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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十一、「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契約始期日(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始期日後加保者,則自加保日或
起保日二者較晚屆至之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但續保者,自原契約始期日(如被保險
人於原契約始期日後加保者,則自加保日或起保日二者較晚屆至之日)起已達九十一日者,本公司對該被保
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續保日起;未達九十一日者,以九十一日扣除續保當時已經過日數,計算本公司對該
被保險人續保之保險責任開始日。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保險責任開始前,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癌症」者,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本公司
將無息返還已收受之該被保險人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
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六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以後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癌症」時,本公司依本契約
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第七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
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
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八條 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
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
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
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得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
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並檢附加保人具被保險人資格之相關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