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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法定傳染病關懷給付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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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法定傳染病關懷給付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
話免0800-036-599、付02-2162-6201;傳0800-211-568;電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10.07.12國壽字第110070276號函備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批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指要保單位。
二、「被保險人」:指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及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父母、子
女及團體成員配偶之父母,並經登載於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之人。
三、「團體」: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
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四、「團體成員」:指該團體內已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之資格或條件者。
五、「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法定傳染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如於本契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
之翌日起)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且屬診斷確定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
之傳染病。
第三條 保險期間及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者,本公司依本
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本
公司將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
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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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
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八條 契約的終止(一)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終本公
任。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二)
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約屆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其他約定方式檢附加保人具被保險人資格之相關證
明文件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
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而退保時,應以書面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規定加退保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人數,按日數比例補繳或返
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團體成員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團體成員資格。
二、身故。
團體成員之配偶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團體成員離婚。
三、身故。
團體成員之父母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團體成員被他人收養。
三、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四、身故。
團體成員之子女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
三、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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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故。
團體成員配偶之父母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團體成員配偶與團體成員離婚。
三、團體成員配偶被他人收養。
四、與團體成員配偶終止收養關係。
五、身故。
第十三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一切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四條 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本公司按
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額給付「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但其於身故前已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並經嗣後確診
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法定傳染病醫療診斷書;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法定傳染病相關檢驗報告證明文件。(但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
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法定傳染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八條 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第十九條 受益人
本契約「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身故時
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本契約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其受益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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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一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
經驗退費
= (
實收保險費收入
營業費用
經驗理賠支出
)
以前 個年度累積虧損額
其中經驗退費
( )
與以前年度數
( )
由契約雙方洽訂之;經驗理賠支出參考要保單位個別實際理賠經驗計
算。
國泰人壽團體法定傳染病關懷給付健康保險
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保額
投保年齡
10 人以下之團體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之團體
上限
下限
上限
下限
0~4
46.09
13.00
42.89
13.00
5~9
50.73
14.32
47.21
14.32
10~14
57.33
16.17
53.35
16.17
15~19
65.69
18.53
61.13
18.53
20~24
95.09
26.82
88.49
26.82
25~29
113.06
31.89
105.21
31.89
30~34
108.34
30.57
100.82
30.57
35~39
99.19
27.98
92.31
27.98
40~44
103.40
29.17
96.22
29.17
45~49
106.70
30.11
99.29
30.11
50~54
120.39
33.96
112.03
33.96
55~59
148.48
41.88
138.17
41.88
60~64
172.54
48.67
160.56
48.67
65~69
205.01
57.83
190.78
57.83
70~99
218.63
61.67
203.44
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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