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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契約所稱「壽險部分」,係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之給付項目。
五、本契約所稱「健康險部分」,係指第十五條之給付項目。
六、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復效日(
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七、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
受之傷害。
八、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九、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復效
日(含)起經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傷病;但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款第二目或第九目者
,不受三十日的限制:
(一)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
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
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
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
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
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二)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
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
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
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三)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
缺損發作,如視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
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
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四)主動脈外科置換術:係指主動脈疾病而施行主動脈切除和置換手術,以矯正胸主
動脈或腹主動脈的病變,但不包括主動脈之分枝血管手術。
(五)運動神經元疾病: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
髓傳出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進行性延髓癱瘓,肌肉萎
縮性側索硬化和原發性側索硬化。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
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者。
(六)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經教學醫院風濕科或免疫過敏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
患類風濕性關節炎且包含三個或三個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及關節的破壞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