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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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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
險金額為準,其表定保費則依減額繳清後之基本保額所對應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
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所繳
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三十條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辦理後每達
保單週年日即加計百分之二‧五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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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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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
險」,其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
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附表,但不得超
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前一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即不再適用,被保險
人於展延期間內發生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保險事故時,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
日後,本公司按前項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給付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
百一十一歲之前一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
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所繳
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三十條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