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契約有效期間及契約之續保】
第六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除不符合主管機關頒布之同業網路投保通
路累積保險金額、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有第六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日自本契約保險
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本契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最高保險年齡為六十五歲。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
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前項調整後之保險費,本契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續保保險費或已通知本公司不續保者,本公司
視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之續保保險費。但若
要保人已通知本公司不續保,或被保險人之續保保險年齡不符第三項約定,或有第五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第七條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經過期間於續保後仍予延續計算,而不以續保生效日重新起算。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七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
滅。
【契約的終止】
第八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九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
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
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一條
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
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
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之和,給付
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