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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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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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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
(身故、第一級殘廢、祝壽保險金給付)
(本契約無保單紅利之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
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
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中華民國91年10月31日台財保字第0910710734號
中華民國92年 1月 8日台財保字第0910713094號
中華民國93年 9月21日金管保二字第09302018750號
中華民國92年 6月12日台財保字第0920705998號
93 52093050188號
9310 493100037號
94 7 694070080號
94 82694080380號
9410 794100121號
95 32895030480號
95 7 795070131號
中華民國95年 7月 21日國壽字第95070354號
中華民國95年 9月 26日國壽字第95090581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
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
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定期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指定定期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
、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本契約所稱「定期保險費」,係指依定期繳費別所對應每期應繳之保險費,並
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並經記載於
保險單上者。(各投保年齡之最高保額投保倍數表如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彈性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投資保單帳戶價值金額所繳付的非定期保險費。要
保人累積交付的保險費須超過前面各保單年度至當期所累積的定期保險費時,
始予以計入彈性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付之保險費。分定期保險費、彈性保
險費二種。
本契約所稱「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的部分。
本契約所稱「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各保費
年度定期保險費的保費費用率如附表二。每次彈性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則依繳
費當時本公司所訂定之費用率為準。本公司得調整彈性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並
於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最高以每次彈性保險費的5%為上限,但經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所稱「保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保險費時,按其定期繳費別所訂應
繳保費之次數,依序計算該次定期保險費所應歸入之年度。
本契約所稱「淨危險保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危險保險費」,採逐月計算,係指依據當年度紅利分配之經驗死
亡指數與本公司報壽險公會製表用之經驗死亡指數兩者之較大值。惟不得超過
財政部規定之生命表死亡率。
本契約所稱「管理費」,係指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的費用。管理費依要
保人投保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逐月計算。本公司得調整管理費並於
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最高以每年保單帳戶價值的2﹪ 為上限,但經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個月的相對日期,如
無相對日期者,則指該月之末日。
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費用」,係指下列二款金額:
(一)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管理費」。
(二)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危
險保險費」。
本公司將自淨保險費及其利息中優先扣除每月扣除費用,如淨保險費及其利息
不足以扣抵時,再依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抵之。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項
目(詳如附件一)。本公司經財政部核准後,得增加、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
本契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
華民國銀行公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總數後計算所得之值。其中淨資產價值等於該
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總負債則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
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費用或其他法定費用。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
益則將被視為投資標的資產之一部份。
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
戶,紀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各項投資
標的價值之總和及尚未投資之淨保險費加計利息。
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保單內該投
資標的之單位數目計算而得。
本契約所稱「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於一特定日期將淨保險費依要保人指
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轉換成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後分配之。此特定日期為繳
付保險費後之次月第一個評價日,但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保險單送達翌
日起算十日後之次月第一個評價日。
本契約所稱「四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
局,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參考行庫局為準。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次保險費時
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
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
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
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
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
險責任。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取得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一保單年度內之定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或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支付每月
扣除費用時,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本公司並退
還剩餘的保單帳戶價值。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第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復效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
力。
前項所稱保險費,係指依定期繳費別所定一期定期保險費之金額,但第一保單
年度內停效之契約,則指本項前段所稱一期定期保險費加上第一保單年度內未
繳足之定期保險費。
要保人申請復效時繳付之定期保險費(不含第一保單年度內未繳足之定期保險
費的部分),應就第二保費年度起第一次未繳之定期保險費,優先抵償之。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
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
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
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並返還解除契約當日之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如因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如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者,本公司應以接到通知之次
一評價日為準,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第十六條身故保險金與第十七條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二者,本公司僅按其
中一項保險金之約定給付,本契約效力於本公司給付本條前段其中一項保險金
後終止。
第十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份提領)、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保險單借款、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資之淨保險費及加計利息等,以
新台幣為貨幣單位;但投資配置日起之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
計價貨幣為貨幣單位。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的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經財政部核准後,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之投
資分配項目。
本公司得經財政部核准後,關閉特定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禁
止轉入及再投資;本公司應於投資標的關閉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
內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將
逕剔除該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
分比,以作為未來淨保險費之投資比例分配。
本公司得經財政部核准後,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投資標的終止
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內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比例
分配。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將逕剔除該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
之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此終止投資標的之價值及未來
淨保險費之投資比例分配;如要保人未指定有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司改依
投資標的終止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之款項轉換至其他
可供保費配置之投資標的。要保人進行轉換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時應指明轉出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本公司以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次月第一個評價日為轉換日,自要保
人保單中扣除轉出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並以當日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為基準,計算轉出金額再換算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三、要保人亦得要求本公司以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次一個評價日為轉換
日進行轉換。惟次一個評價日非每月第一個評價日之轉換申請,本公司
將自每次轉出金額中扣除最高百分之零點七五的轉換費用;如因第十一
條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而申請轉換者,該次將不予收費。
第十三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淨保險費及加計利息
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賣出匯率平均值,將淨保險
費及其利息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各項保險金及解約金(含部份提領)
給付
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四家行庫局前一評價日的收盤買入匯率平均值,將
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三、每月扣除費用
本公司根據應扣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賣出匯率平均值,將每月扣除費
用依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轉換為相同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
額。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本公司根據轉換日之四家行庫局的收盤買入匯率平均值,將轉出之
投資標的金額扣除轉換費用後,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
單位之金額。
(二)投資標的之轉換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第十四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次「投資配置日」以前:
自本契約生效日(保險費以支票繳付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根據每
次淨保險費繳費當月四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
平均值,將淨保險費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及以後:
淨保險費加計淨保險費繳費當月四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
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利息。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每一季為一期,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下列
事項:
一、期初、期末各投資標的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二、本期增加之單位數。
三、本期減少之單位數。
四、本期各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單位數。
五、本期收取之保險費。
六、本期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七、期末之死亡保障及解約金。
本公司每年之通知事項另包含各投資標的之最近投資明細、投資目標、財務
報表、淨投資報酬率、投資限制之改變及經理人之異動情形等。此外,本公
司並應提供要保人可隨時查詢其保單相關資料之免付費服務電話。
第十五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以該週年日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為準,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
約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
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之未到期的危險保險
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一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已逾第三十二條之時
效時,本公司改以「當日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加上「自被保險人
身故時至當日為止所收之危險保險費」之和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七條 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
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
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給付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並加計按
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之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第一級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第二十二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已逾第三十二條之時
效時,本公司改以「當日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加上「自被保險人
第一級殘廢診斷確定時至當日為止所收之危險保險費」之和返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三所列二種以上殘廢者,本公司只給付一種第一級殘
廢保險金。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九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依本契
約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
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二十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
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第一
級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保險金」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
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於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
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如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致無法領取時,
則將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份提領)、保險單借款金額或返還保
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寬限期間的每月扣除費用者,本公司得先抵
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二十五條 保險金額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具可保性證明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
辦法增加保險金額。
第二十六條 部分提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減少
保單帳戶價值。每次部分提領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
且減少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
前項部分提領之次數,同一保單年度內以四次為限。超過四次的部分,往後
每次本公司將自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最高新台幣壹仟元之部分提領費用。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本公司依前條部分提領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遇該投資標的之規定而暫停計算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淨保險費之投資配置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
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部分提領或保險單借款時:
本公司得不給付利息,但須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
後,即依次一評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內全部或
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並自該評價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轉換,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即依次一評
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換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前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第二十九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
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
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年齡之內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
於知悉此錯誤後無息返還要保人已繳危險保險費、保費費用及當時之保
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危險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
的危險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並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比例計算淨危險保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危險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危險保險費與應繳危險保險費的
比例計算淨危險保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
還危險保險費,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
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
司不負責任。
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
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三十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
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四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
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件一: 投資標的表
名稱 公司 計價別
摩根富明JF新興科技基 摩根富 新臺幣
長安基
國泰大中華基 國泰 新臺幣
元大高科技基 元大 新臺幣
國泰小 國泰 新臺幣
國泰科技生化基 國泰 新臺幣
國內股票型基
國泰國泰基 國泰 新臺幣
國泰平衡基 國泰 新臺幣
國泰全球雙 國泰 新臺幣
國內平衡型基
國泰豐平衡基 國泰 新臺幣
安穩收債券基
國泰債券基 國泰 新臺幣
國內債券型基
國泰全球債券基 國泰 新臺幣
坦伯頓成長基 美元
德盛德全球成長基 德盛 歐元
博全球成長趨勢基 美元
博國際醫 美元
博新興市場成長基 美元
世界能源基 美元
世界礦業基 美元
全球股票型基
安盛森堡環球小型企業
Alpha基
安盛森堡 美元
德盛德利北美基 德盛 歐元
摩根士丹利美國價值股票基 摩根士丹利 美元
摩根士丹利拉丁美洲股票基 摩根士丹利 美元
美洲股票型基
摩根士丹利美國房地產基丹利 美元
歐洲特別時機基 美元
歐洲股票型基
寶源歐洲進取股票基 寶源 歐洲
日本特別時機基 美元
安盛森堡日本大型企業
Alpha基
安盛森堡
日圓
日本股票型基
安盛森堡日本小型企業
Alpha基
安盛森堡
日圓
名稱 公司 計價別
高科技股票型基
德盛德全球高科技基 德盛 歐元
德盛東方入息基 德盛 美元
國外平衡型基
環球資產配置基 美元
美元環球債券基 美元
全球債券型基
德盛德國際債券基 德盛 歐元
坦伯頓美國政府基
美元
美國優質債券基 美元
美國債券型基
博美國收 美元
歐洲債券型基歐洲債券基
德盛 歐元
亞洲債券型基 寶源亞洲債券基 寶源 美元
寶源美元動基 寶源 美元
國外貨幣型基
寶源歐元動基 寶源 歐元
附表一:
最高保額投保倍數表
男性 男性
0~未滿14足歲 保險得高於200* 47 25 35
14足歲 120 150 48 25 35
15 120 150 49 25 35
16 100 130 50 25 35
17 75 100 51 25 35
18 75 100 52 25 30
19 75 100 53 20 30
20 75 100 54 20 30
21 75 100 55 20 30
22 75 100 56 15 20
23 75 100 57 15 20
24 75 100 58 15 20
25 75 100 59 15 15
26 75 100 60 10 15
27 75 100 61 10 15
28 75 100 62 10 15
29 75 100 63 10 15
30 75 100 64 10 15
31 75 100 65 10 10
32 70 95 66 9 10
33 65 90 67 8 10
34 65 85 68 5 10
35 60 80 69 5 9
36 55 70 70 5 8
37 50 65 71 5 8
38 45 60 72 5 7
39 45 55 73 5 5
40 40 55 74 4 5
41 35 50 75 4 5
42 35 45 76 3 3
43 30 40 77 3 3
44 30 35 78 3 3
45 25 35 79 3 3
46 25 35 80 2 3
註:
(1)最高投保=繳化定期保險費×最高保額投保倍(查詢上表可得)
(2)被保險人實際齡滿14足歲以上,要保人可於最高投保額與公司最低承保額限
制內,自決定本險之保險額。
(3)*被保險人實際齡未滿14足歲,要保人可於200萬元與公司最低承保額限制內,
選擇本險之保險額。
附表二:
各保費年度保費費用率表
保費年度
定期保險費
保費費用率上限
第1年 90%
第2年 25%
第3年 15%
第4年 10%
第5年 5%
第6年 5%
第7年及以後 0%
附表三:
殘廢程度表
項別
雙目失明(註一)。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缺失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a、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b、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 二以下而言。
c、以自事故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
原的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a、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發出。
b、聲帶全部剔除。
c、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
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的狀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
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
扶助的狀態。
國泰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適用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批註條款
中華民國93年 9月21日金管保二字第09302018750號
第一條 適用範圍與效力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國泰新世紀遞延年金保險(甲型)」「國泰新世紀變
額遞延年金保險(乙型)」、「國泰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國泰創
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生效之保險
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第二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
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
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貳佰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
合併計算。
第四條 超過上限的處理原則(一)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
繳危險保險費。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
他應得之人。
第五條 超過上限的處理原則(二)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數個
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
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人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人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乙丙型)危險保費費
1.創世紀甲(NY)、乙(NZ)、丙型(NZ)危險保費為保單第二年度(第13個月);
創甲(QE、RS)危險保費則自保單第一年度,開始逐月由保單帳戶中扣除收取。
2.危險保費採每個保單週月日之月初收取方式,每年度危險保費請考下表。
3.每個月之危險保費=(危險保額x每萬保額危險保費÷12)四捨五入至元
4.乙、丙型(NZ、OB)之危險保額 = 保單約定之保險
5.甲型(NY、QE、RS)之危險保額 = (保單約定之保險額 - 保單帳戶價值),保單帳戶價值
大於保單約定之保險額,則危險保額為(危險保費亦為)
每萬危險保額當年度危險保費(95年度:95/01/01~95/12/31適用)
到達齡男 性到齡男 性到齡男
0 77.9000 44.8121 34 16.6440 7.7907 67 246.5288 115.7354
1 17.8600 10.1752 35 17.8904 7.9706 68 269.5112 125.2734
2 11.5520 6.3210 36 19.2964 8.2173 69 294.6824 134.4876
3 7.6760 3.8543 37 20.8392 8.6078 70 322.2400 144.1027
4 5.4720 2.5181 38 22.5036 9.1937 71 352.4120 154.8432
5 4.4840 1.8500 39 24.3352 9.9902 72 385.3960 167.4235
6 4.1800 1.6445 40 26.3872 10.9872 73 421.4124 182.4448
7 4.1040 1.5931 41 28.7204 12.1846 74 460.7652 200.0047
8 4.1040 1.5417 42 31.3804 13.5721 75 503.7508 220.0931
9 3.9520 1.4903 43 34.4052 15.1446 76 550.6808 242.6790
10 3.7240 1.4903 44 37.7112 16.8559 77 601.8516 267.7470
11 3.5720 1.5417 45 41.1920 18.6700 78 657.5900 295.3281
12 3.7240 1.6445 46 44.7336 20.5406 79 718.2912 325.6893
13 4.2560 1.7987 47 48.2296 22.4163 80 784.3656 359.1390
14 5.7684 2.1687 48 51.6116 24.2715 81 856.2160 396.0011
15 7.8204 2.6106 49 55.0164 26.1575 82 934.2604 436.5889
16 10.5944 3.1451 50 58.6036 28.1309 83 1018.9092 481.2314
17 14.3640 3.7926 51 62.5404 30.2636 84 1110.6260 530.3242
18 15.4584 4.0393 52 67.0092 32.6121 85 1209.8820 584.2735
19 16.1348 4.2037 53 72.1468 35.2124 86 1317.1636 643.4799
20 16.4464 4.3065 54 78.0368 37.9926 87 1432.9268 708.3598
21 16.4616 4.3630 55 84.7248 40.8499 88 1557.6352 779.3242
22 16.2412 4.3938 56 92.2564 43.6764 89 1691.6688 856.8101
23 15.8460 4.4195 57 100.7000 46.3743 90 1835.4076 941.2695
24 15.3444 4.4709 58 110.0860 48.9284 91 1989.2088 1033.1497
25 14.8048 4.5737 59 120.4676 51.7189 92 2153.4372 1132.8977
26 14.3032 4.7587 60 131.8828 55.2083 93 2328.3664 1240.8989
27 13.9080 5.0465 61 144.3696 59.8694 94 2513.7988 1357.2973
28 13.6724 5.4628 62 157.9584 66.1698 95 2709.4380 1482.1647
29 13.6268 5.9561 63 172.7176 74.3870 96 2914.9800 1615.5783
30 13.7788 6.4700 64 188.7916 84.0843 97 3130.1360 1757.6202
31 14.1512 6.9531 65 206.3400 94.6244 98 3354.6172 1908.3728
32 14.7516 7.3385 66 225.5300 105.3855 99 3588.1880 2067.9490
33 15.5876 7.6006
1.上述危險保險費之額每可能因為考死亡 同而改變,
故上列金額僅供考,實際字請以大電腦執行數字為準。
2.上述單位危險保險費乘上保額之後,危險保險費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最高保額投保倍
男性
男性
0
~
未滿
14
足歲
保險得高於
200
*
47 25 35
14
足歲
120 150 48 25 35
15 120 150 49 25 35
16 100 130 50 25 35
17 75 100 51 25 35
18 75 100 52 25 30
19 75 100 53 20 30
20 75 100 54 20 30
21 75 100 55 20 30
22 75 100 56 15 20
23 75 100 57 15 20
24 75 100 58 15 20
25 75 100 59 15 15
26 75 100 60 10 15
27 75 100 61 10 15
28 75 100 62 10 15
29 75 100 63 10 15
30 75 100 64 10 15
31 75 100 65 10 10
32 70 95 66 9 10
33 65 90 67 8 10
34 65 85 68 5 10
35 60 80 69 5 9
36 55 70 70 5 8
37 50 65 71 5 8
38 45 60 72 5 7
39 45 55 73 5 5
40 40 55 74 4 5
41 35 50 75 4 5
42 35 45 76 3 3
43 30 40 77 3 3
44 30 35 78 3 3
45 25 35 79 3 3
46 25 35 80 2 3
註:
(1)最高投保=繳化定期保險費×最高保額投保倍(查詢上表可得)
(2)被保險人實際齡滿 14 足歲以上要保人可於最高投保額與公司最低承保
額限制內,自決定本險之保險額。
(3)*被保險人實際齡未滿 14 足歲,要保人可於 200 萬元與公司最低承保
限制內,自選擇本險之保險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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