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保人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若投資標的為附表六之一時,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
牌告約定外幣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若投資標的為附表
六之二時,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約定外幣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
計算至本公司匯款予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之保管機構或基金發行公司的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四、每月扣除額:係指下列各項金額之和:
(一)保單管理費。
(二)保險成本。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該特定日期係指附表六之一投資
標的之發行日或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基金核准成立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六。
十七、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八、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二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約定外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
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一、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二、匯款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外
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不含受款行手續費。
二十三、全額到匯:係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受款人所指定之帳戶,匯款費用需由匯款人
另行支付予匯出銀行。
二十四、受款行手續費: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
二十五、指定銀行:係指本公司指定匯款銀行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本公司之指定銀行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
二十六、約定外幣: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於要保書上選擇約定之外幣,以作為本契約收付款項之貨幣單位。
二十七、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附表六之一或附表六之二投資標的之運用期間。
二十八、保險金扣除額:係指要保人投保甲型者,本公司於計算各項保險金時,因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
而需自基本保額扣除之金額。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
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