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
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
契約所提供之保證期間詳附表五,由要保人擇一投保,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化當時金融市場可獲得之
投資報酬率、考慮商品負債之年期及風險作適當資產配置來決定年金化當時之預定利率,但不得為負值。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
定,且最高金額不得高於新臺幣 6,000 萬元;最低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50 萬元。
九、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
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
得之數額。
十、身故保證費用:係指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本公司提供保證最低身故金額所需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一、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本息或復效時所繳交之金額,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
予以配置之日。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
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二、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四,區分為下列二種標
的:
(一)全權委託帳戶: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資金停泊帳戶:係指全權委託帳戶因第十一條約定之事由終止且本公司未提供其他全權委託帳戶供轉入時,本
契約用以配置該經終止之全權委託帳戶轉出價值之投資標的;或當次資產撥回金額不符合第九條所定以匯款
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資產撥回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三、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四、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五、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
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六、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
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