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且須符合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約定。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
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
為基準日,依附表四所列贖回評價時點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繳付之躉繳保險費。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
定,且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
五、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
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
得之數額。
六、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八、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止之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
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三),並由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於契約生效日一次扣除。
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公司為提供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保障,自保險成本中所提存之款項。
十、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
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
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
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三、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扣除本契約應扣除之保險成本;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美元活期存款年利率,逐
日以日單利計算至本公司匯款予附表六之一投資標的之保管機構或基金發行公司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該特定日期係指附表六之一投資
標的基金核准成立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六。
十七、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