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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免辦加保、退保批註條款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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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免辦加保、退保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510月23日國壽字第95100412號
中華民國9511月17日國壽字第95110253號
中華民國9603月14日國壽字第96030263號
中華民國9608月29日國壽字第96080526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人壽免辦加保退保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批
司團體保險主約(以下簡稱為主約)
稱團體保險主約係指本公司國泰人壽團體定期壽險、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定期壽險、國泰人壽職
業平安定期團體保險、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傷害保險及國泰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條款批註於主約上,並構成主約之一部,主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主約之約定。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動-免辦加保、退保
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適用主約第九條之約定。
位員工加、退保之生效係以保之加、退保生效日為準,倘於其具備被保險人資格之期間發生本
約及批註條款所載事故而應予給付保險時,受人於申保險時須檢附工保險加保申報書或其
他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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