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團體專案補助重大手術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給付)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國壽字第96070452號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國壽字第96120630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專案補助重大手術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
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新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稱為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免自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係指因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長無力繳納保險費,經要保人審核有關證
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本公司彙整,而由政府機關補助特定保險費之下列被保險人:
(一)免繳學雜費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 ,含重度、極重度殘
障學生及重度、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費生)。
(二)原住民身份學生。
二、「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限額」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本項保險金給付,所約定之金額。
第三條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二條所列免自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住院,而於一年內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院診斷必須實施本契約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且
已施行者,除本契約應享之各項給付外,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施行重大手術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
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實際手術費用支出超過本契約第十三條
約定重大手術保險金給付上限部分核付,但以不超過本附加條款約定「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限額」
上限為限。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
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費用中最高一項計算。
第四條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醫療費用收據。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