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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
出價格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以現金給付之資產撥回及償付解約金、部分
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
買入價格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額: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
買入價格計算。
(三)以現金給付之資產撥回: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
算。
三、投資標的價值、保單帳戶價值與保證身故基準額之計算:本公司根據計算投資標的價值、保單帳戶價值或保證身
故基準額當時之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轉換申請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
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收到轉換申請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
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
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全權委託帳戶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本契約所提供之全權委託帳戶如有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以該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全權委
託帳戶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全權委託帳戶總價值之比例將該資產撥回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
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若本契約於資產撥回實際投入日已終止、停效、該全權委託帳戶當時已非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資產撥回實際分配
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全權委託帳戶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於該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
為限。但若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資產
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本公司「台灣人壽新臺幣資金停泊帳
戶」之方式處理。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
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
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
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後的次二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
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全權委託帳戶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全權委託帳戶。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全權委託帳戶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