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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十一歲之前一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
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所繳
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條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辦理後每達
保單週年日即加計百分之二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
【
【【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
】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
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八十%,惟繳費期滿後為九十%。未償還之借款
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
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
【【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
】
第二十八條: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
損益,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力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議可
分配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
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紅利計算方法(詳附件),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本契約之年度紅利發放日為:
一、保單週年日時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照前項計算之紅利金額,在該保單週年日
給付保險單紅利。
二、保單週年日時本契約仍屬有效,而保單週年日發生於紅利宣告日之前者,則於紅利宣
告日發放該年度之紅利。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
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三、儲存生息:其利息比照本契約之紅利計算方法(詳附件)中,累積紅利利息計算方法
計算,並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
公司主動一併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