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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加護或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意外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
:
service@cathaylife.com.tw
)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依108年04月0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 06年 12月 28日 國 壽 字 第 1061204 88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加護或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及國泰人壽團體意外身故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
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意外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
登記合格的醫院之加護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意外加護或燒燙
傷病房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入住加護及燒燙傷病房的日數」,給付「意外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
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且同一日內入住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者,僅
以一日計算。
第三條 意外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意外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
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 意外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意外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五條 未滿期保險費之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附加條款如有未滿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
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