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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住院手術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依108年04月0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8年03月18日國壽字第 98030613號
中華民國 99年06月15日國壽字第 99060406號
中華民國 99年08月13日國壽字第 99080419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團體住院手術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
司同意後,附加於國泰人壽團體全意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國泰人壽團體溫心住院日額保險
附約或國泰人壽團體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手術費用」係指下列各項費用:
1.手術費用。
2.手術室、手術後恢復室及其設備之應用。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同意並經記載於書面者。
第三條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
按該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
付範圍之「住院手術費用」核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其投保
之「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四條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前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
院住院診療者,致住院手術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住院手術費用之
65%給付,惟仍以其投保之「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