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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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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P0-1
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內容摘要
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內容摘要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內容摘要
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內容摘要
審閱期間
審閱期間審閱期間
審閱期間:
: :
: 不得少於三日
不得少於三日不得少於三日
不得少於三日
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
: :
: 要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公要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契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容:
::
:
(
((
(一
一)
))
)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
(
3
33
3
條)
))
)
(
((
(二
二)
))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44
4
、第
6
66
6 條至第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 8
88
8
、第
10
1010
10
條、
、第
27
2727
27
條)
))
)
(
((
(三
三)
))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55
5
條、
、第
13
1313
13 條至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 16
1616
16
條)
))
)
(
((
(四
四)
))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
9
99
9
)
))
)
(
((
(五
五)
))
) 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第
11
1111
11
條、
、第
12
1212
12
條、
、第
17
1717
17 條至第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 20
2020
20
條)
))
)
(
((
(六
六)
))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
(第
21
2121
21
條、
、第
22
2222
22
條)
))
)
(
((
(七
七)
))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
(第
24
2424
24 條至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 26
2626
26
條)
))
)
(
((
(八
八)
))
)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
(
27
2727
27
條)
))
)
(
((
(九
九)
))
) 受益人之指
受益人之指受益人之指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第
30
3030
30
、第
31
3131
31
條)
))
)
(
((
(十
十)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
((
(
32
3232
32
條)
))
)
6P0-2
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
(6P0
6P06P0
6P0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
。)
生存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生存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
全殘廢保險全殘廢保險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
:0800
08000800
0800-
--
-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
;傳
傳真傳真
傳真:(
:(:(
:(02
0202
02
)2331
23312331
2331-
--
-4730
47304730
4730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E
EE
E-
--
-mail
mailmail
mail
:webservice@twlife.c
webservice@twlife.cwebservice@twlife.c
webservice@twlife.com.tw
om.twom.tw
om.tw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益,
,基
基於基於
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www.twlife.com.tw
www.twlife.com.twwww.twlife.com.tw
www.twlife.com.tw」
了解本公司經
了解本公司經了解本公司經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
營資訊營資訊
營資訊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亦可電洽
亦可電洽亦可電洽
亦可電洽 24
2424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0800
08000800
0800-
--
-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1 07 17 101 台壽數一字第 00070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
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表定保費」,係指依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率乘以基本保額計算而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依表定保費按其繳費年度,每屆滿一保單週
日加計百分之二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但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
日之前一日為限。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於第一保單年度為基本保額的一點七五倍,第二保單
度(含)起為基本保額的三點五倍。
6P0-3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第 三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全殘廢、於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含)及其後每屆滿一
年或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
到期未交付時,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
費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
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
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
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且不超過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
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
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6P0-4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
息與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
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效力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保險費之合計金額。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
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
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
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
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
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
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
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
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九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
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 十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6P0-5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本契約
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一 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 十二 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
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金;如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
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
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三 條:被保險人自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含)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
司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生存保險金」,但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
歲止。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四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
身故時,本公司按身故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
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時,本公司則以身故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
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
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依第二條約定
6P0-6
理。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
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
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
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公立、私立醫院或
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
週年日前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
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依第二條約定辦
理。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六 條: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
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領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七 條: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八 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6P0-7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 十九 條: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 二十 條: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
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
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6P0-8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
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基本保額之減少
基本保額之減少基本保額之減少
基本保額之減少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基本保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基本保額為準。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
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
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
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
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所
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條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辦理後每
保單週年日即加計百分之二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
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六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
險」其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
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附表,但不得超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前一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即不再適用,被保
人於展延期間內發生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保險事故時,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
日後,本公司按前項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
,給付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6P0-9
百一十一歲之前一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
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所
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條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辦理後每達
保單週年日即加計百分之二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
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八十%,惟繳費期滿後為九十%。未償還之借
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
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八條: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前
損益,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力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議
分配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
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紅利計算方法(詳附件),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本契約之年度紅利發放日為:
一、保單週年日時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照前項計算之紅利金額,在該保單週年
給付保險單紅利。
二、保單週年日時本契約仍屬有效,而保單週年日發生於紅利宣告日之前者,則於紅利
告日發放該年度之紅利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
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三、儲存生息:其利息比照本契約之紅利計算方法(詳附件)中,累積紅利利息計算方
計算,並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
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6P0-10
前項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
利率計算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
擇者,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處理。
本契約於保單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之年度紅利不予發放,其已累積之紅利
分則按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計
之平均值計息後發放:
一、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因身故或全殘廢請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者。
二、要保人於保單年度中辦理解約者。
三、本契約於保單年度中停效或失效者。
要保人若有依第八條約定申請復效,而復效日非保單週年日者,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
日數比例計算紅利金額,並按第二項約定發放該年度紅利。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
比例提高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
保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利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 三十 條: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
6P0-11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一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三十二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三十三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6P0-12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十萬元基本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2 年期 2 年期
0
158,674
156,723
1
158,924
156,973
2
159,175
157,224
3
159,439
157,485
4
159,702
157,736
5
159,963
157,989
6
160,216
158,248
7
160,470
158,495
8
160,721
158,749
9
160,984
15
9,002
10
161,243
159,249
11
161,501
159,503
12
161,765
159,756
13
162,019
160,008
14
162,281
160,268
15
162,552
160,522
16
162,818
160,759
17
163,078
160,997
18
163,335
161,236
19
163,595
161,476
20
163,856
161,717
21
164,119
161,961
22
164,38
2
162,207
23
164,648
162,457
24
164,916
162,710
25
165,187
162,967
26
165,459
163,227
27
165,734
163,491
28
166,011
163,758
29
166,290
164,028
30
166,570
164,298
31
166,852
164,570
32
167,135
164,842
33
167,418
165,115
34
167,702
165,388
35
16
7,985
165,662
36
168,268
165,937
37
168,550
166,212
38
168,831
166,489
39
169,112
166,766
40
169,390
167,044
41
169,665
167,322
42
169,937
167,602
43
170,205
167,882
44
170,470
168,162
45
170,730
168,442
46
170,987
168,722
47
171,240
169,001
8
171,488
169,280
49
171,731
169,556
50
171,970
169,830
51
172,203
170,100
52
172,431
170,367
53
172,653
170,632
54
172,869
170,894
55
173,078
171,154
56
173,279
171,411
57
173,473
171,664
58
173,657
171,911
59
173,833
172,152
60
173,998
172,38
6
61
174,153
172,611
62
174,297
172,829
63
174,429
173,037
64
174,549
173,238
65
174,657
173,430
66
174,752
173,613
67
174,833
173,786
8
174,900
173,949
9
174,953
174,101
70
174,991
174,241
6P0-13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二
二:
全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全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6P0-14
附件
附件附件
附件:
:紅利計算方法
紅利計算方法紅利計算方法
紅利計算方法(註一)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
前損益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力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
議可分配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
為百分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下列方式之貢獻比例法,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紅利儲存生息利率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為計算基礎時,
獻比例為按「死差紅利利差紅利及累積紅利利息三項之和」計算之貢獻度除以
所有分紅保險單貢獻度總和」所得之數值乘以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分配予分紅保
險單要保人之金額,即為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一)死差紅利: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率與本公司分紅保險單過去三年平均
實際經驗死亡率之差」乘以「身故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加計
利息)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差」計算。
(二)利差紅利: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
利率(百分之二)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三)累積紅利利息:以「上一保單年度末之累積保險單紅利」乘以「該保單年度
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計算。
二、紅利儲存生息利率以「二年定儲利率(註二」為計算基礎時,貢獻比例為按「
差紅利及利差紅利二項之和」計算之貢獻度除以「所有分紅保險單貢獻度總和」
得之數值乘以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分配予分紅保險單要保人之金額但該金額為
扣除所有選擇儲存生息之分紅保單「該保單年度累計紅利保證利息(註三)」後之
數值,上述相乘後之數值再加上該保單之「該保單年度累計紅利保證利息」,即為
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上述死差紅利、利差紅利計算方法同前項死差紅利、利差紅利計算方法。
註一分紅保險單業務係依 91.12.30 台財保字第 0910712459 號令辦理之分紅人壽保險
單業務保單紅利部分並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註二「二年定儲利率」係指該保單年度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採二位小數四捨五入)
註三「該保單年度累計紅利保證利息」係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之累積保險單紅利」
以「二年定儲利率」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十萬元基本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2 年期 2 年期
0
158,674
156,723
1
158,924
156,973
2
159,175
157,224
3
159,439
157,485
4
159,702
157,736
5
159,963
157,989
6
160,216
158,248
7
160,470
158,495
8
160,721
158,749
9
160,984
159
,002
10
161,243
159,249
11
161,501
159,503
12
161,765
159,756
13
162,019
160,008
14
162,281
160,268
15
162,552
160,522
16
162,818
160,759
17
163,078
160,997
18
163,335
161,236
19
163,595
161,476
20
163,856
161,717
21
164,119
161,961
22
164,382
162,207
23
164,648
162,457
24
164,916
162,710
25
165,187
162,967
26
165,459
163,227
27
165,734
163,491
28
166,011
163,758
29
166,290
164,028
30
166,570
164,298
31
166,852
164,570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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