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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法定傳染病身故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法定傳染病身故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800-036-599、付費撥打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10.07.12國壽字第110070278號函備查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法定傳染病身故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
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國泰人壽團體法定傳染病關懷給付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三、「法定傳染病」: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
係指加保之翌日起)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且屬診斷確定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
規定所稱之傳染病。
第三條 法定傳染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並因該法
定傳染病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法定傳染病身故保險金額給付「法定傳染病身
故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所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係於身故後確診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法定
傳染病身故保險金」。
第四條 法定傳染病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法定傳染病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法定傳染病醫療診斷書;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法定傳染病相關檢驗報告證明文件。(但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法定傳染病身故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
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法定傳染病」而身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法定傳染病身故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法定傳染病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
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附加條款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
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