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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住院關懷給付健康保
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疫苗不良事件住院關懷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
、付費撥打
02-2162-6201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
mail
):
service@cathaylife.com.tw
)
110.07.12國壽字第110070421號函備查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住院關懷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
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國泰人壽團體法定傳染病關懷給付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契
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內」:指台、澎、金、馬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
二、「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住院」: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
日間留院。
四、「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五、「護理人員」:指領有護理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包含護理師及護士。
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指衛生福利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按中華民國109
年1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新增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七、「疫苗」:指為配合預防接種或防疫需要之主動及被動免疫製劑,且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許
可證或專案核准進口,並經檢驗或書面審查合格之疫苗為限。
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不良事件」:指被保險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疫苗接種後,出現身體上負面之症狀或疾病,包含尚未經判定為疫苗接種所致(Adverse Event
Following Immunization, AEFI)。
第三條 疫苗不良事件住院關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指加保之翌日起)或復
效日起,於中華民國境內接受醫師或醫師指示之護理人員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
「疫苗」,並於接種之日起二十八日以內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不良事件」於「醫
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疫苗不良事件住院關懷保險金額,給付
「疫苗不良事件住院關懷保險金」,惟同一劑疫苗所導致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疫苗不良事件住院關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疫苗不良事件住院關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及病歷,內容需記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不良事件」住院;必要
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相關檢驗報告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
具診斷書。)
三、疫苗接種證明。(載明疫苗接種日期、疫苗廠牌)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疫苗不良事件住院關懷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
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