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且須符
合第十條第二項約定。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並自本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減少
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並自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之下一個保單週月日生效。如該基本
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
(一)甲型: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二)乙型:基本保額。
(三)丙型:「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再扣
除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者。
(四)丁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者。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限投保乙型。
三、保價乘數:係指以下數值:
(一)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九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六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四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二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零二。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四、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
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為基準日
,依附表四所列贖回評價時點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五、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及依第六條、第七條約定所繳交之保險費。前開所繳
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交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
。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限制。
六、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
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
率所得之數額。
七、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八、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九、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三)。由本公司
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
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