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住得安定期壽險
(身故、殘廢保險金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 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 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 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 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本險費率係採自然保費致本險無解約金)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90年8月1日台財保第0900706509號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
(96.08.29修正)
核 備 文 號
中華民國90年 7月 5日國壽字第90070147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1年12月 4日國壽字第91120054號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國壽字第92120606號
中華民國96年 1月24日國壽字第96010385號
中華民國96年 3月13日國壽字第96030255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各投保年期及基本保險金額為準,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每年按附
表一所列比例遞減所得之金額。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