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團體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關懷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關懷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800-036-599、付費撥打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10.07.12國壽字第110070279號函備查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關懷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
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國泰人壽團體法定傳染病關懷給付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三、「法定傳染病」: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
係指加保之翌日起)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且屬診斷確定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
規定所稱之傳染病。
第三條 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關懷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而入住醫
院之加護病房接受診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關懷保險金額給付
「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關懷保險金」。但同次罹患之法定傳染病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合計給付以一次
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關懷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關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關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法定傳染病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並列明法定傳染病病名及入住加護病房日期;必要時本公司得
要求提供法定傳染病相關檢驗報告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
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關懷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
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法定傳染病」而入住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法定傳
染病加護病房關懷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六條 受益人
本附加條款「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關懷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
更。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關懷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
險人身故時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本附加條款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其受益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