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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鑫樂退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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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鑫樂退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1.
年金給付
2.
保證提領金額
3.
終身收入金額
4.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
中華民國 105 6 29
金管保壽字第 1050207409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9 2 27
台壽字第 1092330040 號函備查修正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本保險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限為同一人。
)
◎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
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約所提供之保證期間請詳附表五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化當時金融市場可獲
之投資報酬率、考慮商品負債之年期及風險作適當資產配置來決定年金化當時之預定利率,但不得為負值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
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
率所得之數額。
九、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六條約定時點扣除,
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保證費用:係指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本公司提供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保證提領金額與終身收入金額所需之
用,並依第六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一、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美元活期存款年利率,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三、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四
十四、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
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
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七、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美元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
標的價值總和;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一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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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
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
關規定,且交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
二十一、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知要保人
二十二、每月扣除額:係指每月扣取保單管理費及保證費用之金額。
二十三、年金給付方式: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與本公司約定,選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採用之下列一種
金給付方式,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一)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
(二)每年分期給付。
二十四、年金給付期間:係指本公司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十五、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係指本契約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
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應付利息)。
二十六、匯款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
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不含受款行手續費。
二十七、全額到匯:係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受款人所指定之帳戶,匯款費用需由匯
人另行支付予匯出銀行
二十八、受款行手續費: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
二十九、指定銀行:係指本公司指定匯款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本公司除逐年寄送通知單,確認該年度之指
銀行外,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告。
三十、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依第十六條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第二十一條領取保證提領金額
或第二十二條領取終身收入金額,導致保單帳戶價值金額下降之累計值。
三十一、保證提領金額:係指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要保人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不含)
以前,依第二十一條約定及依附表六百分率計算申請領取之金額,本契約最多提供保證提領金額至保證提領總
額等於零
三十二、終身收入金額:係指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要保人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含)以
後,依第二十二條約定及依附表六百分率計算申請領取之金額,本契約最多提供終身收入金額至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一百歲。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躉
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額,或給付未支
之年金餘額。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如要保人申請領取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支付之。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一次給付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或分
給付年金金額。
【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第六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每月扣除額,於保單週月日(若該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
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自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依第二條第十一款約定自首
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
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欠繳之每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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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單位】
第七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額、給付保證提領金額、終身收入
額、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付款方式】
第八條
本契約各項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限以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匯款費用及受款行手續費之負擔】
第九條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給付,「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自行負擔:
一、依第四條契約撤銷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依第十三條給付年金。
三、依第十五條償付解約金。
四、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五、依第三十四條投保年齡的錯誤所退還之金額。
六、依第十五條第六項返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與保證提領總額兩者較大者。
七、依第二十一條支付保證提領金額或第二十二條支付終身收入金額。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匯款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並由該匯出金額中扣除:
一、依第十六條支付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二、依第三十二條支付保險單借款金額。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以「全額到匯」之方式匯入或存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並自行負
「匯款費用」:
一、交付保險費。
二、返還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前二
所述之「匯款費用」。指定銀行如有變更未於本公司網站揭露者,「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款人因上述作業項目所產生之受款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款人自行負擔。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十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
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
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
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
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
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如當時
契約無其他投資標的可供轉換時,本公司得將投資標的價值轉入本公司「台灣人壽美元資金停泊帳戶(二)」,
至本契約提供新投資標的時轉入。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
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全部條款適用於新增的投資標的。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十一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
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
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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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二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約定計算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年金金
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
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
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
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
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二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
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證費用)。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三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含)後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
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
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
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四條約
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年金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生存者,本公司根據要保人所選擇的年金給付方式,按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年金採一次給付方式者:
本公司按「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之金額一次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此項金額後,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二、年金採分期給付方式者: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
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提出變更年金的給付方式及內容,其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須於年金
付開始日前三十日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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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十四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美元二百元時,本公司改以「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
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
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美元十五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
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算。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五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
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於下列情況發生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行使第十六條部分提領或第二十一條領取保證提領金額時,當該次提領後的保證提領總額等於零,且保
證最低身故金額為零時
二、保證提領總額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重新計算為零,且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亦為零時。
三、要保人行使第二十二條領取終身收入金額後,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時
前項情況發生時,本公司返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與保證提領總額兩者較大者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後,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六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
元二百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美元四百元。如該次部分提領後,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計算重
設定後的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小於美元五百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次部分提領。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
年利率一分計算。
【保單帳戶價值的減少】
第十七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要保人依第十六條部分提領、第二十一條領取保證提領金額或第二十二條領取
身收入金額時,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將依要保人提領或領取的金額等額下降,但若保單帳戶價值等額下降後小於
,則保單帳戶價值下降到等於零為止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減少之資產評價日約定如下:
一、依第十六條部分提領為要保人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受理當日
二、依第二十一條領取保證提領金額要保人投保時於要保書填領取保證提領金額之開始日(若有變更領取方
或領取之開始日,則以更後的領方式或領取開始日為)及其後每相當日(若無當日者,以月之
末日為準)。
三、依第二十二條領取終身收入金額要保人投保時於要保書填領取終身收入金額之開始日(若有變更領取方
或領取之開始日,則以更後的領方式或領取開始日為)及其後每相當日(若無當日者,以月之
末日為準)。
【保證提領總額的計算及調整
第十八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保證提領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一、本契約生效時,保證提領總額等於要保人繳交的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要保人依第十六條部分提領、第二十一條領取保證提領金額或第二十二條領取終身收入金額後,保證提領總額
將等額降低。但若同一保單年度內,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超過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時(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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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尚未選擇領取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則以該保單年度初可申請之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為計
算標準),則保證提領總額將調整為下列二者較小者,但不得為負值:
(一)部分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
(二)部分提領前的保證提領總額扣除當次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
保證提領總額會因下列原因而提高:
一、第十九條加值機制
二、第二十條鎖高機制
三、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之總償還金額,且償還當時本商品仍為銷售中商品。
【保證提領總額的加值機制】
第十九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契約提供加值機制以提高保證提領總額,其增加的額度如下:
一、第五保單週年日時,依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加值。
二、第十保單週年日時,依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加值。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領取保證提領總額或第二十二條領取終身收入金額的開
日與保證提領總額的加值機制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先進行保證提領總額的加值機制,再依第二十一條計算保證
領金額或第二十二條計算終身收入金額。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況發生後,加值機制即行終止
一、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曾行使第十六條部分提領、第二十一條領取保證提領金額、第二十二條領取
身收入金額或第三十二條保險單借款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年金給付開始日(含)以後。
【保證提領總額的鎖高機制】
第二十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自第十五保單週年日起,每屆滿五個保單週年日之保單帳戶價值高於保證提領
額,保證提領總額將調高為保單帳戶價值。鎖高機制第一次適用之時點為第十五保單週年日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若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領取保證提領總額或第二十二條領取終身收入金額的開
日與保證提領總額的鎖高機制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先進行保證提領總額的鎖高機制,再依第二十一條計算保證
領金額或第二十二條計算終身收入金額。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況發生後,鎖高機制即行終止
一、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曾行使第十六條部分提領、第二十一條領取保證提領金額、第二十二條領取
身收入金額或第三十二條保險單借款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年金給付開始日(含)以後。
【保證提領金額及次數的計算與重新設定】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保證提領金額相關約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於投保時需於要保書上擇一選擇領取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及其領取之開始日。要保人若選擇
取保證提領金額時,則其領取之開始日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不含)以前,本公司以要保人領取保
證提領金額之開始日(若有變更領取方式或領取之開始日,則以變更後的領取方式或領取開始日為準)及其後每
年相當日(若無相當日以該月之末日)要保人每年的領取,保證提領金額的計算以要保人領取保證提領金額之開
始日(若有變更領取方式或領取開始日,則以變更後的領取方式或領取開始日為準)的保證提領總額及依附表六
百分率計算。
二、本公司應於領取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領取方式及領取開始日。若要保人欲變更領取方式或領
之開始日得於領取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三、保證提領金額將因各保單年度內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超過保證提領金額而重新設定。重新設定的保證
領金額等於設定當時保證提領總額及依附表六百分率計算,剩餘領取次數為設定當時保證提領總額除以設定當
時保證提領金額。
四、本契約最多提供保證提領金額至保證提領總額等於零。前揭保證提領金額之提供不受第十三條第一項年金給
開始日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之限制。
五、要保人開始領取保證提領金額後,得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暫時停止領取保證提領金額。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含)以後且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時,得申請轉換領取終身收入金額,本公
司將以備齊轉換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受理當日的保證提領總額及依附表六百分率重新計算終身收入金額。
六、本公司支付保證提領金額時,將扣除該保單年度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若該保單年度累積部分提領保單
帳戶價值已大於或等於該保單年度的保證提領金額時,本公司視同本契約要保人該保單年度之保證提領金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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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
七、本公司開始支付保證提領金額前各保單年度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小於該保單年度的保證提領金額時,其
餘額不得要求累計於其後保單年度領取。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況發生後,保證提領金額即行終止:
一、保證提領總額等於零。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年金給付開始日(含)以後。
【終身收入金額的計算與重新設定】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終身收入金額相關約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於投保時需於要保書上擇一選擇領取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及其領取之開始日。要保人若選擇
取終身收入金額時,則其領取之開始日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含)以後,可選擇任一日開始領取終
身收入金額,本公司以保人於領終身收入金之開始日(若有變更領方式或領取開日,則以變後的
領取方式或領取開始日為準)及其後每年相當(若無相當日以月之末日)支付要保人每年終身收入金
終身收入金額的計算以取終身收金額之開始(若有變更領取方式或領取始日,則變更後的領方式
或領取開始日為準)的保證提領總額及依附表六百分率計算。
二、本公司應於要保人領取之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領取方式及領取開始日。若要保人欲變更領取
式或領取開始日得於領取之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三、終身收入金額將因各保單年度內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超過終身收入金額時而重新設定。重新設定的終
收入金額等於設定當時保證提領總額及依附表六百分率計算。
四、本契約最多提供終身收入金額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後,依第十五條第五項約定辦理。
五、要保人開始領取終身收入金額後,不得申請轉換為領取保證提領金額。
六、本公司支付終身收入金額時,將扣除該保單年度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若該保單年度累積部分提領保單
帳戶價值已大於或等於該保單年度的終身收入金額時,本公司視同本契約要保人該保單年度之終身收入金額已
領取。
七、本公司開始支付終身收入金額前各保單年度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小於該保單年度的終身收入金額時,其
餘額不得要求累計於其後保單年度領取。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況發生後,終身收入金額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含)。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年金給付開始日(含)以後。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第二十三條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保證最低身故金額為躉繳保險費扣除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但不
得為負值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況發生後,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即行終止:
一、躉繳保險費扣除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為零。
二、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返還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三、年金給付開始日(含)以後。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八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
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如收齊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
日,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大於保單帳戶價值者,本公司將以保證最低身故金額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述收齊第二十八條約定申請文件當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前項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以相當於年金
積期滿保險金的金額計算。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得依以下
種方式擇一受領:
一、繼續按期受領年金金額,直至保證期間屆滿。
二、申請提前一次受領,其計算之貼現率為第十四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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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處理】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
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及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但文件送達本公司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前項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以相當於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的金額
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
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
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
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保證提領金額的申領】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暫時停止領取保證提領金額而再次申領時,應提出保證提領金額申請文件。
【終身收入金額的申領】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第一次領取終身收入金額及其後每次領取終身收入金額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
存之文件
要保人開始領取終身收入金額後,如依第十六條申請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的金額大於或等於終身收入金額時,要
保人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額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額」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
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年金累積期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
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三十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
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全部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第十四條所採用之預定
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如因可歸
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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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一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支付保證提領金額、終身收入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及償付解約
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欠繳之每月扣除額或溢領之保證給付金額、終身收入金額
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異動通知】
第三十二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
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
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扣抵當時如要保人已於該保單年度領取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或已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加計該保單
度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總額,已超過要保人於該保單年度初得申請領取或該保單年度可領取之保證
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下列事項:
(一)保證提領總額已依第十八條調整後為零,保戶將無法申請或繼續領取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但保
證最低身故金額依第二十三條計算大於零者仍持續有效。
(二)要保人應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
(三)要保人得以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加計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已償還借款本息作為總償還金額,如償還當時
本商品仍為銷售中商品,本公司將重新設定保證提領總額為前揭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已償還借款本息,
如要保人於扣抵當時已開始領取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本公司將以償還受理當日的保證提領總額
及依附表六百分率重新計算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如償還當時本商品已停止或暫停銷售,本公司
將不受理總償還金額,僅受理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且受理後保證提領總額仍維持為零,本契約僅保證最
低身故金額仍持續有效
二、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加計該保單年度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總額,未超過要保人於該保單年度初得
請領取之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下列事項:
(一)保證提領總額已依本款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等額降低,要保人日後仍得申請領取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
金額。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依第二十三條計算大於零者仍持續有效
(二)要保人應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
(三)要保人如以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加計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已償還借款本息作為總償還金額,本公司將不
受理該總償還金額,僅受理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且受理後保證提領總額維持不變。
前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第十六條約定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
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應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三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
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
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如有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或領取保證提領金額、終身收入金額,
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
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
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
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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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五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
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
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
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
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六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
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
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
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
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九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
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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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美元/元或%)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一、保費費用
保險費的百分之五。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於年金累積期間內每月收取,每月收取金額為下列二者之和:
(1)固定金額,每月按下表收取。
條件 美元
不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4
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0
註:符合「高保費優惠」者,係指收取費用當時本契約「所繳保險費」扣除「累積部分
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不低於 65,000 美元者。
(2)每月收取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 0.12%。
2.保證費用
年金累積期間內每月收取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 0.1%。
三、投資相關費用
1.投資標的經理費或管理費
全權委託帳戶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
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2.投資標的保管費 全權委託帳戶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註:本表相關收費項目(除保證費用外),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本公司應於變動生效日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附表二:評價時點一覽表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淨值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委託投資帳戶 -- 投資日
[註2]
贖回
評價時點
委託投資帳戶
基準日
[註3]
次一個資產
評價日
--
每月
扣除額
委託投資帳戶
保單週月日
[註1]
--
1: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
2:「投資日」係指首次投資配置日、依第十條辦理投資標的轉換或第三十二條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時,本公司將金額投入或轉
入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
3:若要保人選擇領取首期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之日期早於首次投資配置日時,則該首期金額適用之基準日為首次投資
配置日。
附表三: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www.taiwanlife.com)提供最新版之投資標的月報
或年報等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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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投資標的一覽表
可供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如下:
投資標的
1
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名稱
可供投資的子基金範圍
1
申購費
經理費
或管理費
(已由投資標的淨
值扣除)
2
保管費
(已由投資標的淨
值扣除)
3
贖回
費用
美元計價
-
(
元)
施羅德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
1.0%~30%
2.0%~70%
3.0%~100%
1.20% 0.04%
註 1: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子標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須每月定期檢視可供投資之子標的(不含國內、外證劵交易
所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貨幣型基金)是否有新增可申購且幣別相同之法人級別,並配合調整選擇法人級別進行投資。
2: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若變更經理費或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如有將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本身經理之基金,就該經理之基金部分,應按投資於該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事業所經理之基金餘額佔整體全委帳戶餘額之比例計算,並自該全委帳戶之代操費用扣除。
3: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若變更保管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人。
資金停泊帳戶
投資標的名稱 代號 幣別
基金
種類
股份
類別
是否
配息
是否有
單位淨值
台灣人壽美元資金停泊帳戶(二) F201 美元 資金停泊帳戶 - -
註:本公司僅接受資金停泊帳戶轉出,不受理申購或轉入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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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保證期間
年金給付開始時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保證期間
51 ~ 91 20
92 19
93 18
94 17
95 16
96 15
97 14
98 13
99 12
100 11
101 10
附表六:保證提領金額、終身收入金額百分率
投保年齡 百分率
41 歲~50 4.0%
51 歲~60 4.5%
61 歲(含)以上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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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鑫樂退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附表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單位:美元/元或%)
一、保費費用
保險費的百分之五。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於年金累積期間內每月收取,每月收取金額為下列二者之和:
(1)固定金額,每月按下表收取。
條件
美元
不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4
符合「高保費優惠」者
0
註:符合「高保費優惠」者,係指收取費用當時本契約「所繳保險費」扣除「累
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不低於 65,000 美元者。
(2)每月收取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 0.12%
2.保證費用
年金累積期間內每月收取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 0.1%
三、投資相關費用
1.投資標的經理費或管理
全權委託帳戶經理費或管理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2.投資標的保管費
全權委託帳戶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資人不須另行支付。
註:本表相關收費項目(除保證費用外),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本公司應於變動生效
日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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