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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團體加護或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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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加護或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意外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1061228日國壽字第106120488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加護或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附加於本人壽外身下簡稱本
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意外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
登記合格的醫院之加護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意外加護或燒燙
燒燙傷意外加護
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且同一日內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者,僅
以一日計算。
第三條 意外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意外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
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 意外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意外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五條 未滿期保險費之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附加條款如有未滿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
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費率表】
年齡
0~99
年齡
0~99
職業類別
費率比
1 1.25 1.5 2.25
3.5 4.5
1.75
下限
上限
4.04
下限
1.63
職業類別與費率比
總保費
國泰人壽團體加護或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費率表
被保險人50人以上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定。
國泰人壽團體加護或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費率表
國泰人壽團體加護或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費率表
9人以下的團體(保額:壹佰元)
總保費
上限
4.34
1049人的團體(保額:壹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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