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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免辦加保、退保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3日依107年06月07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5年10月23日國壽字第 95100412號
中華民國 95年11月17日國壽字第 95110253號
中華民國 96年03月14日國壽字第 96030263號
中華民國 96年08月29日國壽字第 96080526號
中華民國102年01月25日國壽字第102011671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免辦加保、退保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批註
於本公司團體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為主契約),本批註條款適用之主契約請詳見附表。
本批註條款批註於主契約上,並構成主契約之一部,主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主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異動-免辦加保、退保
要保單位員工加、退保之生效係以勞保之加、退保生效日為準,倘於其具備被保險人資格之期間發生本
契約及批註條款所載事故而應予給付保險金時,受益人於申領保險金時須檢附勞工保險加保申報書或其
他證明之文件。
附表 本批註條款適用商品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