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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保險健康促進回饋金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國壽字第107100365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保險健康促進回饋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保單位之申請,經
本公司同意後,批註於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為本契約),本批註條款適用之團體保險
契約請詳見附表。
本批註條款批註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以本批註
條款為準。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平均參與率」: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個「月參與率」中,採其前三大之值加總後再除
以三。
二、「月參與率」:係指單ㄧ曆月「參與人數」除以本契約生效日時投保之員工人數。
三、「參與人數」:係指單一完整曆月中,至少有 D 日單日步數達七千五百步以上之投保員工人
數。
前項之 D 值由契約雙方洽訂之。
四、「經驗理賠率」:係依契約雙方訂立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團體保險契約,其合併計算後之該保
險單年度實際理賠經驗支出除以「實收保險費收入」。
五、「實收保險費收入」:係依契約雙方訂立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團體保險契約,其合併計算後之
該保險單年度實際收取之保險費收入。
第三條 步數資料傳輸
要保單位之員工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使用契約雙方約定之裝置,透過電子傳輸方式,成功傳
輸員工之步數,至本公司指定平台。
第四條 健康促進回饋金計算
要保單位之「經驗理賠率」低於指定標準理賠率(Q%)者,健康促進回饋金計算公式表示如下:
健康促進回饋金=「平均參與率」 (1–Q%) 「實收保險費收入」,且最高以「實收保險費收
入」之 M%為限。
前項之指定標準理賠率(Q%)及回饋比率上限(M%)由契約雙方洽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