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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一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支付保證提領金額、終身收入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及償付解約
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欠繳之每月扣除額或溢領之保證給付金額、終身收入金額等
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異動通知】
第三十二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
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
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扣抵當時如要保人已於該保單年度領取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或已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加計該保單年
度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總額,已超過要保人於該保單年度初得申請領取或該保單年度可領取之保證
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下列事項:
(一)保證提領總額已依第十八條調整後為零,保戶將無法申請或繼續領取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但保
證最低身故金額依第二十三條計算大於零者仍持續有效。
(二)要保人應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
(三)要保人得以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加計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已償還借款本息作為總償還金額,如償還當時
本商品仍為銷售中商品,本公司將重新設定保證提領總額為前揭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已償還借款本息,
如要保人於扣抵當時已開始領取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本公司將以償還受理當日的保證提領總額
及依附表六百分率重新計算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如償還當時本商品已停止或暫停銷售,本公司
將不受理總償還金額,僅受理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且受理後保證提領總額仍維持為零,本契約僅保證最
低身故金額仍持續有效。
二、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加計該保單年度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後之總額,未超過要保人於該保單年度初得申
請領取之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金額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下列事項:
(一)保證提領總額已依本款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等額降低,要保人日後仍得申請領取保證提領金額或終身收入
金額。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依第二十三條計算大於零者仍持續有效。
(二)要保人應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
(三)要保人如以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加計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已償還借款本息作為總償還金額,本公司將不
受理該總償還金額,僅受理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且受理後保證提領總額維持不變。
前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第十六條約定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應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三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
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
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如有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或領取保證提領金額、終身收入金額,
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
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
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
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