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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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個人傷害保險免費擴大保障批註條款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9年 2 月 2日國壽字第99020075 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國泰人壽個人傷害保險免費擴大保障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傷害保
險契約(詳如附表,以下簡稱本附約)所附加之「國泰人壽個人傷害保險免費擴大保障附加條款」(以下
簡稱本附加條款)。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加條款之一部分,本批註條款與本附加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本批
註條款未約定者,適用本附加條款之相關約定。
第二條 保障期間變更
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之保障期間變更如下:
一、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火災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
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時始生效力。
二、一級燒燙傷保險金:於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前有效。
本批註條款適用前後,本附加條款保障期間比較參考表詳如附件。
第三條 其他
本批註條款之批註條件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附表:
附件:本批註條款適用前後,本附加條款保障期間比較參考表
國泰人壽個人傷害保險免費擴大保障附加條款
變更項目 適用前 適用後
保
障
期
間
火災意外身故保險
金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五歲始生效力 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時始生效力
火災意外第一級殘
廢保險金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
身故保險金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
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一級燒燙傷保險金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十五歲前有效 於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前有效。
費率 0 0
本公司指定之傷害保險契約
一、國泰人壽附加傷害保險給付特約
二、國泰人壽平安保險附約
三、國泰人壽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四、國泰人壽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
五、國泰人壽好骨力傷害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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