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團體燒燙傷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燒燙傷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國壽字第96050414號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國壽字第96070515號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國壽字第96080526號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國壽字第96110309號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國壽字第98061034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燒燙傷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傷害保險及國泰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具備治療燒燙傷設備醫院住
院治療並經診斷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者(詳附表,但未來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變更時,按
變更後之範圍),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燒燙傷保險金額」給付「燒燙傷保險
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僅得申領一次「燒燙傷保險金」。
第三條 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或全民健康保險燒燙傷之重大傷
病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四條 燒燙傷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五條 未滿期保險費之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附加條款部分如有未滿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
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該被保險人部分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