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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海外突發疾病或傷害門(急)診限額給付健康保
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海外突發疾病或傷害門(急)診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9年01月01日國壽字第109010140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海外突發疾病或傷害門(急)診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僅適用附加於附表所列之主、附約﹙以下簡稱本主、附約﹚,依要保單位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為本
主、附約的構成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主、附約之約定。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本附加條款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外」係指台、澎、金、馬以外,非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
二、「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所發生突發且急性,需即時治療始能避免損及身
體健康之疾病。但不包括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受傷致成之疾病。
三、「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意外傷害
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療費用」:指在中華民國境外發生突發疾病或傷害需門(急)診治療時,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
包含特別護士費以外之護理費、指定醫師、醫師指示用藥、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掛號費
及證明文件、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手術費、診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費及醫療器材使用費。
第三條 海外突發疾病或傷害門(急)診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中華民國境外發生突發疾病或傷害需門(急)診治療時,並經當
地政府登記合格且合法經營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於中華民國境外的實際醫療費用,給付「海
外突發疾病或傷害門(急)診保險金」。但同一次門(急)診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該被保險人之「海外突
發疾病或傷害門(急)診保險金限額」之金額。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之門(急)診合計給付次數最高以其投保之「每年門(急)診給付次數上限」為
限,且每日門診或急診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三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門(急)診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
保險之醫院門(急)診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
各項費用之100%給付,惟仍以前述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生之門(急)診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或傷害門
(急)診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四、因本主、附約除外責任之原因及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五、任何以獲得中華民國境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門(急)診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