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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個人傷害保險免費擴大保障批註條款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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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頁,共1
國泰人壽個人傷害保險免費擴大保障批註條款
條款能」即為加條用語異並不影響商品實質給付內容及保戶權益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中華民國1070913日依1070607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
99 2 299020075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國泰人壽個人傷害保險免費擴大保障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傷害保
險契約(詳如附表,以下簡稱本附約)所附加之「國泰人壽個人傷害保險免費擴大保障附加條款(以下
簡稱本附加條款)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加條款之一部分,本批註條款與本附加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本批
註條款未約定者,適用本附加條款之相關約定。
第二條 保障期間變更
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之保障期間變更如下
一、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火災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
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時始生效力。
二、一級燒燙傷保險金:於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前有效。
本批註條款適用前後,本附加條款保障期間比較參考表詳如附件。
第三條 其他
本批註條款之批註條件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附表:
附件:本批註條款適用前後,本附加條款保障期間比較參考
國泰人壽個人傷害保險免費擴大保障附加條款
變更項目
適用
適用
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五歲始生效力
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時始生效力
火災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失能
保險金
一級燒燙傷保險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五歲前有效
於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前有效。
費率
0
0
本公司指定之傷害保險契約
一、國泰人壽附加傷害保險給付特約
二、國泰人壽平安保險附約
三、國泰人壽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四、國泰人壽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
五、國泰人壽好骨力傷害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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