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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初次罹癌健康保險批註條款
(初次罹癌保險金)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依
107
年
09
月
1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8
日國壽字第
100050594
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初次罹癌健康保險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後,批註於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初次罹癌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為本附約)。
本批註條款批註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
準。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本批註條款批註於本附約後,本附約第十二條「初次罹癌保險金」之約定即不再適用。
第二條 初次罹癌保險金
被保險人投保前未曾罹患癌症而於本批註條款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
患「原位癌以外之癌症」,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初次罹癌保險金額」,給付「初
次罹癌保險金」。
被保險人投保前未曾罹患癌症而於本批註條款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
患「原位癌」,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初次罹癌保險金額」乘以其投保之「原位癌
給付比例」,給付「初次罹癌保險金」。
被保險人投保前未曾罹患癌症而於本批註條款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病理組織切片檢
查或相關檢驗報告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按前二項之計算方式給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初次」罹患原位癌以外之癌症及「初次」罹患原位癌僅得各申請一次初次罹癌保險金為限。
第二項所稱「原位癌給付比例」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同意並經記載於書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