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保險費之補助
下列被保險人無力交付保險費者,應由要保人審核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交本公司
彙計,由本公司報請教育部予以補助:
1、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被保險人。
2、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被保險人及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人士之子
女。
3、具有原住民身分之被保險人。
4、離島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被保險人。
5、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學校或山
地偏遠地區學校之被保險人。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
險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附表一所列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
險金之和,但最高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
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或因第十七、十八條
規定之除外責任所致之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
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
二級者,除給付殘廢保險金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助金如下:
一、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
伍萬元。
(二)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三)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四)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二、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百元。
(二)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三)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伍百元。
(四)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元。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前或因第十七、十八條規定之除外責任所致附表一所列之第二級
殘廢程度之一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殘廢程度
加重為附表一所列之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對以前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第二級殘廢之
生活補助金,本公司僅就第一級與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差額部分所計得之金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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