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0-1
台灣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BG0)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傳真:(02)2785-8760;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taiwanlife.com)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aiwanlife.com」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02)8170-5156。
備查文號:102 年 01 月 18 日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120 號
備查文號:102 年 11 月 12 日台壽數二字第 1020003024 號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且依第二條約定
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仍附加於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之有效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適用之商品名稱詳見附表),批註於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
款。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第 二 條:本批註條款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本附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同一人時,因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長年期附約適用),
或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約
定延續其效力:
(一)致成主契約條款或其附表所列全殘廢(完全殘廢或第一級殘廢)情事之一。
(二)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主契約約定之給付上限,或達主契約約定之給付
次數上限,或達「住院醫療日額」約定之給付倍數。
(三)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主契約約定之「特定傷病」或「特定重大
傷病」。
(四)其他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
二、本附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因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長年期附約適
用),或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
之約定延續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