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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團體傷害急診限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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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
國泰人壽團體國泰人壽團體
國泰人壽團體傷害急診限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
傷害急診限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傷害急診限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
傷害急診限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
(傷害急診限額保險金)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華民國101年2月29日國壽字第101021090號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傷害急診限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團體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
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及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父
母及子女,並經登載於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者。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
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團體成員」係指該團體內已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之資格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醫院及財團法
人醫院。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第四條
第四條第四條
第四條
險證或保險手冊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
第五條第五條
第五條
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之翌日起),因遭受意
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六條
第六條第六條
第六條
害急診限額保險金的給付
傷害急診限額保險金的給付傷害急診限額保險金的給付
傷害急診限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
內,於登記合格的醫院接受急診治療者,本公司就其急診醫療費用,超過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
給付「傷害急診限額保險金」。
前項同一外傷害事故的急診醫療費用給付額不超過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每傷害急診保
險金限額」。
第七條
第七條第七條
第七條
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六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急診治療;或前不具有民健康保
險之醫院接受急診治療者,項醫療費用健康保險給付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
之急診醫療費用之65給付同一外傷害事故的急診醫療費用給付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
載之「每害急診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八條
第八條第八條
第八條
險費的計算
保險費的計算保險費的計算
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額以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但在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
致保險費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補交返還
前項所稱「均保險費訂定本附約或保時,依要保人的程度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
務、保險金額算出的保險總和除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
第九條
第九條第九條
第九條
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方法及日期,本公司所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並付本公司開發之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未交付時,者,
自催告到達日起三十日內限期間;月季繳者,則不催告險單所載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轉帳或其他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悉未能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要保人保險費,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期間終了翌日停止效力。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應由給付保險金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保險費。
第十條
第十條第十條
第十條
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訂立本附約時,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事項應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
遺漏或為不實明,變更減少本公司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同。但危險的發生於其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或加保時,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告知項應,如有故意
隱匿、或因失遺漏或為不實的明,變更本公司險的者,本公司得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同。但危險的發生基於其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二項解本公司有解之原因後,經月不行使消滅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被保險人的異動被保險人的異動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附加保人具被保險人資格相關證明文件通知
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保日期後,該起保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資格喪失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通知到達之翌時起
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則該退保日時起,其保險效終止
依本條規定加退保而致保險額有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人數比補繳
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團體成員因下情形喪失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團體成員資格。
二、身故。
團體成員之配偶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團體成離婚
三、身故。
團體成員之父母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團體成員被他人收
三、與團體成終止養關係。
四、身故。
團體成員之子女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
三、與團體成終止養關係。
四、身故。
團體成員配偶之父母因下列情形喪失保險人資格:
一、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團體成員配偶與團體成離婚
三、團體成員配偶被他人收
四、與團體成員配偶終止養關係。
五、身故。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一)
本附約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有參加保險資格人十五時,本公司得本附
約,並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自通知到達之翌日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仍負給付保險金的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
(二
)
))
)
要保人得終止本附約。
前項契約之本公司要保人面通知之翌時起,開始生效;本公司並返還
未滿期之保險要保人。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時以書面通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性減低影響平時,本公司於
到通知後,職業或職變更之日按差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性增影響平時,本公司於
到通知後,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率增未滿保險費。被保險人所的職業
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日計退還未滿
期保險費。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原因本附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滿月後喪失本附約被保險
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附約終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
本公司保不於本附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人傷害保險契約,本公該被保險約當
時之職業等級保,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予承保。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資料的提供資料的提供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每位被保險人個別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生日期、身分證明
號、保險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的資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事故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儘速檢
件向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前項文十五日內給付之。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利一分加計利給付。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傷害急診限額保險金的申領
傷害急診限額保險金的申領傷害急診限額保險金的申領
傷害急診限額保險金的申領
人申領「傷害急診限額保險金」時具下列文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書或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
三、「醫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醫療費用明
四、受人之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原因
原因原因
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其血液酒精份超過道路交通規定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內及其類似武裝變亂契約有約定者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能裝置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污染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被保險人的故意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下列動,致成傷害時,契約有約定外,本公司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力、柔道跆拳馬術特技演等競賽
二、被保險人汽車競賽或表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契約的無效
契約的無效契約的無效
契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要保人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效。本公司不退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傷害急診限額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傷害急診限額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傷害急診限額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傷害急診限額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傷害急診限額保險金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繼承人為該部分保
險金之受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契約的續保
契約的續保契約的續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險期間屆滿兩週本公司,經保條保的始期以原附
屆滿日的翌時為準。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經驗分紅
經驗分紅經驗分紅
經驗分紅
本附約之經如附表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住所變更
住所變更住所變更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變更時,應以書面通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通知者,本公司之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所發之。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行使消滅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本附約內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意,並由本公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所地地方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中華民
時,以本公司公司所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不得排除消費者法第四十條及
民事訴法第三十六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用。
附表:經
退費=
(實收保險費入–營業費驗理賠支出)以前 度累積虧
其中經退費(
)與以前年( )由契約訂之;經驗理賠支出要保單位個別際理賠
之。
商品名稱
商品名稱商品名稱
商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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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
國泰人壽團體國泰人壽團體
國泰人壽團體傷害急診限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
傷害急診限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傷害急診限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
傷害急診限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
本險僅銷售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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