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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個人傷害保險免費擴大保障批註條款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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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個人傷害保險免費擴大保障批註條款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9 2 2日國壽字第99020075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國泰人壽個人傷害保險免費擴大保障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傷害保
險契約(詳如附表以下簡稱本附約)所附加之「國泰人壽個人傷害保險免費擴大保障附加條款」(以下
簡稱本附加條款)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加條款之一部分,本批註條款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本批
註條款未約定者,適用本附加條款之相關約定。
第二條 保障期間變更
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之保障期間變更如下:
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火災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
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時始生效力。
二、一級燒燙傷保險金:於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前有效。
本批註條款適用前後,本附加條款保障期間比較參考表詳如附件。
第三條 其他
本批註條款之批註條件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附表:
附件:本批註條款適用前後,本附加條款保障期間比較參考表
國泰人壽個人傷害保險免費擴大保障附加條款
變更項目 適用前 適用後
火災意外身故保險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五歲始生效 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時始生效力
火災意外第一級殘
廢保險金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
身故保險金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
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一級燒燙傷保險金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五歲前有 於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前有效。
費率 0 0
本公司指定之傷害保險契約
一、國泰人壽附加傷害保險給付特約
二、國泰人壽平安保險附約
三、國泰人壽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四、國泰人壽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
五、國泰人壽好骨力傷害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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