01 日國壽字第 105010066 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癌症治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
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住院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本附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第二條 癌症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於醫院接受化學治
療或放射線治療者,每次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癌症治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治療
保險金」。
前項「癌症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且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累計以十次為限。
第三條 癌症治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癌症治療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初次申領時應檢具醫師開具之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相關檢驗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但以非由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所開具者為限。)
三、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證明文件。(但以非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開具者為限。)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