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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龍意購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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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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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1-1
台灣人壽龍意購保險保險單條款
台灣人壽龍意購保險保險單條款台灣人壽龍意購保險保險單條款
台灣人壽龍意購保險保險單條款(
4D1
4D14D1
4D1)
(滿期保險金、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的返還
(滿期保險金、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的返還(滿期保險金、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的返還
(滿期保險金、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的返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8000800
0800-
--
-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
1、
1、1、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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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3、3、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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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台灣人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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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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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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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5 02 22 95 台壽數字第 00034
備查文號:95 10 12 95 台壽數字第 00114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約的構成
約的構成約的構成
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於所用的字;如有疑義,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於承保當時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一至三類者。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年繳化保費」,係保險金額及契訂立時保費率表所載之繳化保險
計算而得之數額。
本契約所稱「已繳年繳保險費總」,係指「年化保險費乘以保險事故生當時之
單年度數後所得之金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應負之保險責,以同意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意承保與之意思表示前生應予給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保險責任
4D1-2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契約撤銷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書面之意思表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效,本公應無息退還要人所繳保費;本契約撤生效後所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但契約撤銷效前,若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五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他方式交第二期以後的期保險費,本公司於知未能依此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
第 六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其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
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其附約應繳的保險費及
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
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
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
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
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
之本息與本契約及其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
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及其附約保險費之合計金額。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七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同意受領保人清償欠繳險費扣除效期間的危險險費後之
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即行終止,本約若累積有保單價值準金,而要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4D1-3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八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本公司知有解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使而消滅或自本契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 九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年以上或費累積達有保價值準備而終止本契約,本公司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年利一分計利息給付。契約歷年
約金額例表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總和」的一點零二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加計「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給付「意外身故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
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如已受領滿期保險金,將扣除已給付之金額。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訂立本
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
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兩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4D1-4
一、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二、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並經公、私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確定
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全殘廢時依保險金額加計「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給付「意外全
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全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全殘廢與該意
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如已受領滿期保險金,將扣除已給付之金額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的返還】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的返還】【「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的返還】
【「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的返還】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之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
一者,本公司以「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返還予要保人。但被保險人發生上述保險事故時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時,本公司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已繳年繳保險費總和」保單價值備金後,本契效力即行
止。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職務依照公司職業分類定為四至類者,自職業職務變更
日起,其「意外身故或葬費用保金」或「意外殘廢保險」依保險金額下表所列
率折算加計「已繳年繳保險費總」給付。但被險人所變的職業或職務照本公司
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到通知後終止契約,並變更當時之解金退還要
人。
職業類別 比率
第四類 51%
第五類 33%
第六類 25%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職務,依本公司職業分評定為四六類者,未依一項約定
知而發生第二條約定之外傷害事致成身故或全廢時,本司依前項所列率折算保
金額加計「已繳年繳化險費總和給付「意外身或喪葬費保險金」或「外全殘廢
險金」。但被保險人所更的職業職務在本公司保範圍內本公司僅返還已繳年繳
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五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後十五日給付之。但因歸責於本司之事由致未前述約定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4D1-5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契約返還「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予要保人;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
將該筆已領之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
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
依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受益人申領「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受益人申領「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要保人申領「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的返還】
【要保人申領「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的返還】【要保人申領「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的返還】
【要保人申領「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的返還】
第二十條:要保人申領「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的返還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身故者,檢具被保險人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本
三、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廢者,檢具被保險人之全殘廢診斷書。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4D1-6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廢申領「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的返還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
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除外責任(原因)除外責任(原因)
除外責任(原因)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全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不在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全殘廢時,本公司仍給
付「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全殘廢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
保險人「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 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
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減少保險金額減少保險金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
險金額為準,其「年繳化保險費」則依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4D1-7
司將單價金扣保險款本墊繳本息費用淨額
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
第二十六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七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
【投保投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
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
利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最低保單借款利率與本保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
利率(百分之三),二者取其較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九條: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但被保險人
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本契約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之受益人為本契約之受益人如本契約無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者
則以滿期保險金受益人為本契約之受益人如亦無滿期保險金受益人,則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前項
法定
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4D1-8
二、於保險事故發前經被保人同意變更受人,如要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具申請書及被險人的同書送達本公司,本公司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全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保險人本身故,除要保已另行指受益人外,以保險人之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三十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喪失受益,而致無受益受領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受益權之受益原應得之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
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變更住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一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三十二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三十三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4D1-9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全殘廢程度表(意外全殘廢保險金適用)
全殘廢程度表(意外全殘廢保險金適用)全殘廢程度表(意外全殘廢保險金適用)
全殘廢程度表(意外全殘廢保險金適用)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1
神經
神經障害
(註 1)
1-1-1
神經統機能遺,終不能從事經常醫療
者。
2
視力障害
(註 2)
2-1-1
3
咀嚼吞嚥及言
語機能障
(註 3)
3-1-1 或言
4
胸腹部
臟器
胸腹部臟器機
能障害
(註 4)
4-1-1
部臟機能遺存終身能從事任常需醫療
者。
5
上肢
上肢缺損障害
5-1-1
6
下肢
下肢缺損障害
6-1-1 者。
1:
1-1.
神經
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
他人扶助之情況須符合下列(1)(2)狀況。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
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 1 級。
(2)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
1-2.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器官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審定之,諸如因言語中樞
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
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
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如頰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之障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3-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
4D1-10
等。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齒舌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
4-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4-2.胸腹部
臟器
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
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
5:
5-1.機能永喪失及極度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
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4D1-11
附表二:全殘廢
附表二:全殘廢附表二:全殘廢
附表二:全殘廢項目
項目項目
項目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除流質食物外攝取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五之三
利率3%
每十萬元保額
12 16 22
12 16 22
14
2,300 1,300 900
14
2,300 1,300 90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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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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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300 1,300 90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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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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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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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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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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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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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300 1,300 90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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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300 1,300 900
22
2,300 1,300 900
23
2,300 1,300 900
23
2,300 1,300 900
24
2,300 1,300 900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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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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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300 1,300 900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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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300 1,300 900
27
2,300 1,300 900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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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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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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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300 1,300 900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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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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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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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300 1,300 900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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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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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300 1,300 900
33
2,300 1,300 900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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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300 1,300 900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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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300 1,300 90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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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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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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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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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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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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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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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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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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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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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300 1,300 900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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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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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400 1,400 950
43
2,400 1,400 950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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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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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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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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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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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2,400 1,400 950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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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2,400 1,400 950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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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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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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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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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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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400 1,400 950
51
2,600 1,500
51
2,600 1,500
52
2,600 1,500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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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2,600 1,500
53
2,600 1,500
54
2,600 1,500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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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600 1,500
55
2,600 1,500
56
2,600
56
2,600
57
2,600
57
2,600
58
2,600
58
2,600
59
2,600
59
2,600
60
2,600
60
2,600
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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