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定義】
一、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二、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團體成員及其加保家屬。
三、本契約所稱「家屬」係指團體成員之配偶、子女及父母。
四、本契約所稱「配偶」係指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五、本契約所稱「子女」係指團體成員其未滿二十三足歲且未婚之親生子女或養子女。
六、本契約所稱「父母」係指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父母。
七、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
疾病。但續保者,被保險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者,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
制。
八、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害。
九、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
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
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十、本契約所稱「住院醫療日數」係指被保險人自因疾病或傷害入院診療之日至出院當日止之日
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但如被保險人於同一日出院後,又入院診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
,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十一、本契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
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
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款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
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十二、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
十三、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
醫療法人醫院。
十四、本契約所稱「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