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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鑫富88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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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鑫 88 變額年金保
主要給付項目:
1.
年金給付
2.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中華民國 108 3 7
台壽字第 1082330003 號函備
中華民國 109 7 1
108 12 3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9731 號函修正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
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該
期間為二十年。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化當時金融市場可獲得之
投資報酬率、考慮商品負債之年期及風險作適當資產配置來決定年金化當時之預定利率。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
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
得之數額。
九、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八條約定時點扣除,其
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
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
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若投資標的為附表四之一時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
告新臺幣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若投資標的為附表四之
二時,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新臺幣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
本公司匯款予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之保管機構或基金發行公司的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該特定日期係指附表四之一投資
標的之發行日或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基金核准成立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四。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八、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
下列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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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十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
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
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二、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及依第六條、第七條約定所繳交之保險費。前開所
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交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
。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限制。
二十三、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
二十四、每月扣除額:係指每月扣取保單管理費之金額。
二十五、年金給付方式: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與本公司約定,選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採用之下列一種年金
給付方式,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一次給付
()分期給付,分為年給付及月給付兩種。
二十六、年金給付期間:係指本公司分期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十七、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附表四之一或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之運用期間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繳保
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項約行使契約權者銷的力應保人或其定方之意表示日零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一次給付年金或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
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
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上述交付之保險費,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新臺幣資
金停泊帳戶。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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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本契約因第二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保
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
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
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第八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每月扣除額,於保單週月日(若該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
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依第二條第十三款約定自首次投
資配置金額扣除
每月扣除額之扣除順序,先由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扣除,若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則以附表
四之一或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扣除之
【貨幣單位
第九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及
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第十條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附表四之一或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所列「投資收益計算公式」
計得之金額或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
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惟應匯入要保人帳戶。但若投資
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收益分配金額低於本公司
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收益分配金額將改以投入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之方式處理。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
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一條
要保人若選擇附表四之一或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一個月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
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通知本公司該投資標的之處理方式,若要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時,則將該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
之金額投入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十二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
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
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
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
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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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
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
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
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
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
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
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
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
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四條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
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五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七保單週年日()後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
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變更後的年金給付
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九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六條約定辦
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年金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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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生存者,本公司根據要保人所選擇的年金給付方式,按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年金採一次給付方式者:
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一次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依約
定給付此項金額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年金採分期給付方式者: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歲為止。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提出變更年金的給付方式及內容,其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須於年金給付
開始日前三十日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十六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
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應付利息),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
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
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
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
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七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
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期本公司應加計
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八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
幣五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投資標的若無單位數時,則指明部分提領
的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
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述收齊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文件當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前項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
滿日為基準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得依以下二種
方式擇一受領:
一、繼續按期受領年金金額,直至保證期間屆滿。
二、申請提前一次受領,其計算之貼現率為第十六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失蹤處理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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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但文件送達本公司時,
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其評價時點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
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
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
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
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第十六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如因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
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三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
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四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五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
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
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
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
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第十八條約定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但無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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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
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如有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
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
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
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
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
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
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發行不成立或信用評等不足之處理】
第二十八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不含)前,要保人選擇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時,若發行公司有信用評等未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
者,或選擇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時,若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立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
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
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
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
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一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二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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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院
第三十三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
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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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為保險費乘以下述比例,於交付保險費時收取:
比例
4.00
3.75
3.50
二、保單管理費
無。
三、投資相關費用
1.投資標的申購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管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
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前揭贖回費用不適用於本公司返還被保險
人身故時所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無。
7.投資標的交易稅費用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該投資標的時,
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保單年度享有四次免部分提領費用,第五次()起每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五、其他費用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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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評價時點一覽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淨值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國際債券
新臺幣計價
--
投資日
[2]
(國際債券淨值為 100)
目標到期基金
新臺幣計價
--
投資日
[2]
(目標到期基金淨值為 10)
贖回
評價時點
國際債券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目標到期基金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資金停泊帳戶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每月
扣除額
國際債券
新臺幣計價
保單週月日
[1]
--
目標到期基金
新臺幣計價
保單週月日
[1]
--
資金停泊帳戶
新臺幣計價
保單週月日
[1]
--
1: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
2:上表投資日係指首次投資配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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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www.taiwanlife.com)提供最新版之投資標的月報或
年報等公開資訊。
附表四:投資標的一覽表
附表四之一:國際債券
本附表四之一適用國際債券,本次未連結此投資標的
附表四之二:目標到期基金
本契約提供之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標的詳見
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標到期基金()批註條款
附表四之三:資金停泊帳戶
序號
投資標的名稱
代號
幣別
基金
種類
股份
類別
是否
配息
是否有
單位淨值
1
台灣人壽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F203
新臺幣
資金停泊帳戶
-
-
註:資金停泊帳戶僅接受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之情形時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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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鑫 88 變額年金保
附表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為保險費乘以下述比例,於交付保險費時收取:
保險費(新臺幣)
比例
200 萬元(不含)以下
4.00
200 萬元()~300 萬元(不含)
3.75
300 萬元()以上
3.50
二、保單管理費
無。
三、投資相關費用
1.投資標的申購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無。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管理費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
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前揭贖回費用不適用於本公司返還被保險人
身故時所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無。
7.投資標的交易稅費用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出該投資標的時,
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保單年度享有四次免部分提領費用,第五次()起每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五、其他費用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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