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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新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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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Z0-1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
新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內容摘要
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內容摘要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內容摘要
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內容摘要
審閱期間
審閱期間審閱期間
審閱期間:
: :
: 不得少於三
不得少於三日不得少於三日
不得少於三日
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
: :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要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契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
::
:
(
((
(一
一)
))
)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
(
3
33
3
條)
))
)
(
((
(二
二)
))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44
4
、第
6
66
6 條至第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 8
88
8
、第
10
1010
10
條、
、第
27
2727
27
條)
))
)
(
((
(三
三)
))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55
5
條、
、第
13
1313
13 條至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 16
1616
16
條)
))
)
(
((
(四
四)
))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
9
99
9
)
))
)
(
((
(五
五)
))
) 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第
11
1111
11
條、
、第
12
1212
12
條、
、第
17
1717
17 條至第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 20
2020
20
條)
))
)
(
((
(六
六)
))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
(第
21
2121
21
條、
、第
22
2222
22
條)
))
)
(
((
(七
七)
))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
(第
24
2424
24 條至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 26
2626
26
條)
))
)
(
((
(八
八)
))
)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
(
27
2727
27
條)
))
)
(
((
(九
九)
))
) 受益人之指
受益人之指受益人之指
受益人之指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第
30
3030
30
、第
31
3131
31
條)
))
)
(
((
(十
十)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
((
(
32
3232
32
條)
))
)
6Z0-2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
新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
(6Z
6Z6Z
6Z0
00
0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
。)
生存保險
生存保險金生存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全殘廢保險
全殘廢保險全殘廢保險
全殘廢保險
、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
:0800
08000800
0800-
--
-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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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傳真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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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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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331
23312331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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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0
47304730
4730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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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
mailmail
mail
:webservice@twlife
webservice@twlifewebservice@twlife
webservice@twlife.com.tw
.com.tw.com.tw
.com.tw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
,基
基於基於
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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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公
了解本公了解本公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
司經營資訊司經營資訊
司經營資訊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亦可電洽
亦可電洽亦可電洽
亦可電洽 24
2424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0800
08000800
0800-
--
-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101 07 17 101 台壽數一字第 00070
備查文號102 01 18 101 台壽數一字第 00129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
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表定保費」,係指依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率乘以基本保額計算而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加利息」,係指依表定保費按其繳費年度,每屆滿一單週
日加計百分之一‧七五年複之利息後之總和,但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歲之
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限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於第一保單年度為基本保額的一點七五倍,第保單
度(含)起為基本保額的三點五倍。
本契約所稱「繳費年期」,係指本契約訂立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年期。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表定保費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之金
6Z0-3
;於繳費期滿後係指表定保費乘以繳費年期之金額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第 三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達翌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生效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視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公司
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全殘廢、於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含)及其後每屆滿一
年或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保險
到期未交付時,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能依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保險費時,其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之最後住所或居,保
費經催告後,應於本公司營業所交付之。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以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保險
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繼續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停止
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司公
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且不過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後之
6Z0-4
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告後
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繳之
息與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保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一日
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效力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保險費之合計金額。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
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停效
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上午
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復效
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內交
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明,
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六項
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得逾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
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九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的事
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要保人身故、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
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6Z0-5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 十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公司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契約
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一 條:要保人或受益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述約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第 十二 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
金;如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或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外傷
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險費
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應得之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或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予給
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三 條:被保險人自屆滿第二保單週年日(含)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
司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生存保險金」但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
歲止。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
第 十四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
身故時,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六歲
保單週年日後身故時,本公司則以身故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餘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保險
6Z0-6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人身
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本
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利,除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依第二約定
理。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行為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不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額之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項喪
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要保
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司應
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第 十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立、私立醫院
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診斷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保單
週年日前依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年日
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三、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餘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加計利,除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依第二約定
理。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六 條:被保險人於保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
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領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七 條: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6Z0-7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八 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 十九 條:要保人或應得人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第 二十 條: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之保險金,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本公
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全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殺致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全殘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定給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但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
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6Z0-8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作為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司得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基本保額之減少
基本保額之減少基本保額之減少
基本保額之減少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基本保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基本保額為準。
減額繳清保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五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
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
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保險
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保險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或借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或致
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算所
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條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辦後每
保單週年日即加計百分之一‧七五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
展期定期保
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六條: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定期
險」其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
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附表,但得超
6Z0-9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前一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期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即不再適用被保
人於展延期間內發生第十四或第十五條之保險事故時,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單週
日後,本公司按前項變更後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
,給付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
百一十一歲之前一日所需的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險費
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或借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或致
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算所
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條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基礎,按辦後每
保單週年日即加計百分之一‧七五年複利之利息後之總和。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七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
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值準備金之八十%,惟繳費期滿後為九十%。未償之借
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之三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十日
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八條: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
損益,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力後,向本公司董事建議
分配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之比例(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為百
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紅利計算方法(詳附件),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本契約之年度紅利發放日為:
一、保單週年日時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按照前項計算之紅利金額,在該保單
給付保險單紅利。
二、保單週年日時本契約仍有效,而保單週年日發生於紅利宣告日之前者,則紅利
告日發放該年度之紅利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6Z0-10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知本
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三、儲存生息:其利息比照契約之紅利計算方法(附件)中,累積紅利利算方
計算,並累積要保人請給付,或被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終止時由
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最高
利率計算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期不
擇者,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處理。
本契約於保單年度中有下列形之一者,當年度之年紅利不發放,其已累積紅利
分則按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份有
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率計
之平均值計息後發放:
一、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因身故或全殘廢請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者。
二、要保人於保單年度中辦理解約者
三、本契約於保單年度中停效或失效者。
要保人若有依第八條約定申復效,而復效日非保單週年日者,本公司按該保單度經
日數比例計算紅利金額,並按第二項約定發放該年度紅利。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理】
第二十九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保險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
生保險事故後發覺且其發生在本公者,本公按原繳保險費與繳保險費
比例提高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生在本公,本公司得原繳保險與應繳保險費的例減少基
保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費,
利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利率
者取其大者計算。
6Z0-11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第 三十 條: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公司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司應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之法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一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三十二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三十三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者保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6Z0-12
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
新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十萬元基本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2 年期 2 年期
0
176,576
175,327
1
176,738
175,510
2
176,899
175,692
3
177,071
175,883
4
177,239
176,059
5
177,402
176,236
6
177,553
176,417
7
177,702
176,581
8
177,84
5
176,751
9
177,998
176,917
10
178,143
177,073
11
178,284
177,235
12
178,428
177,392
13
178,558
177,546
14
178,694
177,705
15
178,837
177,855
16
178,976
177,986
17
179,109
178,116
18
179,236
178,245
19
179,364
178,373
20
179,489
178,498
21
179,614
178,623
22
179,735
178,748
23
179,856
178,874
24
179,977
179,001
25
180,098
179,129
26
180,218
179,257
27
180,337
179,386
28
180,456
179,515
29
180,573
179,644
30
180,688
179,769
31
180,802
179,
32
180,915
180,013
33
181,024
180,132
34
181,133
180,247
35
181,237
180,359
36
181,339
180,470
37
181,438
180,577
38
181,533
180,682
39
181,625
180,785
40
181,713
180,885
41
181,795
180,982
42
181,876
181,078
43
181,9
53
181,171
44
182,026
181,261
45
182,095
181,348
46
182,159
181,432
47
182,222
181,512
48
182,281
181,590
49
182,338
181,662
50
182,392
181,730
51
182,443
181,795
52
182,491
181,857
53
182,536
181,917
54
182,580
181,972
55
182,620
182,025
56
182,658
182,076
57
182,693
182,123
58
182,727
182,168
59
182,760
182,209
60
182,789
182,249
61
182,819
182,284
62
182,847
182,318
63
182,876
182,349
64
182,905
182,377
65
182,934
182,403
66
182,964
18
2,427
67
182,997
182,449
6
8
183,032
182,469
6
9
183,069
182,489
70
183,110
182,507
6Z0-13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二
二:
全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全殘廢項目表
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致不能作咀嚼運除流質食物外,不能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6Z0-14
附件
附件附件
附件:
:紅利計算方法
紅利計算方法紅利計算方法
紅利計算方法(註一)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結算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之稅
前損益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評估長期之分紅績效及清償能力後向本公司董事會建
議可分配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該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
為百分之七十),經董事會核定後依下列方式之貢獻比例法,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紅利儲存生息利率以「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為計算基礎時,貢
獻比例為按「死差紅利、利差紅利及累積紅利利息三項之和」計算之貢獻度除以
所有分紅保險單貢獻度總和」所得之數值以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分配予分紅保
險單要保人之金額,即為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一)死差紅利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率與本公司分紅保險單過去三年平均
實際經驗死亡率之差」乘以「身故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加計
利息)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差」計算。
(二)利差紅利該保單年度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
利率(之一‧七之差以「期中單價準備金」
計算。
(三)累積紅利利息:以「上一保單年度末之累積保險單紅利」乘以「該保單年度
分紅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計算。
二、紅利儲存生息利率以「二年定儲利率(註二)」為計算基礎時,貢獻比例為按「死
差紅利及利差紅利二項之和」計算之貢獻度除以「所有分紅保險單貢獻度總和」
得之數值乘以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定分配予分紅保險單要保人之金額但該金額為
扣除所有選擇儲存生息之分紅保單「該保單年度計紅利保證利息(註三」後之
數值,上述相乘後之數值再加上該保單之「該保單年度累計紅利保證利息,即為
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上述死差紅利、利差紅利計算方法同前項死差紅利、利差紅利計算方法。
註一分紅保險單業務係依 91.12.30 台財保字第 0910712459 號令辦理之分紅人壽保險
單業務保單紅利部分並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註二「二年定儲利率」係指該保單年度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採二位小數四捨五入)
註三「該保單年度累計紅利保證利息」係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之累積保險單紅利」
以「二年定儲利率」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
新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金采年年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保險費率表
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十萬元基本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2 年期 2 年期
0
176,576
175,327
1
176,738
175,510
2
176,899
175,692
3
177,071
175,883
4
177,239
176,059
5
177,402
176,236
6
177,553
176,417
7
177,702
176,581
8
177,845
176,
751
9
177,998
176,917
10
178,143
177,073
11
178,284
177,235
12
178,428
177,392
13
178,558
177,546
14
178,694
177,705
15
178,837
177,855
16
178,976
177,986
17
179,109
178,116
18
179,236
178,245
19
179,364
178,373
20
9
178,498
21
179,614
178,623
22
179,735
178,748
23
179,856
178,874
24
179,977
179,001
25
180,098
179,129
26
180,218
179,257
27
180,337
179,386
28
180,456
179,515
29
180,573
179,644
30
180,688
179,769
31
180,802
179,893
3
2
180,915
180,01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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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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